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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育龄妇女的公开信】 育龄妇女的年龄是指

    时间:2018-07-03 17:04:1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时期的妇女。简单的说,育龄妇女就是可以生小孩的年龄段的妇女的统称。那么你知道致育龄妇女的公开信是怎么写的吗?下面小编整理了致育龄妇女的公开信,供你参考。

      致育龄妇女的公开信范文一

      全市教育系统育龄夫妇及广大师生:

      你们好!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条例》出台后,不少群众误以为我省的生育政策大大放宽。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我省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没有改变,只是在个别方面作了微调,稳定低生育水平依然是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取消二胎间隔,再婚、病残儿家庭生育条件有微调

      1.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

      2.对再婚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调整。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过的,经申请、审批后可再生育一胎。

      3.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调整。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为病残儿的,以及再婚夫妇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病残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审批再生育一胎。

      二、8种情况可生育二胎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7种情形严禁生二胎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于办虚假计生证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新《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将被开除

      1.使用虚假计生证明的,罚款500-2000元。

      2.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育龄夫妇应自觉落实节育措施,参加孕检。替代他人参加孕检和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500-2000元。

      3.不按规定参加孕检或落实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5.对组织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万元;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给予开除。

      6.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5000-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教育局

      20XX年5月20日

      致育龄妇女的公开信范文二

      尊敬的育龄妇女朋友们:

      您们好!

      感谢您们在过去的一年中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这里,我们对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新的一年开始了,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更多的育龄妇女成为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发生了变化。计生事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方便您了解计生政策,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你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宝贵的时间,看一看《致广大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如果你是新婚或者符合政策准备生育二孩的夫妻,请你与本村计生专干联系,做一次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3个月内到卫生院或卫生室免费领取叶酸,服用到孕早期3个月。如果你怀孕了,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你提供有效的服务,免费办理计生有效证件。在孕期前12周内请到**镇卫生院建立保健手册,接受规范系统的孕期检查,谢谢你的配合!

      如果你们夫妻双方均是初婚,可以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请您在怀孕三个月以内到镇计生办登记孕情,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再婚夫妻在婚前双方子女均不超过两个的,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但应由你们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审查批准后方可生育。子女生育后应在三天内向管理地所在村申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姓名,一个月内到医院接受计划免疫及儿童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如果您已经生育两个孩子,请您不要忘记及时落实放环避孕措施,以保护您的身心健康,减少不必要的意外妊娠。当您避孕失败意外妊娠时,请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您有以上情况,请您与村(居)委会或镇计生办联系,我们会及时为您提供服务。如您发现身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也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对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如果您准备离开家乡,到外地务工经商,请您及时与您所在的村(居)委会联系,带上相关证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备在流入地查环查孕专用。如果您不外出,我们也希望您能每季度参加镇计生服务所组织的查病、查环、查孕等服务。

      我们真诚希望您们能理解,支持和配合我镇的计生工作;感谢您们能积极参与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服务,对我们工作的不足也请您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竭尽全力为您们做好服务。最后,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计生服务热线:*****

      **镇计生办

      **镇卫生院

      20XX年8月29日

      致育龄妇女的公开信范文三

      全镇育龄妇女姐妹们: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中央《决定》明确指出,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前我镇人口过多,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非常严峻。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镇当前势在必行的工作任务。全镇广大育龄妇女必须充分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消除贫困的重要措施,要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广大妇女要树立“谁说女子不如男”的观念,实现妇女的自身解放,而计划生育则是实现妇女解放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使妇女从早婚早育、子女过多、家务劳动繁重等困境中解脱出来。为此,枫林镇党委政府和计生办倡议广大育龄妇女做如下几点:

      一、育龄妇女必须办理结婚证并到镇计生办领取《生育证》后才能生育孩子,严禁非婚同居和非婚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自觉落实“四术”措施。生育孩子的夫妇应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一般情况下一孩首选上环,二孩首选结扎,计划外怀孕后要人流或引产,属查环查孕的育妇要按规定每年参加三次检测。

      三、生育孩子应及时、主动上报并进行户口登记。

      四、政策外生育的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外出务工育妇要随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与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联系,并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和服务。

      六、严禁非法抱送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

      国家已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

      姐妹们,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以“巾帼不让须眉”的气概,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弘扬奥运精神,做“四有”、“四自”新女性,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为确保我镇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中共XX镇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XX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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