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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研究综述

    时间:2020-04-03 05:13:5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不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近年来成为了学界研究热点之一,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做了相关论述。不少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该产业化存在争议。由于对产业化目的是“保护遗产”还是“获取经济利益”存在分歧,非遗产业化的定义也存在差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实践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对产业化支撑要素与发展模式作了具体分析。大多数学者就非遗产业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尚处于发展阶段,未来的相关研究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产业化发展模式等方面不断拓展与深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文化产业;遗产保护;产业化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6-0103-06

    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形式可谓多姿多彩,56个民族历经悠久的时代变迁,积累了极具特色的各类文化传统,如传统音乐、美术、舞蹈、民俗活动和手工技艺等。这些传统文化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可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之多。假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审批作为起点,那接下来要做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就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便是一个路径。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快速铺展开来,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成为了近几年学术研究热点之一,相关的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为了更深入地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使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很有必要对现有的研究成果做梳理、综述,以发现问题,弥补现有相关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认识

    现阶段研究中,国内学者从各自的观点出发,讨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可以产业化的问题。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的学者对其目的、意义与价值也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不同学者对产业化目的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对产业化意义与价值的理解也就不同。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该产业化的不同观点

    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该产业化这个问题时,学者们所持的态度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态度是不应该产业化。其中,代表人物是冯骥才、乌丙安、刘魁立与刘晓真。冯骥才认为文化遗产被产业化后,就会被按照商业规律结构和重组,造成遗产被割裂与分化。乌丙安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还不成熟时,把遗产推向市场进行开发利用,就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原生态性质。乌丙安强调我们要保护的是原本的、完整的原生态,不该顶着保护的名义进行新的破坏[1]。刘魁立认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商品后,遗产便失去了原有的功能,这是对遗产的亵渎[1]。刘晓真认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乏将保护工作和经济利益挂钩、以文化产业的方式来制定政策的现象,这使得遗产作为资源的被动局面被凸显,违背了保护遗产的初衷[2]。以上学者的观点可概括为进行产业化发展将严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与原真性,这与保护遗产的目的相悖。

    第二类态度是应该产业化。其中,代表人物有辛儒、刘金祥。辛儒认为从今后长远的发展来看,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是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3]。刘金祥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是由我国国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所决定的,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4]。

    第三类态度为中立。其中,吴露生学者认为活态文化遗产是在保存的基础上发展传承[1]。现有的部分产业化操作方式有利有弊。一方面把传统文化引入了现代社会,另一方面则因经济利益的驱使构成了一种破坏,让这些东西失去了本色。这类观点用辩证的态度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认为它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但又会导致传统文化遭到破坏。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李昕的观点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其产业化的可行性。李昕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产业化的角度,可将遗产分为可经营性遗产与非经营性遗产两类。对可经营性遗产通过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可实现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5]。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基数大、种类多。李昕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没有一味地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产业化或整体不产业化,这样有助于各类遗产获得适合自身的保护方式。

    产业化能够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一条合理途径,但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产业化之前,相关部门必须综合考虑遗产自身的情况,如遗产类型、保护现状、能否开发出衍生品等具体问题。同时,还要结合遗产当地的实际,如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文化氛围等因素,通过科学地分析,判断遗产是否具备产业化的相关要求。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则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产业化进程中,可借鉴国外同类遗产产业化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实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根本目标,做到不断创新,推进产业化合理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目的

    各学者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定义时,就产业化的目的来说,其侧重点是各不相同的:一类出发点侧重于“保护遗产”,一类侧重于“获取经济效益”,还有一类侧重于“把获得的经济效益用于遗产保护”。在侧重“保护遗产”的定义中,肖曾艳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以达到遗产社会价值的动态整体性传承为目的[6]。辛儒、王释云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是“文化生产力”的市场化,其根本是文化个性保护,文化生产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基础[7]。

    在侧重于“获取经济利益”的定义中,王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是将具有可经营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为文化产业[8]。苑利、顾军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是通过现代化技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对遗产实施规模化生产或整体性开发与利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9]。这一定义侧重于对遗产的开发利用,而没有强调对遗产的保护传承。在侧重于“把获得的经济效益用于遗产保护”的定义中,刘金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的本质在于以非物质文化的经济价值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延长遗产的生命周期[4]。

