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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策林》看白居易的民生观及商业观]白居易有名的诗

    时间:2019-02-12 05:34:3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关键词:《策林》 民生观 商业观   摘要:白居易在《策林》中,针对中唐农民困苦、遭受盘剥等问题,提出了君侈臣贪、民罹困穷,背本逐末、侵农伤民,兴善除弊、归利于民的认识与主张。从白氏榷盐思想的本质看,他不满的是部分盐商逃税避徭的圆滑行径,而并非是整个盐商队伍、商业活动。
      
      白居易于《新乐府序》中,在论及讽喻诗的创作主旨时曾云:“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1}其中“为民”的主张,即是对传统的贵民、保民思想精华的汲取和发挥,这正如蹇长春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说‘为君’与‘为臣’……可以看作是白居易民本主义思想的外部结构;那么,‘为民’,即直接关注挣扎在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的痛苦和呻吟,甘作人民的喉舌,满怀激情地为改善他们非人道的生存条件而呼吁、呐喊,则是其民本主义思想的内部结构,亦即其民本主义思想的主体和核心。”{2}正是从“惟歌生民病”的民本主义思想出发,白氏在其备考元和元年(806)制举试的拟制习笔《策林》中对农民困苦的根本原因、遭受政策盘剥的现状以及如何趋利避害等问题,进行了切中要害的深入探讨,并体现出激进的民生观和进步的商业观。
      
      一、君侈臣贪,民罹困穷
      
      韩愈在《原道》中曾云:“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3}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官僚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这对矛盾激化的极端表现就是揭竿而起,舟覆国灭。故能否在支撑庞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之外,留给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赖以维系生存的必需缝隙,寻求一条活民、长民的有效途径,这是任何一个王朝都不得不认真思考、妥善解决的课题。孟子曾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的论断,其根本目的是以此引起统治者对“民”之主体的农民的尊重、重视。唐太宗更是从前朝覆亡的教训中,认识到统治者与百姓之间相互依存的腹股关系。他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胫以啖腹,腹饱而身毙。”{5}无论是孟子还是唐太宗,其宗旨在于通过他律或自律的方式,唤醒统治阶级救民水火、活彼疲人、矜恤民情的意识。然则错误总在简单愚蠢地重复着,中唐的统治者亦不免于此。
      白居易在其讽喻诗篇《夏旱》中曾感慨道:“嗷嗷万族中,唯农最辛苦。”{6}那么,导致农民最辛苦、最悲惨的原因是什么呢?白氏在《策林・人之困穷由君之奢欲》中,探讨了其中一重要原因。他说:
      臣窃观前代人庶之贫困者,由官吏之纵欲也。官吏之纵欲者,由君上之不能节俭也。……君取其一,而臣已取其百矣。所谓上开一源,下生百端者也。岂直若此而已哉?盖亦君好则臣为,上行则下效;故上苟好奢,则天下贪冒之吏将肆心焉;上苟好利,则天下聚敛之臣将置力焉。{7}
      白氏认为,在满足君王享受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致民穷困的两大恶果:一是官僚阶层的层层盘剥。各级官吏在执行君命的过程中,假君济私,从中截留,致使“君取其一而臣已取其百矣”。二是自上而下腐化堕落风气的普遍存在。君王不知节俭,唯务奢侈,必然助长贪冒聚敛之徒的胡作非为。正是有见于君王有所好必有所害的规律及事实,白居易大声呼吁君王节情敛欲,以减轻百姓的穷困:“君之躁静,为人劳逸之本;君之奢俭,为人富贫之源。故一节其情,则下有以获其福;一肆其欲,而下有以罹其殃。一出善言,则天下之心同其喜;一违善道,则天下之心共其忧。盖百姓之殃,不在乎鬼神;百姓之富,不在乎天地;在乎君之躁静奢俭而已。”{8}
      也许,能认清百姓穷困不系于鬼神、天地,而系于君之躁静奢俭的有识之士在中唐以前的历史上不在少数,而能以如此清晰的语言道出个中缘由者,在白氏之前的历史上不知曾有几人?白氏忧民、恤民之热肠由此可见一斑。
      
