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短文摘抄 > 浅谈中国“德主刑辅”思想和西方“法律至上”思想起源及异同

    浅谈中国“德主刑辅”思想和西方“法律至上”思想起源及异同

    时间:2020-04-22 05:15:1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提 要】我国文明之所以能薪火相传,得益于“德主刑辅”思想的保驾护航;西方文明能在近代和现代强势崛起,主要依赖于“法律至上”的思想,我国法治思想一直坚守德主刑辅这一主线,它不仅成就了我国古代的辉煌,且还因为它的包容性极强,善于吸纳包括西方法律至上法治思想在内的所有具有积极意义的各种文明成果,又为我国在新世纪的强势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西方法律至上因为其在进现代史上制造了灿烂的文明,本身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因此造成西方世界的国民们目中无人,狂妄自大,以至于裹足不前。本文对两种法治思想进行追本溯源的探究和比较,旨在为当下的法律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中国德主刑辅思想 西方法律 至上思想 起源及异同

    一、我国“德主刑辅”思想

    德主刑辅思想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正如我国传统文化一样,“德主刑辅”思想同样免不了良莠同在、鱼目混珠的现象,它既是我国古代圣主贤臣治国安邦的政治智慧的结晶,也同样镌刻着阶级和时代的烙印。

    我国古代各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认知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争论,但这些争论和分歧都隶属于“德主刑辅”思想的总体范畴,不管朝代如何更替,这一治国思想自从西汉确立以来,就成了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基本方针。

    (一)德主刑辅的源起——周公的明德慎罚

    西周代商而有天下,周公为了巩固西周的统治,总结了夏商两朝施政的成败得失,在规范、汇集增补和修订礼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的治国思想。周公认为,夏朝除了夏桀、商朝除了帝辛之外,两朝的帝王没有不明德慎罚的,周文王周武王也正是由于他们的明德慎罚,所以才能取代不实行明德慎罚的帝辛(商纣王)的。所谓“明德慎罚”,就是统治者治理国家一定要大力推行德教、弘扬德政,小心谨慎地施用刑罚,管理百姓要以教化为主,审慎刑杀。

    因此“明德”是“慎罚”的目的之所在,而“慎罚”则是“明德”的具体落实。“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统治者自觉意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标志,对后来的统治阶级影响深远,是“德主刑辅”思想的源起。

    (二)春秋战国,重德不废法——德主刑辅思想的孕育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其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法家和儒家,法家倡导“垂法而治”“为国以法”,儒家则主张“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从这里我们看出法家重法,儒家重礼和德,两者的治国理念截然不同。

    1.孔子的明德慎罚思想

    我们也知道,后来是儒家思想成了主流思想,儒家对法家“为国以法”的治国思想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儒家并不否定法律对于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孔子指出如果用政治方法來进行治理,用刑罚方法来进行整顿,人们就会一味追求免于处罚而无美德;而如果用道德去治理,用礼教去整顿,则人们不仅会拥有美德而且还能让统治者获得人们的支持孔子虽然强调道德教化,能引导百姓知礼仪、明羞耻、规避犯罪,但同时也认为,尽管刑法不能令百姓知羞耻,却也能用惩罚来遏制犯罪。

    2.孟子的德主刑辅思想

    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孟子提出,若没有道德规范,则也会没有法规制度;朝廷没有道义,工匠没有尺度,官吏不顾义理,百姓违反刑律。如此下去国家就很难运行。孟子认为道与法、义与刑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工具,必须发挥法律权威和道德权威的作用,否则国家就会走向灭亡。

    3.荀子开始思考德主刑辅思想

    荀子的观点则是,国君的法度很严明,言行合法要有定准,各种制度已设立,百姓了解方向明。如果官吏任免有标准,贵贱避免随意定,便不会有人私下讨好君主。三位儒家大师都强调礼法的结合,主张礼是法的根本,是治国主流思想。对此,荀子总括为:“礼者,法之枢要也,礼义生而制法度。”

    由此可见,儒家治国以礼法和道德为根本,反对专任政刑迷信政刑,但并不排斥施政过程中政刑的功能,认为政刑是德礼的必要补充,这是后世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源起。

