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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天害理,如此“代理律师”良心何在!】 律师的良心

    时间:2019-02-25 05:42:5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车祸身亡,44万进了代理人个人账户      四川省南部县永定镇年轻村民张均,勤奋上进,努力打拼,先是跑“摩的”,然后给人开货车,后来自己买了一辆“的士”,在县城经营出租车。1998年,张均与永定镇24岁的年轻姑娘胡秀兰相爱,两人结为夫妻,2000年生育一子 ,取名张海波。
      2003年,张均与胡秀兰倾其所有,在县城买了一套住房,进行了装修,购置了家具和电器。买房后,因为欠债,张均便把自己经营的出租车卖掉,2004年初即到浙江宁波一家海港运输公司开大卡车跑长途。2004年11月30日早上7点,张均不幸遭遇车祸,不治身亡,死时年仅33岁。
      张均死亡的消息传到老家,胡秀兰经受不住沉重打击,当即病倒。张均的父母亦是悲痛欲绝,两位老人决定赶去宁波,处理儿子的后事。胡秀兰因在病中,就想请个律师为她做代理前往宁波。可是张均的父母却说,他们已经请了律师,这个律师是张均父亲张仕学的好朋友陈入荣,说这个人很有水平。但胡秀兰打听,陈入荣是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南隆所)一个普普通通的法律工作者,并不是什么律师,而且这个人心眼不怎么好。
      胡秀兰要求另请一名律师,但公爹公婆却说,陈入荣是熟人、朋友,相信他不会整人。如果胡秀兰请别的律师,公爹公婆就不签字。无奈,胡秀兰只好同意公爹公婆的意见,共同委托陈入荣作为代理人。在南隆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后,陈入荣还将委托书拿到公证处去作了公证,代理费按赔偿金10%提取。
      第一次去宁波,因为事故认定有一个时间过程,陈入荣与张均的父母去了5天就返回来了,然后等待处理通知。
      2005年1月27日,张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肇事方一次性给付张均死亡赔偿金共计44.8万元,减去张均安葬时预付的1万元,余款43.8万元,当场支付现金。这一次,胡秀兰一同去了宁波并参与了调解。
      从交警大队出来后,陈入荣说,背着几十万元现金极不安全,赶快去银行存起来。还说,他有南隆所的账号,就存在所里的账户上,回南部就取出来,保证万无一失。胡秀兰及公爹公婆对陈入荣深信不疑,当即到银行把钱存入了陈入荣指定的账户上。然后一行人坐飞机返回了南部。经初步计算,处理张均的后事花去差旅等费用4.1万元,支付陈入荣10%的代理费4.48万元,陈入荣账户上还剩35.22万元。
      
