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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必要性探讨

    时间:2020-04-26 05:16: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受经济金融体系内生的转型升级需求和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已经成为各方认可并努力的方向。商业银行过去主要经营长、短期贷款,虽然也起到了供应长期资本的功能,但在资本市场建设中起到的作用还相当有限。让商业银行更广泛地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不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便捷途径,而且能够为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提供充足的动力。在商业银行融合资本市场的路径上,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允许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都是政策可选项。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市场;经营转型

    一、实体经济结构调整的金融需求

    在中国经济从计划走向市场,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中,投资—需求(内需和外需)相互促进的螺旋式上升过程持续了三十年之久。然而,受改革红利、入世红利和人口红利所驱动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遭受到了严峻的压力和挑战。

    由于需求的收缩和供给的过剩,中国经济从高速发展降档为中高速增长,经济降速的结果是高企的债务杠杆率无法被有效消化和资本回报率持续下降。目前中国市场总债务占GDP的比重比较公认的数据是220%左右,其中政府约占GDP的60%,企业债约占GDP的130%,居民债务约占GDP的30%。白重恩和张琼(2014)的研究计算了调整价格之后的税后投资回报率,2013年中国已经降低到4.17%的新低水平。该数据从1994年14.74%的高水平持续下降。在2000~2008年还曾稳定在8%~12%,但金融危机之后投资回报率水平大幅下降。

    由于经济体债务杠杆率居高不下和产业资本回报率的下降,以银行贷款作为主要金融资本供应渠道的产融结合模式也显露出了其固有的缺陷。一般来讲,我国银行不能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所以控制信贷风险的手段主要依靠抵押物估值的设置。对于没有可靠抵押物的高科技行业和服务业,银行贷款无法准确地控制风险,其融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而高科技行业和服务业又恰恰是制造业产能过剩背景下经济活力的主要源泉。

    虽然信托业凭借投资领域优势和信托制度优势对原来的“银行贷款”模式进行了升级换代,发展了股权投资、派驻董事和财务监章等多种风险控制手段。但由于大资管行业的刚性兑付文化约束,信托公司依然会要求可靠的有形抵押物作为风险控制手段。以信托业为代表的资管行业的产融结合模式仍然不能满足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需求。

    美国、日本和欧洲的经济金融史表明,权益性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创新活力极强,对于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也最大。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天使投资、VC、PE、Pro-IPO、并购资本等完整的资本供应产业链和资本交易市场。但我国目前在资本供应的许多环节和领域仍然非常薄弱。这制约了我国金融体系权益性资本的供应,并进而延缓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转型和升级步伐。

    因此,从对接实体经济结构调整的金融需求的角度来讲,作为规模最大,分布也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中国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参与资本产业链的形成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助力中国制造业向2.0甚至3.0版本转变。

    二、激活资本市场活力的便捷途径

    迄今为止,商业银行体系的总资产规模已经超过140万亿元,是其他金融行业的数倍,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

    由于经济发展模式和历史原因,商业银行与居民和企业保持着最紧密的联系。这不仅是因为银行的网点资源比较充足,还在于银行传统的存贷汇业务覆盖面最广,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因此,由银行来引导居民和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建设的交易成本最低。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银行在居民和企业头脑中的认知度最高,由银行业来引导居民和企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所需要的信任成本也非常低。

    由于商业银行的缺席,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虽然早已经开始,但至今依然相对弱小。反观已经取得不菲成就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于有了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其总规模和融资功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比如,2005年之后,人民银行先后允许商业银行承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至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债余额已接近10万亿元。如果没有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这一成绩的取得是不可能完成的。

    上述事实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信任成本和交易成本难以在短期内被其他金融行业消化。以认可度和声誉为例,不经过时间的淘洗,一般的金融机构很难形成高度的市场声誉。而开设网点的成本则更高,足以让一般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渠道资源获取的成本,但互联网对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的介入仍然乏善可陈。

