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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行政领导信息公开 行政领导

    时间:2019-01-28 17:59:2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可谓是政府信息制度的一项革命,但目前的行政信息公开大多还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行政领导信息公开是行政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本文对行政领导的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当前做好行政领导信息公开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信息公开;行政领导信息公开;财产申报制度
      
      一、行政领导信息公开的意义
      我国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制度的力量推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的大门,对于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信息公开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原则。只有将政府办事的依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才可以规范政府及行政领导的行为从而提高行政效能。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但从现在行政信息公开的实践来看,信息公开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基本停留在政府告知的层面,同时把政府信息视为“内部信息”,“内部资料”,以保密、保护国家利益为借口拒绝开放信息,只公开少量法律、法规之类的规范性公共信息,只公开对行政领导信息有利的信息。
      因为行政领导在政府组织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笔者认为行政信息公开的关键是行政领导信息公开。“阳光总是防腐剂”,做好行政领导的信息公开可以增加行政领导行为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群众知道行政领导在想什么,做什么,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也有助于制约权力的行使,遏制暗箱操作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用吕日周的话来讲:“你要公开,你自身就必须正直、不歪,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你说话、办事就必须要主持正义,主持公道。堂堂正正做人,光明磊落办事。你要公开,你办事必须不秘密,不搞暗箱操作办事,面对群众,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讲政策,公开办事情。”
      二、行政领导信息公开的困境
      公开行政领导信息首先遇到的是行政伦理上的困境,那就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行政领导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就是正确地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而这种权力的正确行使就需要对行政领导的私人信息进行了解,如行政领导的学历、出身、财产状况、廉政勤政状况等。但同时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领导也希望享有普通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况且行政领导不希望属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尤其是有损其形象,使其名誉到底甚至断送其政治前途的信息公开,如行为背景不佳、财产来历不明、廉政勤政状况不好等信息。对此,我们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担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公民一项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在行政领导这里成为了民主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我们要坚持行政领导信息公开。
      掌握公共权力的领导者的公务行为要公开,更为重要的是财产状况也要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实践反复证明,行政领导的公务行为和财产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就容易导致腐败,因为官员腐败最后都会流到了腐败官员的家庭财产里面。腐败会损害公众利益,进而就会使人民对行政领导及政府失去信任。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就能够使社会公众更加有效地监督行政领导廉洁从政,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基于各种原因,我国行政领导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很大的困难。首先,行政领导是“有限理性利益人”,很多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抵制财产公示,我们不能对其道德自律寄予期望,而应该建立这样一种机制:行政领导不报、虚报或漏报的收益将远远小于风险。但关键是风险如何设定。其次,相对于推行多年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之要求申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而言,财产申报制度将申报范围扩大到领导干部的整个家庭成员。但随着目前很多领导将财产转移到不可能受到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监督的“情人”身上;还有领导的成年子女经济独立以后严格意义上已经不属于家庭成员了,但现实反映出来的是成年子女的财产与领导有着密切的联系。再次,在目前社会利益分化严重,下岗失业人口众多,行政领导的家庭财产申报资料一旦公开,如果行政领导拥有的财产是巨额的,公众必将难以接受,矛盾机会集中在行政领导身上,很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做好行政领导信息公开的对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我们来学习和借鉴一下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主化运动中人们确立了这样的观念: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应受公职职位透明度义务的限制,任何人出任公职,都必须部分的放弃普通人所享受的基本权利,承担公职人员必须的道德义务,其隐私权保护适用“合理递减原则”。1979年1月美国正式实施了《政府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的道德和行为提出了法律制约,该法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系统人员的财产申报问题分别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世界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依据该法美国政府成立了政府道德署(the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其基本职责是管理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该署的总监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监向总统和国会负责。不经国会同意。总统无权免除总监的职务。政府道德署在联邦政府的主要部委设立代表机构。
      针对我国的特殊情况,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来做好行政领导信息公开:
      (一)进行行政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立法工作
      我国的法律方面还有没有行政领导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行政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的行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上升为法律,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力也没有入宪。近些年,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法规,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实行)》等,但都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这使得对行政领导的行为约束和控制大打折扣。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制定一部行政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对行政信息公开,包括行政领导信息公示做出完整、系统和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要对不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细化,对秘密信息也要根据不同的内容、类型合理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使各个行政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有可操作的依据。
      (二)渐进式的推行行政领导的财产申报制度
      全面推行行政领导的财产申报制度在目前情况下难度过大,我们应选择渐进战略,有限制地公开财产申报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开;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公开;由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考察、选拔、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向参与考核、选拔、任命的机关的有关人员公开。此外,公民和社会组织在证明申报者有严重的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是申报者直接侵害了本人、本组织的合法财产的条件下,递交书面申请后也可以申请查阅其申报书。
      行政领导信息公开是行政信息公开中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如何做好行政领导信息公开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需要我们进行多方面的探索,本文只对行政领导信息公开做了一个粗略的分析,以期能对我们的行政领导信息公开实践有一点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2]黄维.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J].云南行政学学报,2009(5).
      [3]孙军英.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J].山西财税,2009(9).
      [4]张晓文.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J].理论与探索,2009(8).
      [5]李周伟,沈林荣.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J].公共行政,2009(1).
      [6]吴雷.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与实施研究[J].管理观察,2009(5).
      [7]张晓文.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J].理论与探索,2009,(8).
      [8]吕日周.在清华北大的演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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