      二、背本逐末,侵农伤民
      
      白居易在《策林・不夺人利》中云:“君之所以为国者,人也;人之所以为命者,衣食也;衣食之所从出者,农桑也。若不本于农桑而兴利者,虽圣人不能也。”{9}唐代以农立国的性质决定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不可撼动的地位。但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发展,趋利从商者日众,农业的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加之在赋税制度改革中,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未曾预料的弊病,从而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譬如由中唐的两税法引起的变输纳谷帛为输纳钱缗,由此而造成的钱重物轻、谷贱伤农的情况,就是其中的一大弊政。
      安史之乱的爆发,严重摧残了唐王朝的农业经济及与此相关的赋税收支,“计丁征纳”的租庸调法失去了存在延续的条件,日益萎缩的财政收入和捉襟见肘的军政支出,迫使唐德宗于建炎元年(780),采纳了杨炎新的赋税政策,施行分夏秋两季征纳谷帛和钱缗的两税法。《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二》载:“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取办,无复常准。……至是,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贡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皆总统于度支。上用其言,因赦令行之。”{10}两税法的初衷,旨在使农民的负担趋于合理,所受盘剥适当减轻。但两税法从颁布迄于元和初年,在近三十年的施行过程中已滋生了许多流弊,其中之一即前文所说的变输纳谷帛为输纳钱缗。白居易在《策林・息游惰》中,敏锐地指出了这一弊政所带给农民、农业的负担和影响:
      当今游惰者逸而利,农桑者劳而伤。所以伤者,由天下钱刀重而谷帛轻也。所以轻者,由赋敛失其本也。夫赋敛之失其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计夫家以出庸:租庸者,谷帛而已。今则谷帛之外,又责之以钱。钱者,桑地不生铜,私家不敢铸。业于农者,何从得之?至乃吏胥追征,官限迫蹙,则易其所有,以赴公程。当丰岁,则贱籴半价,不足以充缗钱;遇凶年,则息利倍称,不足以偿逋债。{11}
      农民于丰收年景,贱粜谷帛,不免于遭受盘剥;于凶荒之年,告贷纳税,亦不免于遭受高利贷的盘剥。于是,人心浮躁,追慕钱利,农业荒废,趋从商贾。在《策林・平百货之价》中,白氏再一次提及“钱刀重则谷帛轻,谷帛轻则农桑困”{12}的问题。看来,“钱刀重而谷帛轻”所造成的对农民和农业的伤害、危害的确十分严重。但这一现况似乎并未及时得到纠正,因为直到元和十年(815),白居易还在其讽喻诗《赠友五首》之三中感叹道:“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钱力日以重,农力日以殚。贱粜粟与麦,贱贸丝与绵。岁暮衣食尽,焉得无饥寒?”{13}
      
