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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论】 柏拉图理想国读后感

    时间:2019-01-28 17:59:2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柏拉图对正义的探讨是《理想国》一书的核心主题。柏拉图从理性角度构建的理想国是正义的,而正义来自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结合。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其理论存在极权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倾向,并在论证逻辑上也存在固定化、忽视非理性因素以及前提抽象三个弱点。虽然柏拉图的正义论带有明显的阶级性,但对理论和现实都有深远的意义,为寻求正义提供了一种价值上的参考。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论;极权主义;整体主义
      
      “正义是什么?”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叩问社会,也成为时至今日仍然热烈探讨的政治核心问题。追溯历史,当时的雅典乃至整个希腊处于由盛转衰之时,这一期间,雅典社会动荡不安,传统的伦理、信仰和社会政治制度也遭到重创。《理想国》是柏拉图基于一种对希腊政治危机的现实关切而提出的第一救国方案,也是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探寻人类正义问题的著作。为了重建一个理想的国家,柏拉图将正义作为救治良方,因此我们可以说《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正义的探讨是自始至终贯穿该书的主线,是柏拉图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柏拉图正义论的概述
      柏拉图认为,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理性即智慧和知识,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后两者则表现为勇敢和节制。可见,智慧、勇敢和节制都是人的美德。在国家生活中,各人从事的工作取决于各自的德性。具有智慧品性的人由金铸成,是国家的统治者;具有勇气品性的人由银铸成,将成为保护国家的军人和武士;欲望则为广大自由民所共有,它由铜和铁铸成。每个人的天性在出生时由神所铸定,它决定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是不可任意更改的。人的德性存在先验的分层,这是正义的本性存在。而层间的互动或越级都是非理性的破坏,非正义则由此产生。这一哲学信念奠定了柏拉图对正义的阐释。
      柏拉图对正义的讨论是从区分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开始的,他感到个人的德行属于微观世界,较为抽象,不易说明,需要借助于一种显明的、宏观的事物来说明。柏拉图采取的论证方法是以国家来比方个人,借助于阐明国家正义来阐明个人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国家的正义就是国家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国家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国家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柏拉图强调,每个人只能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各行其是,各司其职,不得任意改变。正义就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的成员都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其他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即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因此,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使每个人都在最适合自己能力的岗位上工作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原则,它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这就是社会的最大正义。而个人的正义就是人心中的三个部分各尽其职各安其分,理智以智慧统帅心灵,意志以勇敢保护心灵,欲望以节制为心灵的正常活动提供生理基础,三部分协调配合,使心灵处于和谐安宁之中。 
      柏拉图勾画了一幅等级森严的国家制度图画,首先国家的政治权利为统治者和护卫者所垄断,虽然少数才智卓越的工匠等级的人也可能上升到统治阶层,但是如果只是工匠身份的话,那么是没有资格参加政治活动的,只有服从命令的义务。这显然与当今民主政治中所提倡的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其二,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三卷中提及的“高贵的谎言”,目的是让人们相信有这样的传说,统治者天生掺有昂贵的黄金,护卫者是白银,农民工匠是铜铁。这种近乎神谕的政治手法,与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做法可以说是异曲同工。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猛烈轰击柏拉图的正义论,认为“柏拉图的政治纲领在道德上远非优越于极权主义,二者本质上是相一致的。”[1]
      波普尔发现柏拉图的正义学说与现代极权主义之间惊人的相似性,他在柏拉图的正义论中发现了一个极权主义的政治纲领,其要点是:一、严格的阶级区分,统治者是牧人,被统治者是畜群,二者必须严格区分;二、国家的命运就是统治阶级的命运,统治阶级的独特利益,就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三、统治阶级对军队的垄断权;四、思想检查制度,以持续的宣传造就和统一思想;五、国家要自给自足,即统治阶级必须控制或垄断经济。[2]由此认为柏拉图是极权主义的重要起源。
