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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守主义的观点观西方宪法的发展_保守主义主要观点

    时间:2019-01-28 17:51:1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照传统观念,保守主义一词总是包含那么一丝否定的意味,首先人们脑海中呈现的不是满清的大辫子,就是前朝遗老遗少的痛苦呻吟,没有一丝进步的意味,似乎保守主义天生就是自由民主的宿敌。其实这是我们对保守主义的严重误解,保守主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相对激进而言的,而不是相对进步而言的。保守主义并不反对进步,只是反对激进的进步,宁愿采取比较稳妥的方式,实质上它是一种“为了保存而变革”的思想。
      保守主义滥觞于英国政治理论家埃德蒙・柏克,他也被视为英美保守传统主义之父。在柏克的代表作《法国革命论》中,他系统地构建了这一思想理论体系。柏克反对一个完全由抽象的理性所引导的“启蒙”社会,崇尚一种传统经验的思维方式,“我们担忧人们会依照自身的理性主导其生活和交易,因为我们怀疑每个人的理性其实是相当有限的,因此个人最好是依靠于国家的既有传统……因为传统,夹带着其本身的理性,也会允许理性有所活动,这种互动关系是永恒不变的。”在柏克看来,任何既有的价值观或传统都是经历了过去的时光考验才流传下来的,因此都应该被尊重。人性本身是恶的,不可能被完善,所谓人性的理性建构更大程度上意味着一种形而上学,这种抽象的建构一定要审慎,否则就会出现法国大革命中以抽象的道德信条导致极端暴行的悲剧。
      与怀疑理性,崇尚经验的政治观类似,保守主义对于宪法也有独特的见解。理性主义者通常认为宪法是由人创造的,是按人的理性设计、甚至重构的产物,但在法国大革命的狂热里,宪法约束荡然无存,有的只是雅各宾专断主义与极端的无神论对公民人身的威胁。基于此,柏克指出“宪法与专断的权力永远不能相容”,托马斯・潘恩也在《人的权力》中提到“没有宪法之政府乃不正当之力量。”宪法的根基与基础是历史与传统,“所有人生下来都要同样去服从那永恒而先在的伟大法律,这一法律在我们人为的所有创作与发明之前就存在,高悬于我们的观念与感性之上,先于我们每个人的存在而存在”,毫无疑问,以当代宪政的观点来看,保守主义者肯定了西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地位,确定了西方宪法作为最高位阶法的约束力,树立了西方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谁企图用自己的意志去取代法律,那他就是对抗上帝”。
      在保守主义看来,宪法的权威需要树立,宪法的修改也是如此。必须坚持公正,在废除旧宪法时,需要加倍小心,“不到势在必行的地步,就不应进行”。作为一个英国人,柏克推崇英美判例法系中的继承原则,因为他觉得这是先民深思熟虑的结果且经历了社会的层层考验,我记得鲁迅先生曾经说过“忘记过去意味着背板”,诚然历史不是尽善尽美的,可当代青年群体中的历史虚无主义也一样值得我们警惕,历史应该是一张无接缝的网,人类的文明只有在这张网上才会一代又一代的薪火相传下去。保守主义同样认为作为个体的我们扮演着传递一种接力员的角色,继承祖先的自由遗产,将我们的习俗传统传递给我们的后人。尤其在今日西方判例法系里,宪法的原则仍不自觉地受到习俗的影响,这是因为“习俗对人的影响是长期的、方方面面的,它发挥着不断的稳定的、统一的、不被察觉的作用来烦扰、腐蚀或进化、提升、美化着人们”,这也是判例法体系依然在当代西方法律里占有重要地位的原因所在。
      基本人权原则一直是宪法重要基本原则之一,从早期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到《独立宣言》明确人们具有的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一直被看作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对自由的看法,也正是保守主义最受人们误读的部分,保守主义并不是反对或是限制人们的自由,正相反,保守主义追求的是一种有序的自由,也就是秩序,反对大革命式的激进的自由。自由应该是与秩序和美德相联系,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柏克强调的保守传统,从核心上来说是保守自由的传统,自由本身就是价值,自由优先于秩序,但又决不能离开秩序。只有宪法保障下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有序的自由,宪法保障自由,自由应尊重宪法。
      当然,以马克思主义观点辩证来看,柏克的思想受到了很大程度的质疑。有学者指出,柏克保守主义的实质在于他一个实际宪法的捍卫而非一个理想宪法的建构。他虽然不反对变革,但是他对变革约束的条件几乎把变革变成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还有人指出柏克对法国大革命中宪法被废弃状况的批判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是柏克却忽略了旧制度下罪恶――事实上,专制制度制造的罪恶大大多于革命,因此,柏克的宪法保守主义观念注定是迂腐的且一定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烟消云散,这也是很有道理的,只是人类历史上的各种观点我们应本着扬弃的态度来批判性继承,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柏克的保守思路的确值得我们思考,但我们如果能从保守主义观点里读到对当代西方宪法的构建以及给我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发展带来一定的启发,那也算是保守主义作为一种思潮的时代价值体现。