      三、兴善除弊,归利于民
      
      矜民恤生不仅仅在于揭露官僚阶层巧立名目鱼肉百姓的贪婪之心,更主要地在于提出舒解民困的具体措施。白居易在《策林》中,通过对和籴、漕运、盐铁等有关民生政策的探讨,提出了活民、长民的要略。
      在《策林・辨水旱之灾明存救之术》中,白氏对如何在大旱重涝的年月,稳定民心,赈救灾民,提出了“均节其衣食之原”的命题。他说:
      古者圣王在上,而下不冻馁者,何哉?非家至日见,衣之食之;盖能均节其衣食之原也。夫天之道无常,故岁有丰必有凶;地之利有限,故物有盈必有缩。圣王知其必然,于是作钱刀布帛之货,以时交易之,以时敛散之。所以持丰济凶,用盈补缩。则衣食之费,谷帛之生,调而均之,不啻足矣。……故丰稔之岁,则贵籴而以利农人;凶歉之年,则贱粜以活饿殍。{14}
      依据白氏的观点,“均节其衣食之原”的实质是“持丰济凶,用盈补缩”,亦即通过政府有计划、有组织的作为,调济凶丰之年的谷物。白氏所言之措施,在唐代称之为和籴。和籴之法,大抵起于春秋战国时期,汉代渐趋成熟,隋唐因而承之并加以推广。其具体操作过程是由朝廷设和籴官,于岁丰米贱时,加价而籴;岁歉米贵时,贱价而粜。应该说,这是一项政府亏本经营以便民利农的措施。但是,至中唐贞元以后,流弊滋生,名为和籴,“实强取之”,一项好的政策反成了坑农害民的蠹政。白居易于元和三年(808)所上的《论和籴状》,即揭露了和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他说:“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也。”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比来和籴,事则不然,但令府县散配户人,促立程限,严加征催;苟有稽迟,则被追捉,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人。”{15}从白氏在上文中强调“丰稔之岁,则贵籴而以利农人;凶歉之年,则贱粜以活饿殍”这一政策看,他本人对此是持赞同态度的,只是他所赞同的和籴之法,与他于元和三年(808)在《论和籴状》中所揭露的变了形、走了样的和籴之法是有本质区别的。
      漕运之事乃指唐王朝将江、淮租赋通过水路转往京城长安,以弥补京城粮食短缺的举措。对此,《新唐书・食货志三》云:“唐都长安,而关中号称沃野,然其土地狭,所出不足以给京师,备水旱,故常转漕东南之粟。”{16}京城长安仰给东南租赋乃唐王朝一长奉不辍的国策。但当东南年有旱歉,洛西之地丰稔有余,有人即提出罢运东南之谷而就近和籴于关辅之主张时,该何去何从呢?白氏认为,此种主张“救一时之弊则可也;若以为长久之法,则不知其可也。”{17}
      夫赍敛籴之资,省漕运之费,非无利也;盖利小而害大矣,故久而不胜其害。挽江淮之租,赡关辅之食,非无害也;盖害小而利大矣,故久而不胜其利。……古之明王,所以能兴利除害者无他,盖弃小而取大耳。{18}
      对于提出罢东南之漕运而和籴于关辅主张者来说,其主观愿望是为了便江、淮之饥民而利关辅之丰民。但这一主张仅只是建立于偶尔的丰歉失常的情况,并不具备可常年坚持的恒定性。故而,其眼光是短浅的。京城长安,人众费广,必赖富庶之地辅助之方可维持其正常运转并保持其长久繁华。虽然漕运于东南会耗费人力、支付脚价,和籴于关辅会即刻增加该地农民的收入,但是,一旦废旧制,就会形成取不足而弃有余的不智局面。
      在唐代,盐铁、榷酒实行政府统一经营,其中盐铁之税占据着国赋收入的半壁江山。《新唐书・食货志四》载:“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19}但正如白居易在《策林・议盐法之弊》中所云:“国家盐之法久矣,盐之利厚矣。盖法久则弊起,弊起则法隳。”{20}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不法官吏、商人从中牟取利益,不仅败坏了盐法,且损害了国家赋税收入。在该文中,白氏不仅揭露了盐官为追求更大收益不惜“羡其盐”(按:指超量予盐)、为追求考课佳绩忍心“慢其货”(按:指收取劣等货币)的种种腐败行为,更揭露了盐商投机取巧、偷漏赋税以中饱私囊的丑行,并明确提出淘汰奸商、归利于人的主张。他说:
      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率皆多藏私财,别营稗贩,少出官利,唯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室。此乃下有耗于农商,上无益于管榷明矣。……今若 革弊法,沙汰奸商;使下无侥幸之人,上得析毫之计,斯又去弊兴利之一端也。{21}
      白氏于上文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揭露奸商之所为。部分盐商在行商过程中,见利忘义,做出既损农商形象又损国税收入的勾当。奸商的勾当之一是“别营稗贩”,亦即私下里绕开政府指令,避开政府监控,以买贱卖贵的方式图谋暴利。本来,唐自安史之乱后,刘晏继第五琦开发盐利时,为保证公盐之畅通,已采取措施查禁私盐,免除公盐商之过境税,使公盐商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但部分奸商唯利是图,为追求盐利最大化,一味私自抬高盐价敲剥百姓。《新唐书・食货志四》载:“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盐估益贵,商人乘时射利,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22}奸商的勾当之二是“居无征徭,行无榷税”。由于部分奸商是由“上农”转化而来,他们的目的既在于假籍隶名方式,逃避作为农户应负担的征徭,又在于以“入为盐商”的方式享受政府所给予盐商的种种优惠政策。这类奸商既不纳税,又不缴租,其所作所为既损害了农业,又损害了商业。其二,提出淘汰奸商、归利于人的主张。奸商只图亏国损人,“利尽入于私室”,就应当被清除出盐商队伍,这样才能理顺行规行风,使天下再无侥幸钻空之人。毫无疑义,这是以杜绝个人以不法手段暴富而置国家利益、他人利益于不顾为目的的行政干预诉求。
