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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教对西方法制史的影响

    时间:2020-04-23 05:20:4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宗教与法律在历史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人的地方就需要有法律,这是对社会生活秩序保障的需要。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它给人以信仰、给人以精神上的安慰、抚慰伤痛。人们不仅仅只是对物质有追求,在这个本就陌生的世界上我们还需要一个精神的家园。基督教在它存在和发展的2000多年的历史中,无论是在文化还是思想上深深的影响着西方人的生活。基督教最为繁盛的时期莫过于中世纪,从双剑论到日月论,在这个西方社会最为灰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其中由它产生的教会法对现在的法治思想的影响、习惯法等等将在下文中加以阐述。

    关键词:宗教;法律;西方法制史

    《约翰启示录》是现存最早的基督教文献,其中记载着了早期的基督教的一些思想,早期的基督教教义斥责当时的社会贫富不均,主张人人平等,财产共有,鄙视和仇恨富人赞扬劳动人民;反对罗马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公开的把残害基督教徒的罗马皇帝尼禄比作“怪兽”,预言神将会和奴隶主统治者直接会有一次决战,世界末日为期不远,救世主即将来临;相信上帝一定会派的它的儿子基督第二次降临到这个世界上,战胜罗马的统治者并拯救人类,建立永久幸福的“千年王国”。并且相信上帝一定会进行最后的审判,惩罚恶人,奖赏善人,这些观点都是对当时的制度充满敌视的,所以早期的基督教是“非法”的存在。基督教中这个种消极的让人们“忍受”痛苦,等待基督来临的观点是唯心的,根本不可能领导人民走上革命斗争的正确道路,但是其观点中的人人平等,反对剥削反对压迫对当时的法制观念可以说是一种很大的突破,但是其思想中消极的方面却限制了它革命的可能性,并且被很快的被罗马统治阶级所利用。

    公元二、三世纪,基督教逐步的被奴隶主和有钱有势的人所控制,最初,有一些所谓的尊贵妇女、男子加入教会,由于他们的影响,很快一些地方的官吏和宫廷的官员陆续称为基督教徒,这些人因为他们基督教徒外的身份、权势、财富反而逐渐控制并取得了基督教会的领导权,随后这些人就开始一步一步的改造教会的规章制度,把那些革命因子——反映奴隶和被压迫的人的愿望的条款,剥离剔除。并补充入为奴隶主和统治阶级服务的教义——《新约全书》,它说人世间的贫富是由上天注定的,凡是掌权的都是由神所命的。这些教会的控制者企图把罗马的统治者圣神化,《新约》反对人民的反抗与斗争,它强调旧约中的隐忍,它告诉人们一定要等待圣灵的降临,你现在所受到的苦难是为了最终审判时的奖赏,还说“要诚惶诚恐的服从你的主人”,“不但要爱邻居,还要爱仇敌”等等。

    在公元4世纪的时候,基督教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强大的势力,它的教义与性质也悄然发生着改变。罗马的统治者开始利用基督教为自己服务,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宣布基督教为合法组织并与公元325年他主持了全帝国第一次基督教会议,会议上确定了基督教只信一主、一神与帝国相适应的教义、教规和组织。公元392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谕禁止处基督教以外所有的宗教的合法存在,确定其为自己的国教。在十一世纪到十四世纪上半叶,天主教的势力发展最为强盛的时期,在组织上,天主教创建了一个以罗马教皇为首的了一个庞大的政治体系,使它成为了西欧封建制度的国际中心和最为强大的宗教支柱,在思想上,基督教神学占据统治阶级地位的意识形态。恩格斯说过:“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与神学。”基督教神学在各个意识域内具有无上的权威。

    在基督教成为国教后,教会法成为世俗法的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存在,当然也成了世俗法的效仿对象。令一方面世俗法由世俗政权所编纂并加以适用,由于君权神授制的确立可以推论出世俗法也是一种圣神意志的体现,这就导致教会法与世俗法都是上帝的意志,,个人认为这是法律神圣性的一个来源,因为教会法在技术上为世俗法提供了可以效仿的对象,于是西方人就逐渐形成了这样的法制思想:法律如若要形成稳定的普遍规则,首先,法律是上帝的意志,乃善法而非恶法,《摩西五经》是法律的原型;而法律如果仅仅来自于凯撒,就容易变成主要是服务于统治者意志的恶法。其次,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会被尊重、被自愿服从,整个社会才会有以遵纪守法为荣耀的公共意愿。否则的话,法律要么变成“恶法”,只服务与统治者的意志;要么形同虚设、被法律之外的潜规则所代替。

    基督教的宗教精神是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这些精神无一不渗透到当今的法律体系中,其中平等、自由、秩序等已经成为法治的追求目标。从法律的词源上可以得到证明,在罗马时期法这个词就是正义的意思。西方社会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存,且一样重要,程序优先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发源于宗教中的博爱思想。相同的案件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不能因人而异,这并非仅仅的正义原则这也是博爱的原则,我们因该给予相同待遇的人而区别对待这就不是大爱,若法官徇私枉就因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道德修养上的谴责,并且因为他的罪,上帝在最终审判时他是会受到制裁的。

    教会法对于近代的宪政的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的,在中世纪时教权与王权的相互冲突重叠,构成了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它构成了近代宪法制度的重要来源,是它首次打破的罗马帝国统治以来的一元君主制,为之后的三权分立奠定下了一定的基础。在刑法上,教会法并不与日耳曼法相同,它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也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的起源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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