      代理人人间蒸发赔偿款无影无踪
      
      从宁波回到南部县以后,陈入荣本应该把钱交出来,可是他却“两头做工作”,一方面对张均的父母说,两位老人是张均遗产主要继承人,遗产分割应优于胡秀兰;另一方面又对胡秀兰说,张均死了,不仅胡秀兰应分割其一半的遗产,其儿子也应分割相应财产。他要张均父母与胡秀兰自行协商,协商好了他再把钱拿出来。
      于是,胡秀兰便与公爹公婆就分割张均死亡赔偿金进行了一次又一次协商。张均父母想多分一些,胡秀兰则认为她带着孩子,孤儿寡母不容易,也想多分一些。但公爹公婆认为,胡秀兰才31岁,往后肯定要再婚,胡秀兰多分了钱,一旦再嫁,岂不成了别人的财产。
      为此,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总也达不成协议。他们也曾多次叫陈入荣把钱拿出来,他们自己处理,可陈入荣却说,那不行,他把钱拿出来了,你们却协商不好,出了问题他代理人担不起责任。
      结果,陈入荣一口咬定要胡秀兰与公爹公婆协商好了他才把钱拿出来。直到4月初,胡秀兰和公爹公婆共同感到事情有点不对头,老这么扯下去,陈入荣如果把钱乱用了咋办。
      于是,张均父母就对陈入荣说,由陈入荣主持调解,调解妥了就把钱分割了。可陈入荣却推辞,不愿主持调解。张均父母找了陈入荣一次又一次,陈入荣既不愿主持调解,更不同意把钱拿出来。张均父母无奈,于4月11日找到陈入荣,寸步不离地缠住他,非要他主持调解不可。陈入荣实在脱不开身了,这才充当了调解人的角色,达成了协议 ,张均父母分得张均死亡赔偿金16万元,余款19.22万元由胡秀兰及儿子张海波所有。
      达成协议后,陈入荣本应把钱拿出来交付给受益人,可是他去了一趟银行取出16万元给了张均父母,而胡秀兰的19.22万元,他却说银行没那么多现金,要下午才取得出来。胡秀兰隐隐感到,陈入荣可能又要赖着不给,就和父亲胡其安一直跟着陈入荣,中午吃饭也跟着,心想一定要等到下午把钱取出来交接清楚才放心。
      到了下午,陈入荣“猛然”想起,说下午有个案子要开庭,开了庭就去取钱。胡秀兰父女还是寸步不离,又跟着陈入荣到了法院。在法院门口,陈入荣说,法庭纪律很严,你们就别进去了,在门口等,最多两个小时他就出来了。
      于是,胡秀兰父女从下午一点多钟开始等,直至四点多钟还不见陈入荣出来,就进法院寻找。可是从底楼找到楼顶,问遍了各个办公室,都没见到陈入荣的影子 。打陈入荣的电话,他说他已经去了南充,因为要搞一个伤残鉴定,走得太急,可能要过两三天才回南部。
      原来,陈入荣进了法院,一直都在瞅机会脱身。当他看见胡秀兰父女进法院寻找的时候,他却躲过了胡家父女,然后就逃出了法院。从这天起,陈入荣就再没现身,不知到哪里去了。
      按照陈入荣在电话里的说法,他两三天就回来,胡秀兰只好等他。可是,等了一个多星期,陈入荣还没回来,打他电话,他说:“你放心,钱是要给你的,但现在我在外地办案,只能回来再给。”胡秀兰请对方说个回来的具体时间,陈入荣说某天某天就回来。
      于是胡秀兰等到某天某天又打电话,陈入荣却又往后推,这一推就推到了7月份,电话费都打了几百元,陈入荣却始终没有回来。胡秀兰就去法院咨询,准备起诉陈入荣。法院领导建议她先找南隆所,说陈入荣是受所里指派担任的代理人,他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应找南隆所。
      胡秀兰找到南隆所,该所领导却说,钱存到的是陈入荣的个人账户,不是所里账户,钱在陈入荣手里,只能找陈入荣本人,与所里无关。
      无可奈何,胡秀兰又找到南部县司法局领导,请求帮助追讨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司法局领导一次又一次责成南隆所追踪陈入荣的下落,尽快把钱追回来。但南隆所则认为,当初胡秀兰等当事人认可把钱存入陈入荣的账号,而今陈入荣失踪,南隆所也是无能为力。
      胡秀兰认为,陈入荣是南隆所的工作人员,他是受南隆所指派担任的代理人,而今陈入荣把钱卷走了,人也失踪了,南隆所应当承担责任。但南隆所则坚持钱存进陈入荣个人账户,与所里无关。
      无计可施,胡秀兰只好又找司法局,司法局建议她以陈入荣诈骗为由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即以普通侵占为由立了案,同时建议胡秀兰打民事官司。9月23日,在司法局领导带领下,胡秀兰到南部县法院,经法院研究,认为可以以民事纠纷立案。于是,胡秀兰一纸诉状将南隆所及陈入荣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失)27.8万元。
      9月28日,南部县法院裁定对陈入荣在城区的一套住房予以查封,并发出了查封公告和定于2006年1月5日审理的公告。
      