    (三)西汉“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西汉初年,政论家贾谊继承并发展了孔孟之说,认为礼法是将恶行禁止在行为发生之前,而法律则是禁止在行为发生之后,所以法律作用明显而礼法作用难以被知晓。贾谊据此提醒汉文帝,礼与法都是管理百姓治理国家的两个重要策略,但其地位作用不同,礼高于法,因为礼的作用是在未发生的时候,就杜绝犯罪苗头,且能从最细微之处教化百姓,引导百姓不知不觉逐渐接近善良而远离犯罪行为。

    西汉中期,大儒董仲舒在承继先秦儒家学说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反思了先秦诸子百家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各种理论、学说,并结合汉代施政经验,正式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董仲舒的核心理念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他认为治国应遵循先德后刑的原则,教化百姓应该大德小刑,这一治国理念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君主专制,巩固政权,这对统治者追求长治久安相当重要,因此得到了汉武帝的赏识和采纳,这也是汉武帝下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要原因。从此“德主刑辅”思想成了后来的封建王朝的治国的主流思想。

    (四)从西汉后期至明清,德主刑辅思想的传承

    自从西汉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施政思想之后,我国经历了多次封建王朝的更迭,但无论哪朝哪代,其统治者是君圣臣贤,还是君昏臣庸;也不管是汉民族统治者,还是入那几个主中原的边疆少数民族,都自觉地继承和坚持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并根据结合时代的需要加以增删,历史上凡有作为的君主则是积极发展“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譬如唐代的李世民就主张治国“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他和他的臣子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德政制度,以此来“正家”“定天下”,但也认识到刑罚的重要性,制定了《唐律》,希望“制礼以崇敬,立刑以助威”;明太祖朱元璋尽管是一个比较迷信刑法的作用的帝王,但他同样认为礼和德是治国的根本,说:“礼乐,是治理天下的良方,刑政,是匡扶社会弊病之猛药,申明礼仪是用来教化百姓的,制定法律是用来约束冥顽不化的。”主张:“用仁德来教化百姓,申明刑罚来辅佐之,教化百姓要恩威并举”这样才能做到“官员百姓相安无事,天下才会安定”。康熙帝则是忠实传承德主刑辅的帝王代表,他认为“守固”之道,关塞险阻不可靠,修德安民最重要,特别重视“明德敕法”与“礼教德化”并用的作用,治理天下要“礼法并用,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五)近代以来我国对德主刑辅思想的传承

    历史的车轮驶进新世纪,尽管我国在结束封建时代之后,借鉴西方法治制度制定了具有崭新内容的法令制度,但德主刑辅仍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理念,新世纪之后,我国领导人就曾多次强调德主刑辅对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

    在2018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但又不仅仅讲法治,还要讲德治,要尽力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将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融合成一体,这不仅是对中国“德主刑辅”思想的传承和发扬,更是对治党治国规律的最佳把握,对我们的社会治理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二、西方“法律至上”思想

    (一)“法律至上”思想的源起

    在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具体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的人是柏拉图,比我国的“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足足晚了700年,柏拉图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并具体解释了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其具体的法治理论体现在他的专著《法律篇》中。

    1.柏拉图对于立法和立法者的解释

    柏拉图在其著作中这样解释,制定法律条例是立法者的职责,立法者所立之法,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最大的善;国家之大善不是扩张疆域的霸权战争,更不是争权夺利的内战,而是导引国人向善。并从道德、神性和理性三方面进行了论证,得出了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的结果。

    2.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是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的一個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法是维护正义的一个重要保证。在《法律篇》中,针对当时流行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的论调,柏拉图导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认为这种世俗的理论是错误的,其实质是为特权阶级利益服务的,按照这种错误的理论制定的法律是当然是错误的,是不合民意的,这样的法律只符合党派利益,绝对不符合国家利益。

    3.柏拉图的王权理论

    在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必须将王权一分为二,这样才能有效限制王权。这是柏拉图分析了当时波斯王朝的施政策略提出来的,他认为波斯王朝政治腐败现象的原因,是统治者过渡的剥夺了国民的自由,致力于打造极权政治,以至于使波斯帝国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荡然无存。