      宪法的变动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政治权威的重新分配,以此来说,近代意义上的西方宪法自然可以理解为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之间利益博弈了。由于疆域大小,革命道路选择上的不同,当代西方宪法主要分为以成文法典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和以继承判例为原则的英美法系,这其中,英国是典型的柔性修宪方式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一部分原因是保守党(前身为维护贵族与特权阶层利益的托利党)对于立法上的影响,另一原因也是由于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的习惯与认同所决定。因此保守主义的宪法观念在当代英国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及前殖民地地区的影响延续至今。尊重传统,重视判例,这是保守主义观念在该地区民众中认知程度最高的理念;强调渐进性的立法,使得英国至今的宪法性法规依旧备受推崇;以经验主义为指导,使得当代英国在宪政发展的进程上不受意识形态的束缚,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因而,英国宪法能够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调整,与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适应性更强,强适应性也自然造成了英国宪法原则的稳定,稳定性也是当代西方宪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宪法的发展进程,继承的不只是传统与习惯,更是一种态度精神,也就是我们宪法学意义上的宪法精神。
      自魏玛宪法以来,当代西方的宪法发展趋势有了一丝保守主义思潮的意味。各国政府行政权的日趋扩大,私有财产权的抑制趋势日趋明显,理性主义者的自由主义精神式微,相反作为保守主义秩序保障的社会公共福利日益受到重视与提倡,宪法保护的领域也不断扩展,呈现出立体化的局面,这一系列的主旨自是建构一个稳定的社会,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大,国与国之间的包容认同日益加强,这也需要宪法精神的相对认同,在这样一个新的发展形势下重新审视保守主义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保守主义无疑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关于宪法学上的思考:
      其一:对我们的宪法的更加完善具有一定启示。国情不同,立足现实,我们绝对不能照搬西方的宪政制度。之前,由于西方对保守主义的忽视以及后现代主义的流行使大批主流知识分子失去了变革的共识以及确信无疑的目标参照物,使得宪法及其存在的客观性、独立性不断被解构,西方宪政成了雾里看花,形成了“口惠而实不至”的局面。这给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前车之鉴,以传统来看,我们的宪法组织一直受带有“建构理性”性质的自然法法治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影响较少,这不是一个缺陷,但也诚然是我们法制建设过程中应该时刻谨记的问题;
      其二:宪法学的理论发展一定要本着扬弃的原则。传统的观念是经一定社会环境存留下来的,人们共同认知的社会意识形态,如果我们推陈出新的宪政理论离开了传统的积淀,无疑是无根之木,难以升华发展;同样,一味地仿效他国,忽视对本国客观条件的正确认知,也会让我们的宪法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之中,阻碍重重;
      其三:在宪法研究中,切忌不能忽视宪政实施的社会历史基础。柏克“对经济领域的个人自由的强调,几乎和同时代的经济自由创始人亚当・斯密异口同声,和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弗里德曼遥相呼应”。这也是由他所经历的工业革命时代相适的,推而及之,法律一样如此。宪法诚然有被创造的因素,但更应该有被继承的方面,这个继承的方向恰是社会的作用,这也是共识性与历时性社会之于宪法的重要含义。
      一种价值观念对宪法的发展更多地投射于潜移默化之中,保守主义也是如此,我们青年学生所做的也无外乎像牛顿那样,海边拾贝,观念价值都需要检验它与客观环境的相适应。以保守主义的视角看宪法发展以及保守主义对宪政精神的构建,只是希望能给我国的宪法学的研究开拓新的思路,总结,提炼,升华,在实际生活中践行宪政理念,信仰宪法精神,这也许才是我们公民社会构建的最根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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