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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业务转包,打工仔受伤该谁埋单?] 转包业务如何做账

    时间:2019-02-25 05:45:1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公司将业务转包,承包人又转包他人,转包者均约定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本文主人公是其中的一名工人,他在上班期间不幸受伤,结果由于当事人互相推诿,导致他无钱疗伤而留下终生残疾,于是,他踏上了漫漫的维权路……
      
      不幸受伤,老板们对他置之不理
      
      今年47岁的钟家林,是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人。青年时代就学得一手木工技术的他,多年来一直漂泊在外揽木工活维持生计。由于钟师傅技术过硬,多有得到雇主关照,收入挺不错,家庭已经越过了温饱线。
      2002年,位于四川省雷波县和云南省永善县境的世界型大水电工程――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已进入前期施工。雷波县的各项建设已全面铺开,各种用工均有需要。钟家林在老家获得了此信息,慕名来到雷波县找工作。
      经多年在雷波县城做生意的妹妹一家的多方努力,钟家林于2003年3月,在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开发的雷波县政府招待所(现为溪洛渡宾馆)东楼建设工程中,谋得了一份木工活。经与木工组组长李清忠协商,工资以计件和点工相结合,根据单位资金情况,适时发放薪金,钟师傅需要可以借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这样,钟家林于2003年3月7日上了工地,开始了他的木工活。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3年6月24日下午,钟家林在木工房用圆盘锯切削门窗料,遇上一块有硬结的木块引起剧烈跳动,钟家林掌着木料的右手,振动中不慎碰到了高速转动的锯皮,钟师傅本能地“啊哟”一声,缩回了手,只见右手拇指和食指尖处满是鲜血,钟师傅受伤了。木工组组长李清忠见状后,急忙带钟家林去了就近的私人诊所。医生查看伤情后,见两个指头受伤重,不敢给予包扎,劝其去县医院。李清忠随即将钟家林护送去百余米之距的雷波县医院门诊部诊治。
      经外科医生确诊,钟家林右手拇指和食指肌腱断裂、关节软组织及其小部分骨质被切锯掉,需要住院手术治疗,但由于钟家林没有钱,施工单位不支付医药费,只得请医生简单包扎后回家休养。
      经过两个月的休养,钟家林受伤的手指并没有愈合,反而有些红肿,动弹不得。2003年8月25日,钟家林不得不再去县医院检查,医生一看受伤部位有些感染了,必须住院,否则后果将可能很严重。钟家林及其陪同去的妹夫都吓出了冷汗。妹妹一家当即筹措资金,让钟家林入住雷波县医院治疗,在妹妹一家共花费2700余元治疗费后,钟家林的手终于保住了,但留下了终身残疾。
      钟家林的手愈合出院后,想到几千元的医药费没有着落,愁得他茶饭不思,总是麻烦妹妹一家人,心里很过意不去。他想到既然是为老板打工,那么受伤了就应该由老板来付医药费。于是,在妹夫的陪同下,他们周旋于工程承建单位及包工头之间,也曾上访有关机关。
      而作为承建单位的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雷波县招待所东楼建设项目部,似乎也有苦衷。他们拿出了将东楼建设中的门市卷帘门、防火、防盗门等承包给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周昌政,双方于2003年2月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包括轻、重伤)致人伤残、死亡以及造成的另一方人员伤亡事故,不论原因,均由周昌政自己负责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且钟家林在施工中自身不注意安全,以致发生事故。因此,他们认为,钟家林的医药费,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协商自然无果,该找谁呢?周昌政已于多日前因故离开工地去向不明,不再继续为雷波县招待所东楼建设项目部施工。去找李清忠,李清忠已持有一份合同书,那就是同乡人周昌政将木工活承包给李清忠。他们的合同除周昌政与项目部签订的内容有细化外,沿袭了事故责任约定。即李清忠在组织木工工作中,无论发生什么事故,周昌政概不负责,应由李清忠承担。而李清忠则认为,他没有与钟家林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他负责的木工组根本没有挣到钱,当初上工时就口头说明,各人受伤或伤及他人均由自己负责。因此,他也不应该承担医药费,应由钟木匠自己负责。
      老板各有说法,钟家林困惑了,他究竟该找谁呢?难道就该自己倒霉不成?
      