    4.柏拉图的涉外法理论

    在对待外国人的态度上,相对于中国古代将外国人贬斥为“化外人”的态度截然不同,柏拉图认为外国人的利益更应得到保护。其原因是,外国人进入本国就是流浪者,他们背井离乡,相对于本国人来说是弱者,人应该秉持神的意旨,同情弱者。所以侵犯外国人的利益就是欺负弱者,其罪行应该更为严重。他还认为与外国人签订的协定同样是神圣不得违反的。

    5.柏拉图的政治制度

    在政治制度方面,柏拉图认为,所有政治制度都是从君主制和民主制两种政治制度演绎出来的。君主制的政治制度是高度的独裁模式,民主制的政治制度则是高度的自由模式,但这两种政治制度本身来说,都不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模式。柏拉图认为独裁制是最好的执政制度,其次是中等程度的独裁或中等程度的自由政治制度,较为符合民意,再次是立宪君主制,再次是某种民主制,等而下之的是寡头政治。其法治理论对西方国家中世纪之后的法治影响深远。

    (二)法律至上的断层——古罗马运用契约理论治国

    古代罗马的主流治国理念是“政约”。那么何为“政约”呢?其基本理论就是国王与国民之间的订立契约,国王按照契约护庇国民,国民则根据契约条款拥戴国王。古代罗马帝国之所出现这样的政约理论,是因为罗马帝国是一个极为强大的帝国,帝国能满足国民的诸多要求。

    所以罗马帝国中的执政者们在构建法律和政治制度时,没必要宣扬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他们首要职责就是遴选出出色的国王,制定相应的契约;其次是建构一个守法的政府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约束机制。这种理论成了后来西方国家借助宪法约束国家权力的宪政理论的理论基础。在当今诸多法学家眼里,宪法等同于契约。当下的英国宪法一般就被认为是君主与国民双方之间针对权力制约所达成的契约。

    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政权凭借“君权神授”等理念稳固了自己的地位,通过愚民政策消除了国民对教会和封建政权统治的怀疑,这一时期的政治家们就是运用罗马时期形成的契约理论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地分配的。其基本原理是:国王被选出来之后,必须在政治家们的帮助下构建两个契约:上帝和国王之间的契约——“圣约”,亦即“君权神授”;国王和国民之间的契约——“政约”,国民服从国王的管理,国王必须公平正直进行管家管理。国王施政有悖于契约,国民可组织起来对国王进行处罚或罢免,同样的,国民如果不服从国王的管理,国王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三)中世纪对契约理论的传承——法律至上思想的复苏

    众所周知的,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的“圣约”一统天下的时期,国王们发展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宣称自己的权力是从上帝那里领受来的。从罗马帝国废墟上诞生的法兰克王国其第一任皇帝丕平,被国民选为皇帝之后,对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不满,他求助于罗马教皇,要求教皇为他当着法兰克王国所有主教之面进行加冕,从而来确立自己的王权。

    公元754年罗马教皇在圣德尼修道院帮助丕平实现了这一心愿,且在冕仪式上宣告,自此之后,法兰克国王由丕平家族中的人担任,教会中的教主们如果违背此项规定,就会剥夺其在教会里的圣职,并从教会中除名。丕平意在向所有人宣告皇帝的王权是神圣的,是上帝授予的,自己的统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后欧洲诸国的皇帝们纷纷效仿,以示其王权的合法性,这不仅开创了中世纪“君权神授”新的篇章,而且基本废止了皇帝或国王的选举制。而教会也渐渐渗进世俗政权之中,也渐渐赢得了民众的支持,教权也由此凌驾于王权之上。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传承古罗马契约论的杰出代表。同时也传承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和基督教神学理念,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是对柏拉图理论的传承。托马斯·阿奎那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并进行了神学加工,为后来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1.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提出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每一个思维正常人为了更好的发展前景,都会意识到个人能力的有限,而去追求群居生活。这主要是因为:其一,没有谁能为自己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每个个体的人只有与他人生活在同一社会中,才能获得他最基本的需要;其二,人类具有天然的政治和社会属性,与他人一起生活是每个人的本能反应;其三,每个人的心灵深处都具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渴望。

