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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垄断浅析

    时间:2020-05-20 05:18:4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近年来,知识产权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议题,深受社会的关注。知识产权,它是一种权利垄断,知识产权人会因此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但它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以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来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垄断。在实践中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这部法律虽然规定知识产权垄断“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解决“如何”规制的问题。因此,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反垄断法;制度创新

    一、知识产权垄断产生的背景

    (一)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竞争最重要的核心工具

    随着知识经济到来,当代的市场竞争主要围绕知识产权展开,市场竞争表现出一系列的新特点:1、商品的知识含量大量增加,人力、高新技术资源投入;2、商品中,智力性商品比重大幅增加,而包含体力性商品比重相对减少;3、经济信息的选择、采集受到重视,科学技术知识转化的速度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异军突起。

    从这些特点看来,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对竞争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知识成为竞争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成为现代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个人对知识的拥有实质上就是对财富的拥有。因此,知识产权在不断扩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的期限不断延长,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人类对知识价值认识也不断的深化。

    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知識产权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财富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未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将主要是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竞争。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这种核心地位与作用,使其在实践运行中不断得以扩张、强化,越来越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核心工具。

    (二)知识产权极易引发市场垄断

    1.知识产权会带来市场的垄断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成为一个企业生存的根基。由于专利制度的推行,企业可以通过对一种技术的控制,达到在一定领域内对市场的控制,接着,不断将其技术推广、渗透,最终使该企业控制市场的专利技术成了一种行业“标准”。这便决定了一个行业的技术路线,后来的企业不得不沿着这条技术路线走下去。于是,掌握标准核心专利的权利人便可以控制整个行业。同时在市场的反馈机制发生作用下,其他配套产品的生产者必然会选择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提供者作为其合作者,这又进一步巩固了该产品在该产业的垄断地位。

    于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便成为通过知识产权走向市场垄断的重要途径。 这条路径在信息产业体现的淋漓尽致,由于网络互联互通的需要,各种网络设备的硬件、软件都必须在统一标准下才能实现兼容、共享,全球的电脑才能联在一起。 举世瞩目的美国微软垄断案,清楚地向世人展示了微软这一信息产业的主导者,如何凭借其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危害市场竞争。

    2.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成为垄断的工具

    拥有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和拥有少量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中存在着对立与冲突。国际贸易中,掌握了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国家的巨型企业、跨国公司等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以知识产权为后盾,以产品价格和严格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为手段,对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市场垄断,获取了巨额的垄断利润。这种垄断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的所谓的“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自由,甚至会因此干涉国家主权。于是,我们不禁质疑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性!

    二、知识产权垄断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定义

    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凭借其绝对优势的地位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简言之,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人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垄断的特点

    1、知识产权垄断的无形性、合法性。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的垄断行为,在一定地域与时间内是享有垄断权。这种垄断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它的对象一般是知识、信息等无形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垄断具有了无形性的特点,这种垄断刚开始难以察觉,比如占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微软,微软公司的操纵系统垄断市场,却因为属于无形财产而不易被感知,无法被反垄断法很好的规制。

    2、知识产权垄断的垄断力来自于知识产权

    在反垄断法中,不同类型的垄断,其市场垄断力的来源是不同的。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形成的垄断中,市场垄断力来源于占由高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在行政性垄断中,市场垄断力来自于由国家授予的行政权力等。知识产权垄断的垄断力来自于由法律授予的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不同的垄断力来源,决定了其垄断的方式方法不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制定的法律对其控制的方法和程度也存在差异,不是仅仅依靠传统的反垄断法律调整方式,这是难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我们应当在现有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制度,以达全面、系统、科学、合理地规制知识产权垄断之目的。

    3、知识产权垄断表现形式多样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既可以表现为一种垄断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垄断的状态。垄断行为,即知识产权人可以凭借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妨碍、限制或消除竞等行为;而垄断状态即前文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垄断中的“行业标准”,即知识产权拥有者采取各种途径将自己获得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标准,实施标准垄断。

    4.知识产权垄断应依法予以规制

    尽管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是由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垄断权”。 但当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超过必要限度,触犯反垄断法时,合法的“垄断”会因触犯反垄断法中的“反对不当或影响严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而被规制。知识产权垄断便是基于这种“垄断权”的不当行使而形成了危害竞争的事实。从以下两个不同的层面对竞争产生危害:(1)排除、限制性竞争,以排除某市场内特定竞争者,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2)妨碍公平竞争秩序,在贸易中通过掠夺性定价、差别待遇等行为,来损害市场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危害竞争秩序。而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为维护竞争,法律应当对知识产权垄断予以有效的规制。当然只要这种对竞争的限制尚未超出反垄断法容忍的范围,便不构成知识产权垄断。

    (三)知识产权垄断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区别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超越权利行使的法律界限,过度或不当行使权利,导致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的核心要件是权利人行使超越了特定的“法律界限”。而此句中的“法律”包含多种法律的规范。如:当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超越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法律,将受到知识产权法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外延并不等于知识产权垄断,只有违背反垄断法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才会构成知识产权垄断。知识产权的滥用不只是涉及到反垄断一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垄断都属于知识产权滥用。

