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伤感文章 > 论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与刑事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追诉期

    论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与刑事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追诉期

    时间:2019-01-29 05:49:4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刑事诉讼曾长期将惩罚犯罪作为自己的唯一价值。但是,随着人类人权意识的萌发,对人权问题的日益重视,当代刑事诉讼兼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不同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何者为先?从抽象的理论层面来探讨这个问题实在是难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因为,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本来价值,而保障人权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附加给刑事诉讼的价值。二者只是有着成为刑事诉讼价值时间上的早晚关系,却不具有实质上的谁优先于谁的关系。惩罚犯罪必须要以保障人权作为前提,而保障人权也只能通过惩罚犯罪才能实现。但是,从具体的实践层面来看二者的关系,就能得出谁优先于谁的结论。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根据其社会的发展状况,总会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二者之中的一个价值更加偏好。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价值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价值具有多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障了刑事犯罪中受害者的人权,这是一种最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一种大众化的人权。因为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某一时间遭收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二层含义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在对犯罪惩罚的过程中,必须要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特定的人权,是一个特殊群体的人权。当然,如果对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者进行引申的话,那么这种人权也具有一定的一般意义,因为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同样也都面临着被刑事追诉的潜在风险,而不论其是否真正实施了犯罪。当代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价值主要强调的是上述人权保障中的第二层含义,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
       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都是围绕着确认被追诉者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来进行的。这其中又包含着两条主线,一条是为了实现惩罚犯罪的价值而展开的,另一条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而展开的。由于当代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价值追求的主要内容是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此,刑事诉讼中有关被追诉者权利的规定无不是为了实现这一价值而设计的,无论是宣示被追诉者权利的规定,还是保护被追诉者权利的规定,莫不如此。
       二、我国对刑事被追诉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的修订,认可了刑事诉讼应当兼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我国在保护刑事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做了相当大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吸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精神,实行疑罪从无;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称谓;规定律师提前至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确立了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严格规范了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解除非法强制措施的权利;改革了庭审方式,引入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元素等。尽管如此,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面仍然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中的控辩仍然处于失衡状态。当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对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制度上存在的主要缺陷
       1、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确立。同国外比较则有所保留,有所顾虑,有所不足。首先,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并未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明确宣示。在每一部法律的前部对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宣示,这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特色。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列明了十四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但却没有无罪推定原则。其次,虽然刑诉法在第十二条当中规定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但该原则只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精神,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和一般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还有一定差距。
       2、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仍未设立。所谓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者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制度的缺失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仍广泛存在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制度原因。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在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规定不足。虽然,我国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主要针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得来的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比较原则。而且对于超期羁押或剥夺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也未规定排除。此外,当前我国对于非法取证的行为也缺乏监督机制,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滥用羁押措施、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2、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
       三、完善我国对刑事被追诉者的权利保护
       对我国刑事被追诉者的权利保护进行完善,首先要转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诉讼观念,但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对现有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通过诉讼制度的改变能够促使人们转变诉讼观念,而人们诉讼观念的转变也能保障诉讼制度的改变。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去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
       (一)诉讼观念上的转变。对于公安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主要是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想转变。一是有罪推定思想的转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必须切实转变有罪推定的思想,确立无罪推定的观念。二是刑事诉讼单一惩罚犯罪思想的转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追求惩罚犯罪的价值,同时也要追求保障人权的价值。三是控辩不平等观念的转变。要明确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的思想。四是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转变。在刑事诉讼中要确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思想,实体公正只是一种个案公正,而程序公正才是一种普遍公正。五是口供至上主义观念的转变。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保障人权价值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将实物证据的收集放在第一位,降低口供在诉讼中的证明价值。
       (二)诉讼制度上的改变
       1、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也就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明确宣示。由于无罪推定体原则的核心内容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这就使得无罪推定原则成为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根本来源,所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宣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能够为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赋予以及各种保障被追诉者人权制度的设立提供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论依据。
       2、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给被追诉者沉默权。虽然现阶段我国在立法中并未确立沉默权,但是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沉默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也是一项独立的宪法性的诉讼权利,还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迟早都是要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是目前由于保证社会安全远高于维护个人权利这一传统的司法价值理念在我国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加之我国的犯罪形势严峻,而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又相对落后,所以,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只能采取渐进、持久的方式,进行有限度的确立,但最终目标还是要在刑事侦查阶段设立明示的沉默权,就是要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对待侦讯人员的讯问,并且不得以此作为定罪量刑情节的行为。
       3、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一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还要具体化;二是对于超期羁押或剥夺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也要予以排除。其次,要完善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一是通过检察院的检察权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检察院可以依法通过审查案件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二是通过法院的司法权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在检察院起诉后法院开庭前一段时间,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各自的证据展示。法院在此时对于侦控方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要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作出判定,特别是当辩护方对控诉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时,侦查人员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参考文献:
       [1]柯葛壮.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张宇飞(1978-),男,辽宁阜新人,法学硕士,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相关热词搜索:追诉刑事诉讼人权权利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