    “人类社会的发展走向的与个人的所追求的目标并没有什么区别。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只是在于传播美德,更重要的是借助传播美德,从而让每个个体的人都能享受上帝赐予的幸福的目的。”这就告诉我们,美好的社会状态需要借助一定的道德准则来实现。因此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必然要用一些措施来维持,而法律就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为了人间的和谐与行善,必须制定法律。”“从公益高于个人利益角度来讲,法律的公正昭示了在一切伦理德性中最为突出。”可以说托马斯·阿奎那是从基督教神学角度来解释并发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的,他的法律思想由人法、神法、自然法和永恒法等四个层次组成。

    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个层次的法律思想

    所谓人法,就是由人所制定的法律,是指具体的执政阶层制定的维护社会公益的准则。托马斯·阿奎那强调,人法不能随意制定,必须从属于理性,必须是服务于社会公益需要而发出的理智命令,契约精神必须贯穿在人法的制定当中。自然法和神法是根据上帝的旨意而生发出来的。托马斯·阿奎那对人法阐述的最为透彻:其一,人法要为所有国民的需要服务,必须得到国民的一致认可。其二,契约精神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即使是征得国民认可的法律,如果与自然法原则相悖,也必须废止或修改。托马斯·阿奎那对之后卢梭和孟德斯鸠相关理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托马斯·阿奎那的权力论

    在权力分配上,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国家中的所有的合法权力都必须是国民认可的,国民选举一位国王,就意味着国民将其权力转交给这位国王,这并不是简单的授权。国民有权力约束国王的权力,如果国王是暴君,国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其推翻以保证正义的持续。当然国王依法治理国家,国民就必须尊重他在一国中的统治权威:“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虽然其他禀赋不平等。个体的人不应像一个工具一样服从另一个体的人。因此在完整的国家中,国王是没有废除国民自由的权利的。”

    (四)西方法律至上思想的确立——天赋人权

    古希腊人执着于追求智慧、探索理性、研究科学、思考社会,这些都成了西方文明的前进的灯塔。基督教就是对古希腊哲人们的理性观念的承袭,这或许有些难以理解。但事实上,《圣经》一些教义,是对古希腊理性思想的传承。“基督教与世界其他各大宗教相比,一个显著特征是神秘与理性的完美融合,它除了具有完整的教义体系外,还有其神学与哲学合一的神哲学。这一特征是与古希腊和希伯来文化融合的产物,更是基督教对世界文化的最重要贡献。神秘是基督教文化的核心,哲学则是基督教文化的大脑。”。

    基督教中的杰出人物接受了柏拉图的社会构想和法律思想、吸纳了亚里士多德的学术思想,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基督教独特的理性思想,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理性主义理论,这种宗教性的理性主义对文艺复兴以及启蒙运动中的思想解放提供了理论支撑,并奠定了欧洲社会的近当代文明基础。

    当日耳曼等蛮族入侵欧洲文明时,是基督教会保存了西方文明的成果,是西方理性主义薪火相传的纽带。基督教的理性思想经过人文巨匠们的加工后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内在的动力。从文艺复兴开始,理性主义能挣脱了基督教的束缚,重获自由,恰恰是基督教中的理性思想立下的功劳,文艺复兴之后,继之以启蒙运动,这些思想先驱高呼“众生平等”“自由、平等、博爱”是天赋的人权。这就为欧洲国家开始的文明建设提供了民主和法治基础,从而欧洲各国也相继确立了“法律至上”的思想。文艺复兴和接踵而至的启蒙运动,涌现出来的人文巨匠们对人文精神和理性思想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人本精神得到了肯定,理性注意也完成了从上帝的至高权威向人的自由平等转移,他们高举精神解放、自由、民主等旗帜。

    巨匠们的理性主义渐渐深入到西方每一个人的精神世界之中,当时几乎所有欧洲人都迫切的希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理性思想的人,享受自由而又有个人品性的美好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民众开始要求重新制定法律,规范人们的的行为准则,法律至上的思想从此深深植根于每一个正常人的思想之中。从此“君权神授”的史页翻过去了,当然即便是当代,西方国家在法治道路上的求索也一直没有停下,理性主义法治仍然是其内在驱动力,是当今法治思想的核心和灵魂。

    三、我国“德主刑辅”与西方“法律至上”思想的异同

    (一)不同之处

    我们的先祖更早的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周公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而西方第一位全面阐释法律思想的柏拉图,生活在公元前四世纪,整整晚了七个世纪。

