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心灵鸡汤 > 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

    时间:2020-04-27 05:21:1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开展活动的源头,它包括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虽然二者在发行的主体、发行的条件、发行的方式、发行的程序上有所差别,但作为证券发行市场的主要活跃者,为了确保证券这种特殊商品市场的公平与健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制度是必要的而且是应逐步完善的,现就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制度予以论述以及如何完善给予设想。

    关键词:监管制度;信息纰漏制度;市场自律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30-02

    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涉及众多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特殊市场,证券发行是开展证券活动的源头,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有序、合理、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活跃飞速发展。

    一、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管理的现状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业市场的主管部门。可见,我国目前实行政府集中管理模式的监管模式。

    第一,虽然集中型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脱离于证券市场的当事人之外,避免了冲突,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使政府管理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该模式使市场的独立运行缺乏足够的保证,同时使监管活动与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监管机构难以对市场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自律性组织缺乏发挥其独特功能与作用的空间和环境,使自律监管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

    第二,我国股票发行的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证券法》确立的核准制度只是针对股票的发行,对公司债券却保留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形成了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的制度结构。这种造成审核机构分立,导致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使用不同的程序,股票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公司债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审批。然而,这种二元结构却欠缺合理性:因为通常投资公司债券的安全性要比投资股票的安全性大。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二元结构,需要用两套内容职责基本相同的机构、内容相差不大的监管体系管理证券发行市场,这不仅加重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的管理者对证券市场监管费用的负担,同时也加重了证券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及相关人员的费用负担,成倍地增加了发行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此外,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的核准权或审批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行使。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可见,目前我国在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由证监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行使监督权。证券的二级市场,统一由证监会负责监督。这种做法割裂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统一性。

    第三,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的条件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的经济条件,还有兜底条款即国家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怎样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虽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判断一般的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但对有些边缘产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就很难判断,这给发行人、投资人以及执法部门留下法律的空白,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且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这一经济条件是需要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的,而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披露信息的内容过于程式化,缺乏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应具备的行为习惯,对披露制度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备性标准模糊不清,没有良好的实施机制以及缺乏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四,我国《证券法》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多种,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发行方式。按照证券承销机构是否承销发行为标准,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范围不同分为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过节通行的做法,证券发行实践中存在“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所谓“私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许多国家规定向五十人以上募集基金的,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视为“公募”。我国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私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我国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例如B股大部分是私募发行,“大众交通”向“大众科创”定向增发A股也属私募发行。但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度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五,在证券发行的程序中,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证券必须经过制作发行方案、申报、受理、审核四个程序。其中制作发行方案中,必须有券商的推荐函、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描述公司所有问题而做出的律师建议书。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中介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判断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经济效益与发展前景的最重要依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判断上市公司设立及运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然而,凡是存在利益的地方,就存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因此,有些将股票发行市场作为获取资金的唯一动机,为获得在证券市场上公平发行股票的资格,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打通社会关系,骗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材料或馈赠公司股票的方式行贿使验资机构违背事实甚至帮助其编造事实出具虚假报告。

    二、针对我国目前发行市场的监管问题采取的措施

    以上从证券监管模式、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不力,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证券行业监管为主,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监管为辅。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失效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李昌麒教授认为:市场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国家就不应去干预;市场通过自身内部组织可以克服的,国家也不应该去干预。只有那些市场通过自身的运作规律和相互作用无法克服的,国家才应该干预。而证券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一个下位法,在实行证券监管过程中,我认为应采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证券业自律组织调整证券业市场的监管,在证券业自律组织无法实现或出现自身无法克服的证券问题时,再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政府为了消除当时证券交易所遍地开花的分散状态,实现集中交易的制度安排,是从分散的柜台交易到集中的交易所交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在这种自律精神的严重缺失的制度下,我们恢复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证券发行市场才会有序合理稳健运行。因此,在股份制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先符合本行业规定的各种条件,然后国家证监会进行必要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允许其发行证券。这有利于既保护证监会作为中央政府的直属机构的权威性,又保护证券发行的效率性和专业性。

    2.界定产业政策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的条件。首先,证券业协会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现实经济情况,对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地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可以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各界对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它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由各个生产条件,生产要素包括资源、劳动力)确定一个有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式。我国的产业政策有:优先发展传统产业(包括加工业、采掘业、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公路、桥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值如烟草业、发电厂、化工厂等,社会保障性如保障性房地产市场进行的扶持等等。

    然后,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融资提供一个直接的渠道,而影响这一功能正常发挥的关键因素首先是市场价格是否能根据有关信息而自由变动,其次是证券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充分披露和均匀分布,而信息披露制度是这两个因素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有点扭曲。信息披露只要把影响市场价格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给予披露即可。但我国的投资者很不成熟,由政府先判断哪一企业是“好”的企业,再由投资者去投资,这不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承担,不利于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的意识以及不能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不利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因此,应细化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以及根据社会经济情况适时进行经济政策的调整,同时增强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意识,实行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相接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3.明确规定私募发行证券方式,同时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虽然我国很多证券业中介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制有利于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但它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介行业的做大做强。因为行业准入容易造成一个垄断利益阶层,人为的垄断使得同行业间的竞争变得相对宽松,从业者就缺乏较强的动力去提高业务水平,缺乏开拓新业务的类型,缺乏寻找如何发展壮大增强竞争力的方式,容易形成规模小、业务领域有限、业务水平低、服务意识差的局面。所以应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取消行业准入制度,保障中介机构自由充分竞争,实现公平竞争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行业内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保障证券业中介机构自身的权责统一。

    三、结语

    经过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简短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认识到注重以证券业自律监管为主,以证券国家监管为辅的经济法律依据和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同时从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及程序方面规定的不确定性造成监管的不力出发,得出我们必须完善立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监管的可操作性,在确保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发行市场的权威性的同时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的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春竹.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2.

    [2]李松霖.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关俭科.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之法律本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6).

    [4]丁楠.简述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及其完善[J].华商,2008,(3).

    (责任编辑:石 银)

    相关热词搜索:法律制度监管发行证券市场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