    由于出发点的不同,导致了以上三类定义存在差异,而侧重“保护遗产”的相关定义更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要求。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意义与价值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意义与价值,学者们有不同层次的理解与认识。有的学者从我国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阐释了产业化的意义。其中,王焯认为,由于我国国情、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及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逻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9]。有的学者则从我国文化、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描述。例如,刘金祥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是实现民族文化复兴的客观需要和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我国部分地区尽快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4]。还有学者从国家社会、文化方面做了分析。其中,时国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可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10]。不同于以上学者,他首先提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正是产业化最根本的意义所在。

    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意义与价值的现有阐释中,各学者的观点各有着重点,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描述。总体来看,大多数学者都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对国家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是,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是部分观点遗漏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意义的说明。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实践

    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实践的研究中,有的学者先提出了对产业化支撑要素的分析。在保证了支撑要素后,学者们概括出了产业化实践中要注意采取的措施与模式。现有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纯理论的角度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提出自己的建议;有的学者则联系实际案例,对产业化的模式进行了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支撑要素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支撑要素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参与产业化的主体为出发点进行概括,其中,有的学者结合实际项目进行分析。

    从池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现状出发,孔华整理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支撑要素包括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可行性评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力资源开发[11]。而王焯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经营实体、市场导向和自我发展[8]。辛儒、王释云则将其概括为三个关键词:政策、科技和人才[7]。不同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自身的特点,但始终受到政策、市场、科技和人才的影响。只有在政策支持、科技与人才符合要求、顺应市场规律几个条件支撑下,才能使产业化更好地发展,并且不违背保护遗产的目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模式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遗产类型多样,特征各异,其形式、现状及市场价值各不相同。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模式分析中,学者们有的进行总体概括,有的则较细致地罗列。

    肖曾艳整理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模式为:分类开发、产业链扩展、区域开发、单一或综合开发这四种模式[6]。王焯较详细地概括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的可行性模式构建:以市场为标尺,以项目核心文化内涵和技艺为竞争力;发挥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功能;规模生产与运营模式。具体方式为:政府搭建集散平台;整合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地域接近的资源,打包成一个主题品牌进行统一保护与开发;把握并运用文化发展战略的成功运营模式:文化资源、创新、盈利模式、文化氛围与经营团队相结合[8]。以上模式是产业化开发的基本原则与前提保障,总结得很系统,指明了大方向,具体的遗产项目可结合自身实际,套用模式,寻找自身特点,开展产业化。

    周松伟指出《魅力湘西》的成功原因,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民俗文化展演机构的产业化模式[12]。《魅力湘西》结合了湘火鼓、梯玛文化、哭嫁歌等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文化,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与王焯提出的主题品牌模式类似。吕科建、李瑞清两位学者针对河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利用市场统一集中管理体制来解决,确立了合作的理念。通过确定一个地区来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区,整合省内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到该地区来开展产业化[13]。

    就上述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品牌模式而言,这类整合相关遗产项目或地域相近的资源,打包成一个主题品牌进行统一保护与开发的模式在产业化经营时有优势,多种遗产项目集合可同时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与此同时,由于过于强调实现经济收益,对遗产项目统一管理与销售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遗产的特征,很难对每一项遗产实施正确的保护。

    实质上,国外也不乏主题品牌模式相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成功的案例。比如,韩国的“2004年与千年端午节同乐——江陵国际观光民俗节”, 除了传统民俗活动,还设置了各类体验活动,如摄影大会、跆拳道大会等,活动参加总人数达100万。还有,美国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史密森尼民俗节,1967年首次举办,以宣传和尊重本国不同种族的民间艺术遗产为主题,发展到后期,还邀请到了其他国家众多的民间艺术家。民俗节规模越来越大,国际影响力也大大提升[14]。

    国内相关实践还远未成熟,研究者可参考的案例较少,对相关模式的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在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在已有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尖锐地指出了我国现阶段产业化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有的学者从产业化整体出发,概括出产业化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则针对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详尽地分析。