      怒讨说法,历尽波折才被认定为工伤
      
      钟家林向老板讨要医药费未果,在好心人的指点下,转而申请工伤。
      2003年9月25日,钟家林持书面申请到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对自己当年6月24日之伤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事故已经发生几个月了,超过了认定期限,未予接受钟家林的申请。
      钟家林申请工伤认定受阻后,找有关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超过认定期限”。于是,他几次去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复申诉,要求认定。同时又到县有关部门陈述反映自己的遭遇,终于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2003年11月13日,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钟家林发出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
      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上访,终于从云雾中露出了曙光,受理就是希望!钟家林这样想着,也是这样期盼着。
      2003年12月10日,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雷人劳发(2003)61号文件,作出了关于钟家林同志工伤认定的通知,该文载明:6月24日下午上班时,四川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雷波县政府招待所东楼建设项目部木工组组长李清忠发现钟家林酗酒,而没有安排其上班,钟家林自行上班后发生右手指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四款的规定,就研究决定:对钟家林同志不予认定为工伤。
      苦苦期盼等待的结果,给了钟家林当头一棒。那天,他压根就没有喝酒,中午还在妹妹家吃了饭才去上的班,这是这么一回事呢?钟家林有些懵了。稍作冷静后,他向劳动局的有关人员质问,劳动局的同志耐心地给他解释,并告知这是经过调查确认的。难道有人作假证?钟家林的心里犯了嘀咕。他认准一个理,人正不怕影子斜。他要把工伤认定进行到底!
      2003年12月25日,钟家林向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
      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钟家林工伤认定材料之后,领导们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指派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带队,前往雷波县事发地进行调查。
      监察大队一行人到达雷波县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原木工组组长李清忠已经离开雷波县去向不明,另一位证人证实:原在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时作的证有出入,钟家林受伤之日喝酒与否,并不清楚;组长是否禁止钟家林上班,他也不知道。其他的证人证实,钟家林受伤之日中午没有喝酒。情况明了,原来是证人的证明出了问题。
      2004年4月27日,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钟家林的工伤认定进行行政复议,在获取多方材料后,作出了复议决定: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回雷人劳发(2003)61号文件,即《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钟家林同志工伤认定的通知》,对钟家林的受伤情况进行重新调查确认。同年5月30日,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钟家林受伤进行重新调查后,作出了雷人劳发((2004)20号文件,即《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钟家林同志工伤认定的通知》。该通知确认,钟家林同志2003年6月24日右手指受伤属于因公受伤。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钟家林工伤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2004年10月13日,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钟家林的工伤重新认定,驳回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至此,钟家林的工伤认定历经一年有余的奔波,经两次认定,两次复议,终于认定了。
      
      几经索赔,两次庭审后他终于获得赔偿
      
      钟家林的工伤总算有了明目。然而,这并不是目的,目的是求得赔偿。已经筋疲力尽的钟家林,真想好好休息十天半月。但事实容不得他半点松懈,求赔偿的路还慢长,公司对工伤认定颇有意见,赔偿就很难得到配合,这是不言而喻的。他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继续往前走。
      2005年1月,钟家林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同月12日,凉山州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钟家林之伤为十级伤残。1月20日,钟家林申请雷波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调解或参加应诉,仲裁委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一般来说,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有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赔偿事宜完全可以通过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协商处理,但是该纠纷中的公司未予理睬,钟家林不得不酝酿提起民事诉讼,求得法律救济。
      2005年3月14日,钟家林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工伤费用,合计47618.60元。法院在审理中,四川长城(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钟家林伤情重新鉴定。2005年6月23日,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对钟家林的伤进行了鉴定,其等级仍然为十级伤残。
      2005年9月,雷波县人民法院开庭审了钟家林劳动争议案。
      法庭上,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公司强调:雷波县招待所东楼由我方建设,施工中,我们将部分工程包给了周昌政,周昌政又将一些项目分包给了李清忠,均有合同,已约定了事故责任。钟家林与公司无劳动合同,亦并非公司雇请,没有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承担钟家林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原告则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劳动,木工班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我听从班组长安排劳动,发生工伤,自然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2005年10月30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钟家林之诉,经过审理后认为,钟家林系工伤。工伤事故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即钟家林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该公司提出工程部分承包给周昌政,又分包给李清忠,均有协议约定不负工伤事故之责,因此不赔偿。因在转包合同中约定不负事故之责,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请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钟家林在工作中因工负伤致残,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据此,一审判决: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钟家林医疗费270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0元,误工费586.80元,鉴定费、差旅费652元,合计7461.6元。
      一审宣判后,钟家林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3月3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就钟家林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钟家林虽未与四川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订立了口头劳动合同。钟家林工伤,应当依法获得赔偿。一审在计算中有误,据此变更判决:由四川长城(集团)有限公司赔付钟家林:医药费270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7.50元,误工工资77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12.50元,鉴定费、差旅费652元,共计16466.05元。
      该案结束了,它留给了我们无尽的思索,并不复杂的案情,从事发到法院终审,历时3年,对劳动者来说权利的实现,似乎晚了一些。据钟家林讲:他获得的赔偿与他受伤后支出的各种费用还相差一截,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是多么的昂贵!值得我们警醒:我们有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总是想方设法拒赔、少赔。诸不知,这仅是权宜之计,根本的出路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制度,防患于未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保险,这才是既减少了用人单位损失,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欣闻《劳动合同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这是我们全体劳动者的一件大事,劳动者的权利将得到更大、更广范的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前述案例会越来越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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