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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运输业税收征管难点 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

    时间:2019-02-03 05:33:4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突飞猛进,建筑安装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地方财政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给现有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基层工作的实践,本人就当前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提供一些个人的建议。
      
      一、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提高后,不少施工队伍为了生存和发展,千方百计寻找出路,纷纷挂靠有资质等级的建筑安装企业。这些施工队伍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招标,中标后由施工队伍负责施工,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用(含税金)后,剩余利润归自己。这些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的施工队伍,往往是最难监控的,造成建筑业税收特别是所得税流失严重。
      2.“预收账款”不结转收入。一些企业在收到款项后长期记入“预收账款”,不结转收入,也不结转成本,有些企业以工程未办决算、成本费用不能归集等为由,不及时结转收入和成本。
      3.工资性费用的核实难度大。一是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其中民工占很大比例,劳资双方一般不签订用工协议,很难从用工协议入手掌握企业实际用工人数和时间。二是建筑项目大多又划成许多小项目,将其中项目分包或转包给某组长或包工头,支付工资时往往由一人领取代签,造成工资支付凭证不合法、不真实。三是对跨年度工程,部分企业并未按月支付工资和按规定进行核算,而以“预付账款”形式先记账,待取得工资表时再记入成本,造成损益在年度内调剂。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很难取得真实的资料,不易推翻企业的核算。
      4.应税收入没有全额纳税。在建筑市场,大量存在由建设单位(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施工单位(承包方)只负责施工和提供其他的部分材料的情况。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现在的实际执行情况是企业只就人工费部分收入进行了申报,计税依据没有包括料、工、费全额,少缴营业税。
      5.企业会计核算普遍不规范,偷逃企业所得税现象严重。现行建筑业企业普遍实行工程项目经理制,工程项目以公司名义中标后,由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项目经理按一定比例上交公司管理费(含税金)后,工程的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项目经理。公司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分别聘请了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如购进建筑材料的发票等)却无法同时满足在公司和分公司(处、队)同时进行核算。企业未按财务会计制度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利润不实。企业收到的工程款长期挂在“预收工程款’,科目不结转收入,几个月或工程竣工后才一次性入账;跨年度工程不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计算收入实现和成本发生;随意结转工程成本,胡乱计提资产折旧;取得或自制原始凭证不真实,不规范,不合法;人员工资、工程材料与工程预算严重脱离。企业以上述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会计核算严重失真。
      
      二、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掌握建筑安装企业信息的难度大。建筑工程业务量大,分布广,工程施工周期一般在几个月至几年,而且工期综合交错,掌握其信息的难度大。
      二是税务征管力量薄弱。由于取消了户管员对企业“保姆式”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对建安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了解不多,等到税务稽查时,大部分工程已完工,无从了解其具体施工情况,难敌杜绝漏报工程项目及挂靠等偷逃税现象。
      三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建筑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以及是否有救意延期结算,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四是纳税义务时间难于把握。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五是企业所得税附征率的不同,使得企业避重就轻。目前,对那些账证不健全或不能完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建安企业,实行附征率征收办法。由于附征率的测算存在抽样调查的片面性且不够准确,所以各地的附征率有所不同,这样有些企业就会避重就轻,异地索取发票。
      
      三、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规范管理建安企业的分包、转包工程,加大对挂靠建安企业的管理。一是建安企业将总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提供有关转包、分包合同,并代扣代缴转包或分包工程应纳税款。二是市内建安企业将总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外来建筑企业施工的,转包或分包工程应纳税款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三是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
      2.完善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力度。严格区分“预收款”和“结算款”,落实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加强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增减变化要密切关注,主管税务分局要定期开展辖区内重点建筑安装项目发票日常检查,加强对发票违法的处罚力度。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综合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经贸、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监督控管,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4.加强税源控管,完善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管理。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的介入,从工程建筑安装项目中标、开工之曰起立即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备忘存档,按月提供在建工程建筑安装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明确专人对工程建筑安装项目跟踪管理,加强实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建筑安装项目建设进度,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加强对外地工程临时工的劳务费用支出的监控,督促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规范劳务费用列支;对完工建筑安装项目,及时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结算。
      5.规范成本核算,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财会人员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方面的培训辅导,完善企业建账建制,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正确申报缴纳所得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取消查账征收资格,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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