      拙拙怪事,“北京来信”却从南部寄
      
      南部县法院公告送达的期限是60日,开庭时间定于2006年1月5日,胡秀兰一方面等待着开庭,一方面又希望公安机关及时抓到陈入荣,尽快追回钱款。南部县公安局立案后,做了很多努力,但却因查不到陈入荣的去向,无从对其抓捕。
      更可悲的是,2005年3月以来,胡秀兰颈部就因恶性淋巴瘤痛苦不堪,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可是,因为没钱,手术一直无法进行。
      2005年10月,胡秀兰病情越来越严重 。极需要钱动手术的胡秀兰,既等不到法院判决拿钱,又等不到公安抓获陈入荣,就和亲友到陈入荣家里去“闹”,要求陈入荣的家人给钱。谁知陈妻席某却说,她已与陈入荣离婚,是陈入荣把钱拿跑了,此事与她无关。
      不过在“理论”的纷乱过程中,胡秀兰从一个手机上却发现了几个北京打回南部的电话,机智的胡秀兰把这几个电话号码记下来告知了公安局,公安局十分重视,分析认为这几个电话应是陈入荣打回的电话,遂派出民警前往北京追缉陈入荣。民警到了北京,查明那几个电话全是北京西单一带的超市电话,根本无从查找陈入荣。但民警还是根据陈入荣曾经推销过保健品的情况,对其打电话的西单一带进行了艰苦访问,查找了若干做保健品的商店及出租户,最终却毫无结果,只好无功而返。
      去北京的民警没有抓到陈入荣,陈入荣的家属又不拿钱,胡秀兰的病情在恶化,必须尽快动手术。实在走投无路,胡秀兰与母亲就找到南部县委,县委书记批示请司法局协调解决。胡秀兰和母亲来到司法局,跪在地上,抱着司法局领导的腿恳请解决,司法局领导非常同情胡秀兰的处境,即从司法局支出了2万元给胡秀兰,胡秀兰这才到成都华西医大做了肿瘤切除手术,使病情基本得到了控制,但却要长期服药才能稳定。
      2006年1月5日,这是胡秀兰苦苦盼了3个多月的开庭审理日子。然而法庭却通知此案中止审理。理由是,南隆所提出,胡秀兰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本案应先刑后民。同时,陈入荣从北京寄来管辖异议申请,称他已在北京居住,此案应移送北京西城区某某法院审理。
      2006年1月16日,南部县法院裁定认为,被告陈入荣在北京的居住时间未满一年,且另一被告南隆所的注册地及住所地均在南部县,其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其提出的管辖异议。
      被告陈入荣不服裁定,向南充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北京某某法院审理。同时还以先刑后民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
      胡秀兰想,南部县公安局曾到北京抓捕陈入荣,陈入荣怎么还敢从北京寄回管辖异议申请呢?陈入荣的代理人即南隆所法律工作者陈某既然知道此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而要求“先刑后民”,却为何不把陈入荣的确切住址告知侦查机关,这里边一定有鬼!胡秀兰把此怀疑向南充中院作了反映,希望查清陈入荣的真实住址。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法官从案卷中提出并交胡秀兰复印的管辖异议申请的邮寄地址竟是南部县。原来,这是南隆所指定的陈入荣的代理人想出的拖延审理的“绝招”,该管辖异议的申请实际是由南隆所寄出。
      鉴于此,南充中院认为,陈入荣和南隆所的住所地均在南部县,陈入荣并未提供其在北京的住所地证据。另外,陈入荣认为本案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中止审理,不属提起管辖权的法定事由,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良人”法网难逃,受害者悲情打工
      