    虽然商业银行在信任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只能通过理财业务来间接参与股市,但这种参与还要借助其他通道来实现。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是这一局面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上述根本法律从顶层制度上杜绝了银行全面参与股权市场的可能性,非但与当前混业经营愈演愈烈的现实不相符,而且制约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成效。

    回顾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史,结合我国金融业的特殊情况,逐渐放宽政策限制,允许商业银行以更多的渠道和形式来参与资本市场建设,是激活资本市场活力的便捷途径。

    三、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现实需要

    面对利率市场化和中国实体经济的产业资本回报率不断下降的现实,商业银行过去依靠规模扩张来赚取利润的发展模式变得不可持续。越来越多的银行家开始认同银行应当向内涵式增长模式转变的理念和观点。

    更具体的是,由于商业银行受到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存贷比等多种指标监管,未来提升经营效益的重要使命不得不依靠资产管理业务等中间业务品种来完成。不同于存贷款等传统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与资本市场有着天然的关联。作为专业受托人,银行有义务为委托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收益。

    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爆炸式发展,财富管理机构为客户提供综合资产配置服务渐成趋势。银行在从事财富管理业务过程中,面临着信托业、券商资管、保险理财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其他理财产品的激烈竞争。一定程度上讲,投资范围优势和投资管理能力是财富管理竞争力的核心。

    虽然银行占据着渠道优势,但在投资范围上却有着明显的劣势。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限制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参与资本市场受到诸多制肘,比如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体制和考核机制不支持交易员频繁进行资本市场交易,这是因为收益和风险分配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所以,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遵循“大类资产配置为主,市场交易为辅”。当前的经营体制下,银行的投资管理能力也难以从根本上得以提升。

    上述观点不难为数据所佐证。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3年)》以及《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度报告(2014上半年)》内容显示,2013年末和2014上半年末债券及货币市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这三个类别资产的投资规模占比合计均在90%以上。这说明,商业银行虽然面临经营转型和为客户创造收益的双重压力,但理财产品的投向主要是债权类资产,对于股权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非常低。

    四、对商业银行紧密融合资本市场的两点建议

    (一)修改《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

    当金融混业化经营已经成为既成事实,顶层设计也应当因此改变,以适应新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与现实的金融发展一日千里对比的是,《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修订明显滞后。

    对于《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各界都已开始热切期盼。囿于传统法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体资格仍然缺失,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名义上仍旧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因此受到牵制。业内人士期待《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能够明确银行理财的信托性质并确立法律主体地位,放开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规定。如果银行理财的信托性质得到法律明确,那么其投资范围也应当与其他金融行业保持一致。

    《证券法》的修订进程则要快速得多。201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证券法》的决定,按照此前201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2014年12月份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证券法》可以仿照美国,遵循功能监管的思路,允许商业银行持有证券业务牌照并经营证券业务。

    (二)允许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

    2014年7月11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明确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是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可以说,理财业务事业部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财业务的独立性问题,但从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来看,资管子公司制度明显更为适合。

    允许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独立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无论从文化传导、激励机制,还是从现有法律突破上,都有助于银行向资本市场的全面融合。

    资管子公司在成立之后,可以形成独特的企业文化,避免与原有信贷业务条线的矛盾、摩擦和交叉传染。资管子公司在成立之后,可以重新设计独特的激励机制和市场开拓模式。同时,允许资管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比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障碍要小得多。

    参考文献:

    [1] 白重恩、张琼.中国的资本回报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世界经济,2014年第10期.

    [2] 吴遵杰.日本金融体系改革:寻找金融机构与资本市场的新结合.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9期.

    [3] 赵蔚.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融合过程的风险分析.华北金融.2010年第7期.

    [4] 张炜.我国商业银行拓展资本市场业务的主要法律限制.中国金融.2003年第24期.

    [5] 周小川.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金融市场研究.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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