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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 论在线仲裁地的确定

    时间:2019-02-04 05:35:5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在对现存的社会规则和生活方式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民商事仲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线仲裁这种全新的仲裁方式因具有快捷、灵活和经济的优点而脱颖而出。而在在线仲裁程序中,由于因特网的虚拟性导致了在线仲裁地的不确定性。在线仲裁地的确定就成为了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地;非内国仲裁
      
      在线仲裁通过网络将位于不同地点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和仲裁员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利用计算机开庭,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和传递均在网上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个当事人、仲裁员处于不同国家或法域的分散型局面。与传统仲裁相比,在线仲裁大多数是在网络空间进行,因而缺少物理空间一个确定的仲裁地,即“仲裁地落空”,这给民商事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仲裁地在仲裁中的作用
      仲裁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地决定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尽管有人提倡仲裁发生地国法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未做约定时才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制约仲裁程序的法律依例均为仲裁发生地国法。即使当事人业已约定了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以外国家的法律,仲裁地国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公共政策仍须得以遵守。也正是因为仲裁地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外国仲裁法才有可能在仲裁地国所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得以适用。此外,在当事人未就适用于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作出约定时,仲裁庭也往往根据仲裁发生地国的法律冲突规范予以确定。
      仲裁地法体现并制约着仲裁地国对仲裁的认可与支持程度
      仲裁活动的高效进行脱离不了特定国家的法律,仲裁地法院依法对仲裁的认可与支持程度直接关系到仲裁在该国及该国所在区域的发展。商事仲裁不仅要得到当事人的协议授权,还要得到内国法律的授权。内国法律的确认是仲裁在该国得以合法进行的必要前提,是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的基础。因此,仲裁活动的顺利运作必然要依赖于内国仲裁法在上述诸多方面的明确规定以及通过内国法院所提供的司法支持与协助。
      仲裁地决定着裁决的国籍
      一般认为,仲裁受仲裁地法律支配,由仲裁地法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仲裁地国法院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地域原则可以对在其境内作出的本国裁决依法行使可予撤销的监督权,而对不在其境内作出的外国裁决则仅能在胜诉方在该国境内申请执行时行使可不予执行的监督权。仲裁地因此决定着裁决的国籍,裁决的国籍则标志着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仲裁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就在于,它使仲裁活动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在仲裁地国进行仲裁程序时,获得仲裁地国法支持,接受仲裁地国法的监督,并由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赋予仲裁程序以合法的地位,赋予仲裁裁决以终局性和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可依据仲裁地国法和《纽约公约》在仲裁地境内外申请强制执行。
      二、确定在线仲裁地的可行性方法及其评析
      1、以“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
      以“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这种方法主张将仲裁员的所在地视为仲裁地,并针对如何确定仲裁员所在地设置了一些标准。此方案看似简单而有可操作性,实际上存在着许多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首先,人们对于“所在地”的概念的理解不一致,所在地究竟是指仲裁员的住所地、居住地,还是仲裁时实际所处的地点?现在的仲裁员多已“国际化”,他们可能居住在一国,而在网上仲裁程序进行中又位于他国,并且由于在线仲裁的便捷与灵活性,仲裁员进行仲裁时所处的地点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其次,若有多名仲裁员参与仲裁,则依据哪一个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针对这一问题,有人认为,应以首席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然而这仍然无法回避前述的第一个问题,即如何在首席仲裁员可能位于的多个地点中确定一个地点为仲裁地。此外,该方法赋予首席仲裁员太重要的地位,不能排除武断的嫌疑。
      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勉强确定了“仲裁员所在地”,该连接点也是一个弱性连接因素,会削弱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并且当事人也难于预测仲裁员将依据何国法律做出裁决。
      2、以“服务器所在地”为仲裁地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在线仲裁的仲裁地应根据使得在线仲裁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器物理空间所在地而确定。实际上,此方法并不妥当,其原因在于:
      首先,一个仲裁员可以通过不同的网址利用不同的服务器发送信息,具有相当大的随机性。
      其次,互联网信息的传输有赖于技术的支持,而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以服务器所在地作为连结点无法解决不确定性的问题。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仲裁地
      与仲裁可能具有密切联系的场所可能包括如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争议标的所在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营业地等,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的分析、选择过程由仲裁庭结合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由于争议所依据的准据法在很多情况下要由仲裁庭来选择,而仲裁地又与程序和实体准据法关系密切,很多情况下甚至仲裁地法就是争议的准据法,因此仲裁庭基于自己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对仲裁地问题做出决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当然,仲裁庭的这种权利应如何行使以及对其如何限制,都是有待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4、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地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一个地点作为仲裁地。这种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赋予当事人此种权利也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案件受何国法律支配,增强裁判的可预见性。
      由于仲裁地的重要法律意义,此种选择应有限制,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诸多与仲裁有关的场所中选择一个并假定该地为仲裁地,并由司法监督来实施这种限制。
      5、非内国仲裁理论
      非内国仲裁又称“超国家仲裁”,指的是仲裁程序不受仲裁发生地内国法约束的仲裁,其本质特征是仲裁程序的非内国化或者是非地域化。根据非内国仲裁理论,国际商事仲裁不必依附于仲裁地国法,裁决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仲裁的唯一监督方式便是不予执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非本地化,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
      根据该理论,裁决效力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离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就失去了据以判定其效力的标准和强制执行协议或裁决的依据。这样将导致在线仲裁的裁决在执行时面临困境。所以,非内国仲裁理论在国际上很难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三、结语
      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线仲裁的产生便是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注人的新鲜血液,有效解决了传统仲裁在处理网上争议方面的不便和不适的问题。较之于传统仲裁,在线仲裁在许多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与此同时,在线仲裁也存在着传统仲裁所没有的法律问题。目前,网上仲裁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网络仲裁解决案件的数量极为有限,争议金额也比较小。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和物质环境的不断完善,在线仲裁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在线仲裁必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看到,作为一种新兴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在线仲裁正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景。
      
      参考文献
      [1]钟丽.在线仲裁的界定及其仲裁地问题探讨[J].社会科学,2002(3).
      [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蒋红莲.从国际私法视角看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确认问题[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9).
      [4]李彩霞.网络仲裁地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仲裁[J],2005(1).
      
      作者简介:
      何潇,女,198806,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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