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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注射执行死刑”说起

    时间:2020-03-18 05:25:5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沈阳的“慕(绥新)马(向东)”大案,像“多米诺骨牌效应”,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倒下去,十六个局级党政一把手也稀里哗啦,连锁反应,都因腐败而纷纷倒下了。

    2001年12月9臼,马向东被南京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法院张贴的布告中透露,他是江苏省首例注射死刑(经马本人同意)的被执行人(2001年12月21日《羊城晚报》)。这令我想起2001年6月,从电视上看到美国33岁的蒂莫西·麦克维同样被注射处决的情景(该犯1995年因爆炸联邦政府大楼,6年后在俄克拉荷马市被注射处决):他是由全国性联邦法院判处死刑的,这在美国是38年来第一次。注射行刑过程,当时有记者在现场录像,有十几名受害者家属代表观看,还有200多名死难者家属,通过闭路电视收看。那么,我国最高法院为何在2001年9月昆明会议上,要求各地法院切实推行注射法执行死刑呢?

    有人对此大惑不解:这不是让罪大恶极的死刑犯进行安乐死吗?我看不然。

    注射法不仅是我国对死刑刑罚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依我看还具有更深刻的迈向现代文明的内涵。这种办法不仅对被执行人是人道的,对执行的法警来说也是一种人类文明的教育,无论在执行中还是执行后都可以缓解精神压力和有一种安慰。我们从传媒报道中可以感受到,中国的法制是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逐步发展。例如,“反革命罪”的取消;在未经审判判决之前,皆不能称“罪犯”,只能叫“犯罪嫌疑人”;法学界对他们有无沉默枳正在争论中等等。

    用注射法执行死刑,我认为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像马向东这样的巨贪,如果从义愤角度来说,真该千刀万剐,死几次也不多。但我们要看到,现代社会不是中世纪的封建专制社会——刑罚中具有数不清的残暴酷烈。如果那些非人的法律文化不抛弃,先进的法律文化就建立不起来。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就有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这些在甲骨文中均有记载。到了秦汉之后,中国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中世纪。五刑到了封建制高度发达的隋唐,已确定为笞、杖、徒,流、死等五种。

    然而在实行中,封建专制社会的刑罚,却是以虐待罪犯为泄愤、报复,甚至是快乐的享受,其残暴野蛮,在世界刑罚史上,可谓绝无仅有。

    仅举历史上死刑的方式为证:一、凌迟——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必须达到120刀以上,直到体无余脔,这个刽子手才算合格,然后剖腹断首。此刑又名“寸磔”,明崇祯皇帝对袁崇焕就是以此刑处死的。二、车裂(即五马分尸)——商鞅被贵族陷害即死于此刑。三、斩首——清代“戊戌变法”谭嗣同等六君子,在北京菜市口被斩后,首级悬挂于高竿。四、腰斩——明代诗人高启因作上梁文讽刺朝政,朱元璋下旨,将高腰斩于南京。五、剥皮一一明洪武时开国功臣兰玉就受此刑。六、炮烙——明宣宗朱瞻基将他的叔父朱高煦用大铜缸扣住,四周用木炭燃烧,直到将铜缸熔化,人在里边连尸骨也无存了。七、烹煮一一汉武帝时中大夫主父偃就是被烹煮而死。八、抽肠(把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的一端有铁钩,另一端缒着石块,像是一个巨大的秤,将一端的铁钩放下来,钩入犯人的肛门,把大肠头钩出来,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犯人厉声惨叫,很快就气绝身亡)——此刑是朱元璋的发明专利,他的大将军徐达攻破苏州城时,有三名被俘“参军”就是用此刑处死的。九、剖腹。十、射杀。十一、沉水。十二、绞杀。十三、鸩毒。十四、火焚。十五、钉颅。十六、活埋。十七、锯割。十八、饿死。十九,梳洗——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最终咽气(以上所引均见《中国历代酷刑实录》,包振远、马季凡编著)。