    三、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适用困境

    面对知识产权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世界各国,包括我国试图通过适用传统的反垄断法制度对其进行规制,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现有反垄断法中欠缺针对知识产权垄断制定具体具体规则,使现有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引发许多法律使用的难题。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有反垄断法产生于工业经济时代。而在工业经济时代,人类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有限,政府运用知识产权激励创新,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长期被视为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领域,即使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造成一定的限制或危害,也往往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或宽容。所以现有垄断法主要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控制制度、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控制制度、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律控制制度与行政性垄断法律控制制度。整个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中并无针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 然而,由于欠缺直接针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的状况,导致现在在法律适用中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1.反垄断法欠缺明确的判断标准

    现有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对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做出限制竞争行为的可容忍度作出规定,对于他们行为是合法与违法的判断标准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我国如一般国家一样,把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认定为知识产权垄断的判断标准,即知识产权受到知识产权法以及权利要求书的限制,任何行为一旦超越这类限制,都是不正当的。当然,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法保护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如果权利人对竞争的限制没有超过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便是为是合法的,我们没有干涉、限制的权力。

    这个标准看上去合理,实际该标准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1)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为语言表述,主观性很强,使现实会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2)该种标准欠缺实质性的分析,对于知识产权垄断竞争所导致的竞争后果,不予说明,使得实际操纵困难重重。(3)即使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没有超过自身权利的范围,同样也有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此种损害也应受到反垄断法有效的控制。

    2.反垄断法欠缺具体可行的认定方法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特殊性,知识产权垄断的认定具有相应的难度与复杂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以及知识产权自身的不确定性,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有形产品,从而使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垄断认定变得更加复杂,更有难度。而现有反垄断法的垄断认定方法既没有针对不同于一般产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的规则,也没有针对知识产权本身交易的规则,导致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认定极为困难。

    3.反垄断法缺乏针对性的制裁措施

    现有的反垄断法针对工业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规定了许多的制裁措施。如发布禁止令、宣布合同无效、责令损害赔偿,处以罚款,判处监禁等。这些措施虽然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但这些尚不能完全解决知识产权垄断的所有问题。这些措施没有体现知识产权领域中出现的新型垄断的特点,缺乏针对性,缺乏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之有效的制裁方法,如责令知识产权垄断者向竞争者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责令权利人公开因拒绝交易而导致市场封锁的软件源代码等行为,都未能在反垄断法的制裁体系中予以体现,导致实践中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困境。

    四、解决知识产权垄断法律难题——反垄断法制度的创新

    (一)反垄断法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理论探究

    1.认为工业经济时代构建的反垄断法不应适用于当下的知识经济。

    在工业经济时代构建的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当代,是否会被淘汰,一些西方的学者认为,从传统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认定的标准和方法看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很明显,当代社会的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周期变短,市场主体增多。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中,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只会存在很短的时间,进行法律管制,效果并不明显。这些高新产业基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垄断,反垄断法是难以发挥作用或只能发挥很小的作用,并且政府过多的干预,会引起市场的动荡,影响市场发展。反而,一定程度的垄斷会有相应的激励作用,鼓励创新,有利于消费者的消费,经济的发展。

    2.认为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仍应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

    当代的知识经济虽然具有不同于工业经济的一系列特点,但并不等于说竞争政策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就没有任何作用;相反,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仍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得到适用,因为竞争总体上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故其应当受到保护。只要竞争政策的分析应建立在当代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竞争主管当局特别应当根据知识经济产业的具体特点来重新考虑,优化竞争的构成条件;而且必须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

    我认为,尽管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有相应的抑制作用,但是,从近年的一些案例,如旷日持久的美国微软等,这一系列案件都在表明反垄断法對知识产权垄断的控制是不力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垄断对反垄断法具有屏蔽效应。我们都知道,传统的反垄断法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它规制的是有形垄断,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难以解决。

    (二)在反垄断法中确立新制度规则来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探索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就已经注意到传统反垄断法不足以解决新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客观事实,虽然已经着手尝试解决垄断问题,但只是制定一些效力层次很低的行政规章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政策性文件来进行的,尚未上升到真正的反垄断立法层面上。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5年4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该指南结合当代知识经济的现实,就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引起的反托拉斯法问题,系统地说明了其在执法中将采取的一般态度、分析方法和法律适用原则,为公众判断其许可合同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

    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于 1999年7月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01年1月颁布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

    五、结语

    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规制,除了知识产权法内部限制,还有知识产权法外部的法律。而且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涉及到这一问题。尽管这些指南或规章,效力低,但在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可小觑,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传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规制中的缺陷。这种尝试,既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律制度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又可以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具有知识产权垄断法特征的反垄断法,明确该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1]权斌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8(36).

    [2]黄龙 知识产权垄断及其法规规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8(1).

    [3]段锋.申强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评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控制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08(12).

    [4]试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从搭售的角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29).

    作者简介:王盛(1990-),男,山西临汾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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