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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现状及其改善对策分析 新型职业青年群体的发展权益

    时间:2019-01-29 05:49:3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现今,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随着老年设施、产品、服务短缺,老年人事业总体上仍落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侵犯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针对当前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若干应对措施及分析。
       老年群体权益是指老年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它包括老年人与其他年龄群体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利益。当我们在研究老年人权益的时候,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基本理念为出发点,来透视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老年法》颁布十余年来,在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家庭养老压力逐步增大,养老问题正由家庭问题转变为重大的社会问题,现行《老年法》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从事老龄工作二十多年,深刻认识到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老年法》,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未富先老,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
       近些年来,随着人口增速减缓的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2007年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证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在总人口的12.93%。老年人口的比重不段上升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老年群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群体是过去的劳动者,他们曾经为社会进步和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既有苦劳,也有功劳,值得社会的尊重和爱护。但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浅薄而经常会出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这已经损害了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在司法实践中老年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1.立法保护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配套。法律体系是一项非常的系统工程,各部门法之间应该相互联系与制约。现今,除了一部《老年法》外,我国关于老年人的生活、福利、医疗等诸多方面的老年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配套有效的法律规定还非常欠缺。且《老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还存在不吻合的地方。
       2.文化传统方面。尊敬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尊敬老人的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经常会发生侵犯老年群体权益的现象:一是老年群体受歧视遗弃和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因是很多老年群体年轻时没有读书或是读书很少,再加上没有稳定工作和退休金,而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受到歧视。二是由于受到经济因素的顾虑和封建观念的影响,造成有些子女侵占老年人的住房,有些子女强制干涉老年人的婚姻生活,严重侵犯了老年群体的婚姻自由权。
       3.社会保护方面。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正处于全面改革完善中,老年社会福利项目和设施都很欠缺;国家和社会资金投入不够造成了福利项目数量不足,设施不全,收费偏高,跟不上社会需求;对于没有赡养人,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的资金或实物也有限,为此难以让他们达到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
       4.执法保障方面。我国立法上的缺陷造成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地保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首先由于一些政府机关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有的地方不按时按量发放养老金,给老年群体生活带来很大不利影响;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歧视、遗弃老年人的行为,许多执法机关觉得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而不愿管,导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次,现在法律对执法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惩治规定,使得他们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错误观念而没有保护好老年群体的权益。
       三、改善我国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的应对措施
       党中央对老年群体权益保护已经做出了比较科学全面的规定,即: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们要保证这六项权益的全面实施因为它们是加强和完善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我们应该正确面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老年群体权益保护对策,加强和完善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1.尽快修订《老年法》。目前,我们国家正准备修订《老年法》。修改《老年法》之前,应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和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修订,力求达到以下定位:《老年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宪法设立的一部独立的部门法,达到法定年龄的老年人是该法独有的权利主体,保障老年人权益实现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社会参与应当具体化,同相关部门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等。
       2.加强《老年法》的普及和研究工作。政府应该对我国公民加大普及和宣传《老年法》。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和贯彻《老年法》;从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道德教育,使全社会形成良好尊老敬老的氛围;政府还应有计划地在老年群体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老年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主意识,让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更好地普及宣传《老年法》,政府应该建议在一些高等院校开设老年法学课程,把老年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并培养一批老年法学专业人才来适应我国老年法学研究工作。
       3.建立健全老年群体社会保护和社会福利制度。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促使我国必须构筑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且满足全社会保障需求的社会服务体系,国家为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社会、国家、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比如在农村,政府要完善社会救济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并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4.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老年维权工作。政府为加强老年群体维权工作,让国务院设立一个具有行政职能的老年法执法协调机构,享有发展全国老年事业和指导老年工作的职责(建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承担此职能)。并使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对特困老年群体起诉案件政府优先对其实施法律援助,并实行诉讼费缓、减、免的优惠待遇;为了保护老年群体利益,政府在基层法院设立老年法庭(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委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
       5.加强老年群体专项服务设施建设。我国在各地都建有儿童医院和少年宫等服务教育设施,而对于老年群体这一特殊人群(我国目前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在专项服务设施建设方面严重欠缺。所以我国在各地都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如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人活动中心。国家应该积极推进以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和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集资创办老年人文化服务设施,并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并采取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来建设老年人福利设施来保护老年群体权益和特殊需要。
       6.保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群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这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应该各自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相互配合和协助,共同管理和保护好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徐小玲.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问题探讨[N].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3]曲玉萍,赵晓琴.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J].长白学刊,2006.
      
       (作者单位:山东省老干部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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