    鲁迅说:“医术和虐刑,是都要生理学和解剖学知识的。中国却怪得很,固有的医书上的人体五脏图,真是草率错误到见不得人,但虐刑的方法,则往往好像古人早懂得了现代的科学。”(《鲁迅全集》第6卷第165—166页。)

    美国曾长期使用电椅来执行死刑,但据目击者报道,死者痛苦不堪,室内还冒出烧焦尸体的糊味儿。许多国家的死刑,是用枪决,在被执行人的脑袋上穿几个窟窿。比起注射来,哪一种更符合人道呢?须知法律是理性判断的产物,不是情绪化的东西,什么“千刀万剐”、“投畀豺虎”、“睚眦必报”、“碎尸万断”、“食肉寝皮”……这些都是文学中的语言,而绝不能是法律的规范语言。

    邓小平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邓小平文选》第292页。)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与法制,不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制文化遗产,仅用中国封建的法制文化遗产来反封建,只能越反越封建。“文革”“四人帮’的专政,就是封建加法西斯,死于他们酷刑下的志士仁人,不计其数。其实,酷刑是统治者无理、无能和心虚的表现。

    封建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把人不当人。欧洲文艺复兴,可以说是“人的发现”。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意大利的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杰出的法学家贝卡里亚,曾经严厉谴责封建社会酷刑和拷问制度,他提倡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应被认为是无罪的人。贝氏可谓世界法学史上“无罪推定”理论的鼻祖;他认为对于犯罪应当是预防而不是报复,残酷的刑罚达不到预防性的目的,准确及时的刑罚才是预防性的。这些主张对于反对封建野蛮、残酷的刑事制度,具有历史进步作用。在他的名著《犯罪与刑罚》(1764年发表,在欧洲引起轰动)一书中,他对刑讯、秘密审讯、地方官腐败,以及野蛮和可耻的酷刑,都进行了猛烈抨击,他强调刑罚制度的目的应以达到安全和有秩序的适当目标为限,超过了这一点,就成为暴政。刑事审判的效力主要是依赖于判罪的确定性,而不是依赖于其残酷性。

    如果按现实情况来看,沈阳是我国下岗工人最多,其中贫困人口数量也不少的大城市之一;而马向东用公款出境豪赌,贪污受贿金额之巨大,不知可以解救多少贫困的家庭。对他判处死刑,确实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

    主张对死刑犯实行砍头、枪毙的人认为,酷刑可以对后来者起到以做效尤的震慑作用。其实不然。戊戌六君子1898年秋被砍头,七年之后——1905年孙中山、黄兴等人就在日本东京创建了同盟会,而章太炎创建了《民报》,明确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国的主张,为辛亥革命作了理论准备。看来,问题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是看真理掌握在谁的手里。当然,谭嗣同与马向东是不可比拟的,他们的功罪是截然相反的。

    不过,我们得承认,犯人也是人,在他被处死时,是看着他痛苦地死去,还是安然地对待死亡,这里就有一个是情绪化地泄愤,还是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地依法行刑的问题。也是衡量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是残忍没人性,还是使法律文化与时俱进,使之成为一个国家先进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标志。

    人道主义是全人类的先进文化遗产,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把人道主义拱手送给资产阶级,不仅仅是幼稚,而且是彻头彻尾的愚蠢!难道我们要继承江青极力推崇的所谓法家女英雄吕后处死戚夫人那样搞“人彘”(先砍断戚夫人的四肢,将她眼珠挖去,又用一种药熏耳致聋,给她饮以喑药,哑不能言,然后抛在厕所中,称之为“人彘”)吗?

    不论国际上有多少国家废除了死刑,我认为今日之中国,死刑是绝对必需的。当前,在腐败的路上昂首阔步得意洋洋越走越远而又尚未败露的那些腐败分子们,你们如果对马向东之死表示羡慕,那就悉听尊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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