    肖曾艳概括出的问题包括:载体特殊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产业链建设和扩展问题,产权、经营权问题。之后,她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即建立“非遗”产业化选择标准评价体系,充分挖掘“非遗”符号价值,品牌化经营,发挥比较优势形成产业集群,建立回馈机制,明晰产权与经营权,促进“非遗”可持续发展。下文将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保护问题、经营问题、知识产权问题、政府对策问题四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符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要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于遗产的保护传承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即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得到保护;如果把握不好力度,则会影响到遗产的传承,甚至导致遗产被破坏。国内许多学者对产业化中遗产保护问题尤其重视。他们从理论出发,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王文仙归纳出的相关问题有:保护工作与群众脱节,遗产传承后继无人,资金缺乏,遗产保护观念存在偏差。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王文仙提出的相关处理措施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管理机制及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重视传承人的作用,保持原态性和创新性平衡[16]。简单来说,就是在产业化进程中,采取的每一个措施首先要保证不违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对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与遗产保护之间关系的方法,可以概括为认清以下两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是遗产的保护传承的途径之一。上文提到,苑利、顾军指出“产业化开发”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中的一种[9]。辛儒认为,产业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有可行途径,它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地保护与传承[17]。覃志鹏认为,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竞争力,逐步实现产业化[18]。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根本的是提高自身在现代文化博弈中的竞争力,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实现一定程度的产业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适度合理。常言道,过犹不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同样如此。如果不能做到适度开发,合理利用,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将会严重受损。彭兆荣、巴胜超提出文化遗产“格致论”,将“生生遗续”之概念体系分为“六生次体系”。其中,在生养制度(传承机制)中提到:太过依赖政策,太过功利的遗产传承,背离了文化遗产自身生长的本原,从文化遗产项目自身寻找传承的内在动力,是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重要理论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开展,必须以遗产本身为前提,不应该让经济利益成为产业化的最终目的,而要把遗产的保护传承放在首位。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产业化可以成为实现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途径之一,但其重要的前提是产业化的合理化。在产业化进程中,任何不利于遗产保护的环节都应该被取缔。如果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产业化条件,则应该通过其他方式加强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产业化可以成为实现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途径之一,而并不是唯一的途径。

    (二)经营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中,对遗产的开发及文化商品的经营是重要的环节,遗产资源的开发程度和规模影响了获得的经济收益,收益决定了产业化能否持续发展。在经营中,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保护遗产的前提下,通过合适的方式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

    辛儒概括出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有:产业发展规模不大,产业链条尚未形成,资源的亟需进一步整合,缺乏相关保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辛儒提出的对策为:制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律,延长文化产品的产业链;以政府扶优为宗旨,构筑产业发展支持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打造服务平台[7]。

    (三)知识产权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些权能皆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财产权的享有可以更好地通过开发经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何星亮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最大作用在于使拥有遗产的群体获得一定的权益,并适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利用。可见,知识产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中在起到不小的作用。

    就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曹宇给出的建议是:做好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认定[20]。因此,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中,在确定以保护传承为目的的前提下,一定要注意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

    (四)政策问题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上文已提到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支撑要素。对于政府在保护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发挥,学界己有讨论。苑利、顾军认为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9]。有学者指出:“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可能得到妥善保护;如果远离了政府主导性力量,现代工业文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更快的消失。”这说明了政府任务重大。

    郭恒对壮锦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总结为:市场机制缺位,行政干预过渡;财政投入不够;各传承区缺乏合作机制;文化构建力度不够。在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的相关对策为:引入市场机制,政策帮扶和市场引导同时就位;加大财政投入,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加强各个传承区间的政府合作;构建有利于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氛围。辛儒认为政府要保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如进行合理规划,实现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规模化、品牌化开发;大力度扶持,深度挖掘文化内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提供服务平台;要加强文化产业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3]。

    从总体情况来看,曹宇概括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问题相对全面。他提出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益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急功近利的开发与文化传承连续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开发目的与保护目的不协调之间的矛盾[20]。不管是经营、保护、政府对策,还是知识产权问题,其实都是在以上三点的基础上出现的。处理好利益与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找到产业化开发的合理途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四、结论

    根据现有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研究成果,可看出现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系统,其主要侧重点在结合具体实际案例分析产业化模式的方面。但是,这个研究领域中取得的整体成果尚不成熟,某些方面的研究存在问题。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无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目的描述,还是对产业化实践中获取经济效益与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讨论中,都必须始终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永恒的主题。同时,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仍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营销方式的研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在多学科融合方面的研究。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改变,产业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已有的研究成果不一定能够长期得以受用。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研究者不断持续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动态发展,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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