      从白氏榷盐思想的本质看,他主要是不满于部分盐商两端圆滑、逃税避徭的行径,而并非是对整个盐商队伍乃至榷盐政策的不满。白氏在《策林・平百货之价》中曾云:“钱刀重则谷帛轻,谷帛轻则农桑困。故散钱以敛之,则下无弃谷遗帛矣。谷帛贵则财物贱,财物贱则工商劳。故散谷以收之,则下无废财弃物也。敛散得其节,轻重便于时,则百货之价自平,四人之利咸遂。”{23}把君、农、工、商四类人的利益相提并论、等同视之,白氏并不是简单化地反对、厌恶整个商业活动及商业队伍。白氏所反对的是商业活动中的弊端,厌恶的是商业队伍中的奸商――幸人。
      白氏曾于元和四年(809)创作了《新乐府・盐商妇》一诗,诗中借对盐商妇美衣美食、不劳而获的讽刺表达了他对“幸人”的厌恶之情。该诗有句云:“胥作盐商十五年,不属州县属天子。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24}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笺证稿》中认为:“乐天此篇之意旨,与其前数年所拟策林之言殊无差异。此篇小序所谓‘幸人’者,即策林所谓‘侥幸之人’。”{25}比照《策林・议盐法之弊》与《盐商妇》可知,陈氏的上述见解应该说是正确的。但是,在接下来的论述中,陈氏对白居易在文与诗中表达的思想却颇有微辞,而此一点笔者认为有可商榷之处。陈氏云:“篇中‘胥作盐商十五年,不属州县属天子。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诸句,即策林所谓‘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少出官利,唯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室。’而乐天竟于策林贰贰不夺人利条昌言:‘唐尧夏禹汉文之代,(虽薄农桑之税,除关市之征,)(按:此句陈氏引用时缺漏)弃山海之饶,散盐铁之利。’更为明白无所避忌矣。然此等儒生之腐论,于唐代自安史乱后国计之仰给于盐税者,殊为不达事情也。”{26}既然陈氏认为白诗与白文所表达的旨意相同,又认为《盐商妇》小序中“恶幸人也”中的“幸人”即是《策林・议盐法之弊》中之“侥幸之人”,那么,陈氏所作出的白居易的见解乃“儒生之腐论”、“殊为不达事情也”的结论,似乎就有欠公允。
      正如上文所论,白氏在《议盐法之弊》中主要揭露的是盐法实施中所出现的弊病,如官吏之“羡其盐”与“慢其货”,不法盐商之“别营稗贩”与“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这些弊病从陈氏于其文中所征引的《新唐书・食货志》的材料中亦能得到(下转第28页)(上接第25页)部分证实。看来,白氏所论盐法之弊绝非空穴来风,而是与中唐的现实症状基本吻合的。再者,白氏在《议盐法之弊》中有云:“今若 革弊法,沙汰奸商;使下无侥幸之人,上得析毫之计,斯又去弊兴利之一端也。”{27}从白氏行文运笔中可知,所谓“侥幸之人”就是要淘汰的“奸商”,所谓“ 革弊法”就是要清理盐商队伍中的“侥幸之人”,整顿盐业中“院场太多,吏职太众”{28}的不合理现状,以及治理由此而引起的“羡其盐”、“慢其货”的腐败行为。在同一文中,白氏还说“盖山海之饶,盐铁之利,利归于人,政之上也。利归于国,政之次也。若上既不归于人,次又不归于国;使幸人奸党,得以自资:此乃政之疵,国之蠹也。”{29}由此可知,白氏希望通过正当的行商纳税方式,使普天之人皆能分享榷盐所带来的好处,而不只是让一部分奸商从中便宜渔利,独吞独占国家财富。显然,无论是白氏认识盐法中所存弊病的深度,还是其“利归于人”、“利归于国”的普济情怀,都是值得赞赏和肯定的。既然我们从白氏的诗、文中看不出其主张废除榷盐政策的言论或思想,那么所谓的儒生“不达事情”“之腐论”,恐有误判、误断之嫌疑。朱金城先生在《策林・议盐法之弊》的笺校中亦取陈氏之说。他说:“此篇可与白氏《新乐府・盐商妇》参看,盖同一意旨,均为儒生不达事情之腐论。”{30}看来,要准确把握白氏《议盐法之弊》及《盐商妇》中所表达的思想的实质意义,并非易事。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白居易诗歌中的和谐理念及其当代价值探索(编号:08K017)
      
      作者简介:付兴林,文学博士,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
      
      {1}{7}{8}{9}{11}{12}{14}{15}{17}{18}{20}{21}{23}{27}{28}{29} 白居易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9:52,22,1314-1315,1315,1311,1313,1308-1309,1234-1235,1318-1319,1319,1317,1318,1313,1318,1317,1318.
      {2} 蹇长春.白居易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383.
      {3} 阎琦.韩昌黎文集注释[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19.
      {4}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328.
      {5} 谢保成.贞观政要集校[M].北京:中华书局,2003:11.
      {6}{13}{24} 谢思炜.白居易诗集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15,188,412.
      {10} 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97:1847.
      {16}{19}{22}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65,1378,1379.
      {25}{26} 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278,278-279.
      {30} 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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