      南隆所假借陈入荣之名,企图以管辖异议达到拖延审理、折腾原告的目的,被南充中院驳回上诉后,南部县法院即于2006年4月16日恢复此案的审理。庭审中,南隆所辩称,《委托代理合同书》第10条约定,赔偿款应存入我方(即南隆法律服务所,记者注)账户,而原告却允许陈入荣将款存入陈入荣个人账户,应视为原告与陈入荣另行签订了保管合同,是原告违约。该款系陈入荣侵占,南隆所不应承担责任,且公安局已立案侦查陈入荣涉嫌侵占,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诉讼。
      陈入荣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代理人陈某辩称,陈入荣与原告还没结算,结算了其自然要支付。
      诉讼中,南隆所和陈入荣的代理人均未向法庭递交任何证据。法庭经质证,原告递交的5份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南隆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陈入荣在履行代理合同过程中,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约行为。被告陈入荣系受被告南隆所的指派而从事的代理活动,属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南隆所承担。被告陈入荣故意侵占他人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隆所实际承担的部分,可向陈入荣追偿。
      法院认为,尽管陈入荣涉嫌犯罪,但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故该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被告南隆所辩称,二原告允许陈入荣将款存入个人账户是二原告违约,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被告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南隆法律服务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3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440元。被告陈入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按照生效判决,胡秀兰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遗憾的是,南隆所却称,他们服从判决,但却没钱。法院查明,陈入荣被查封的房屋170平方米,却是按揭购房,购房款是陈入荣在银行贷的款,房产证是其前妻的姓名,该房产只能优于银行按揭抵押。
      胡秀兰认为,南隆所是司法局领导的单位,遂申请司法局付款,司法局5月8日书面通知:此案法院判决确定南隆所负责偿还,司法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
      令胡秀兰气愤的是,判决生效了,胡秀兰一分钱也没拿到,远在北京的陈入荣却打电话给胡秀兰说:“你打赢官司的瘾过完了吗,没过完还可以继续过,有本事你来找我!”对此无赖甚至是无耻之辈,胡秀兰愤恨不已,但却无可奈何!
      万分气愤的胡秀兰,随即向国务院总理办公室去信,痛陈了自己的不幸。胡秀兰的上访信从中央转到四川省,又转到南充市,再转到南部县,各级都有批示,最后转到南部县公安局,公安局加大了案侦力度。
      5月19日,侦查人员获悉一条重要信息,陈入荣出现在北京大兴区一带。经采取技侦等手段,锁定了陈入荣的活动范围和居住场所。7月6日,南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李天平、民警谢佳财赶赴北京,经守候一举将陈入荣抓获。
      经审查查明:现年40岁的陈入荣,因“包二奶”需要钱,去宁波代理案件时,按约定他可得4.48万元代理费,这么大一笔“横财”,他还嫌不足,竟打起了侵占当事人死亡赔偿金的主意。他哄骗受害人把钱存入他的个人账户后,回到南部即另外办了银行卡,先后10天即将原账户的存款全部转移。受害人一次又一次催他把钱拿出来,他却一推再推,直到4月11日,他实在脱不了身,才主持所谓调解,给了死者父母16万元。之后,即以“金蝉脱壳”的卑劣伎俩,谎称法院要开庭而摆脱了胡秀兰等人的跟踪,之后便于4月28日、5月8日先后将另开的账户上尚有的15.8万元全部取出,然后就带着25岁的情妇汪某逃到北京,企图隐姓埋名,逃避打击。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道德卑劣的陈入荣最终落入法网。其侵占的巨款则已挥霍一空,分文不剩。10月16日,记者从南部县公安局获悉,此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南部县检察院起诉。
      而今,胡秀兰因长期需要服药,经济处于困境,她上有两个年迈的父母,下有一个临近入学的儿子,为了生存,胡秀兰只好带病到成都打工,艰苦度日。其悲凉境况,令人扼腕叹息。
      
      编后:综观本案,值得世人引以为戒的地方在于,当事人在宁波领到钱以后,就应该在银行建一个账户,把钱存入银行,回家后,自己亲属怎么分割都无所谓,那钱始终在自己账户上,再怎么也落不到外人手里。
      退一步说,当时存钱,打个电话给南隆所,核实一下账号,不仅当即可以揭穿陈入荣的真相,还可以把钱存入南隆所的账户,无论如何也比存入陈入荣的个人账户保险。因为太相信陈入荣,结果遭了“烫”,造成如此惨痛的局面。
      再者,作为南隆所,如果在《委托合同书》上标注单位的银行账号,委托书条款中还应明确,其代理收取的款项是由委托人自己保管,还是由代理人的单位或代理人个人保管,有了这样明确的条款,恐怕也就不会被居心不良的人钻空子了。这样的深刻教训,不仅南隆所要认真吸取,其他所有律师行业和法律服务所行业都值得深刻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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