    1.传承方式不同

    我国自从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思想之后,一直传承并发展着该思想,而“德主刑辅”就是历代王朝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明德慎罚”的传承和发展,历朝历代都能自觉追求一种道德自觉,以此来教化百姓,我国的历朝统治者虽然极力宣扬统治的合法性,但早在公元前三世纪,陈胜就喊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成为后来反抗腐败王朝的标志性口号,这也迫使取得统治权不得不实行“德主刑辅”,以安抚百姓。

    而西方柏拉图提出了“法律至上”的治国理念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断层时期,古罗马实行的契约理念,虽然后来的基督教接受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但它毕竟是从宗教角度研究的,不能很好地用之于国家治理,相反基督教宣扬“君权神授”,并以此来向世俗权力渗透,西方国家传承的是古罗马的契约论,虽然中间也有法律至上的理念,但那只是零星的、不成系统的行为,直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在平等、自由的旗幟下,人们才开始质疑“君权神授”,法律至上的理念才深入人心,比陈胜怀疑“君权神授”晚了1600多年。

    2.核心理念不同

    这两种理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德主刑辅的核心是道德教化,即统治阶级以自身高尚的道德情操来引导百姓向善,刑罚只是辅助道德教化的实现处于从属地位。而柏拉图的法律至上理论则是,以法律条例规范百姓的行为,以法律来引导百姓向善,有些类似于我国的法家主张。即便现在,我国百姓的法律意识仍然从属于道德意识,而西方民众的法律意识要远远高于道德意识,动辄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我国司法仍然强调庭外调解,和为贵,追求一种道德自觉或道德发现。

    3.政权体质不同

    我国封建统治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极力宣扬受命于天,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朝廷大臣往往无法有效限制,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封建王朝暴君频出;西方国家一开始实行的是国王选举制,国民有权按照法律条例弹劾,甚至组织起来废除国王,这大大制约了王权,尽管后来“君权神授”了,但代表民众意愿的议会还是制约王权的权力,这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王朝中是没有先例的。

    4.兼容性和排他性之别

    我国的德主刑辅思想有着海纳百川的融合性,我国近代就吸纳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吸取了其中的法律至上的一些理念;而西方的法律至上一旦确立,除了自身追求发展和完善之外,是排他性的,当然这主要是西方人以文明的引导者自诩,不屑于吸纳其他文明成果之心在作怪。

    (二)相似之处

    1.都是自上而下的行为

    “德主刑辅”和“法律至上”法律思想,都是自上而下的行为,都是追求正义公平的准则,我国的“慎罚”和“刑辅”就是要尽量做到司法公正,不滥施刑罚,以致造成冤案;而西方的“法律至上”也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从某些角度看,西方古代的司法制度要比我国古代健全。

    2.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这两种法律思想都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百姓古代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意识,西方在这方面走得更远,如果国王处事不公或行为不端,国民可以组织起来按照法律条例废黜国王。

    3.都体现了劝人为善的执政理念

    在劝人向善方面,虽然我国古代历代王朝推行“明德” 和“德主”为核心的施政理念,但统治者也知道仅仅依靠仁德和礼乐的教化,是不可能让全国臣民都走向道德自觉的,还必须借助“慎罚”和“刑辅”来惩治不法之徒,以此来导人向善;西方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为代表的古代先哲,和后来的卢梭、伏尔泰等人则都主张用法律条文规范人们的行为,导人向善。

    总而言之,中西古代的治国思想各擅胜场,都有其合理之处,也各有其缺陷和不足,笔者将两者放在一起,追本溯源,进行比较,旨在探讨新世纪我国如何吸纳西方“法律至上”的某些积极要素,以为我用,促进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的经济腾飞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983《论语》,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孟子》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荀子》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汉书》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董仲舒1998《春秋繁露》,转引自韩延龙《法律史论集》,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明史》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圣经出埃及记》,南京爱德有限公司装订。

    傅乐安1990《托马斯阿奎那基督教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江作舟、靳凤山2001《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阿奎那》,安徽人民出版社。

    赵敦华1994《基督教哲学1500年》,商务印书馆。

    王晓朝2003《教父学研究——文化视野下的教父哲学》,河北大学出版社。

    (通信地址:210094 南京理工大學知识产权学院)

    相关热词搜索:主刑思想异同浅谈中国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