      柏拉图正义论的极权主义思想因素,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光大。现代比较重要的极权主义的观念,都直接得到黑格尔的传承。因此,黑格尔哲学最为容易遭遇非理性主义和存在主义等反对派的批判,认为“他强调绝对精神的理想的决定论,强调最终消除一切对立,似乎削弱或然性的偶然性和生命的无理性,似乎无视人类经验的具体的情感的和生存的现实性。”[3]
      当然,认为柏拉图是极权主义主张者,并不是说柏拉图的政治设计倘若运用于实际必然导致极权主义,这还需要外在条件,而是说柏拉图的正义论实际在为极权主义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提供了一个思维基础。
      二、柏拉图的正义论与整体主义
      在柏拉图的正义论中,他把国家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将它比喻为人的身体,比如农民、工匠的能力相当于食欲或者营养的能力,这种能力存在于腹部;护卫者的能力是相当于行政或者富于勇气的能力,这种能力存在于胸腔;统治者的能力则是理解和思考的能力,这种能力存于头脑之中。柏拉图还将国家和人的灵魂做比较,统治者相当于灵魂中的理性部分,护卫者相当于激情部分,而农民工匠则相当于欲望部分,理性统治着激情和欲望,并且激情还起到帮助理性统治的作用,灵魂的三部分各司其职,这样的灵魂才是和谐而正义的。同样,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统治者代表着智慧,护卫者代表着勇敢,统治者和护卫者这些优秀的人物统治着的其它下等人则代表着节制。这样的国家中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各起各的作用,这样的国家可谓正义。由此,这个国家就具有了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四种品质,因此也就是一个善的国家。柏拉图从整体主义和国家主义出发,认为“你自己的存在也一样,每个人都是这个世界的某个局部,一切微不足道的事物都是一样,它们的全部努力就是趋向于这个整体……一切事物行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整体的幸福的生活,这个整体不是为你而造的,而是你为这个整体而造。”
      或许我们从柏拉图的整体主义的阐述中多少可以理解苏格拉底最终选择服从法律从容赴死的公民思想,但后世学者常常质疑甚至激烈抨击柏拉图这种整体主义,认为造成人与人之间先天的不平等,压抑人性,削弱人的发展动力,这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机器干涉、损害到个人的权利。在这样的国度,大多数的人只会听从要求,围绕在掌握智慧的统治者周围,个人命运不掌握在自己手里。如在婚配关系上,柏拉图推行共妻制,所生孩子由国家统一抚养,孩子是全社会的孩子,父母是全社会的父母,城邦的命运就是个人的命运。这是一种强势的逻辑,往往以一种假定的、绝对的正义姿态对抗真正的、法律的正义实貌。正如波普尔所说:“由于其极端的集体主义,柏拉图对大家通常所称的正义问题,也即,对有争议的个人要求一视同仁,甚至没有兴趣。同时,他对调适个人的要求使之适应于国家的要求也没有兴趣。因为个人终归是次要的。‘我立法时以什么对整个国家最为有利为依据’,柏拉图说道,‘……因为我公正地把个人的利益置于稍次的价值水平上。’他惟一关心的正是诸如此类的集团整体,而正义对他来说,不过只是集体机体的健康、团结与稳定而已。’” [1]
      三、柏拉图正义论的论证逻辑
      《理想国》是从询问“正义是什么?”出发,先后驳斥了正义是欠债还钱,正义是给予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几个对正义的理解,但正义的定义还是不得而知。柏拉图继而改变思路,通过考察较大的城邦正义,来对应较小个人的正义,以此看清真正的正义是什么。为了构建共同体式理想国,一致性是十分必要的,柏拉图不得不在逻辑上隐藏了这样一个前提,正义是普适的,对城邦和个人都是共通的,追求的就是这种普遍的理念。
      柏拉图的论证从理性的角度而言似乎周全,但还是存在三个致命的弱点:第一,这样的正义论陷入固定化和永恒化,往往沦为对现存制度进行顽强辩护的思想工具。过于看重秩序的维持导致动态的国家画面陷于僵化,可以说是缺乏赫拉克利特的流变意识。第二,从理性的角度构筑的正义论忽略了“个体”理性的有限性,即非理性因素是客观存在的,而非理性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时常直接扭转事物发展轨道。正如后现代主义大师克尔凯郭尔认为“真正生活的人至少是三种因素的综合物:理性、本能、激情。理性只是实现愿望的理由和借口。”而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也曾说过:“每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根源在于意志,而不在于认识;在于我们意识中的情感成分,而不在于它的理智成分……” [4]第三,这种正义论的前提纯属人为的抽象设定,尽管“正确”得无以复加,但它不能解决抽象前提与实际社会的矛盾,这使得它实际上成了一种任意的主观臆断的学说。人类对正义的期望如同对幸福的期望般永恒,但为每个人都提供幸福的合乎正义的生活是不可能的,任何一个社会能够保证的幸福是集体意义上的幸福,满足那些值得满足的社会生活需要,比如吃、穿、住、行。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究竟哪些需要才是值得满足?这显然不是理性能够回答的问题,是一种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是主观的,从而只是相对的,它因人而异。后来的亚里士多德也正是看到人性中感性和情感对正义的干扰力,提出“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5]
      四、追寻正义――柏拉图正义论的现代启示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体现着人类对有序与和谐的追求。通过考察国家和个人各自的正义内涵,柏拉图得出结论,正义在外在的表现上无非是一定的秩序,在实质上它无非是人或事物内在的天然性质。虽然它在不同的人和事上体现的内容不同,但其原则是一致的,作为单个的人,他对正义的践行就是要确定并维持适宜于自己阶层归属的角色定位,该智慧的智慧,该勇敢的勇敢,该节制的节制,报据阶层归属不同各有侧重,把二种美德根据角色所需保持合理的内在秩序;作为某个群体的阶层的人,他们群体的正义就是竭力实践国家给予本阶层的使命,以确保体现在他们身上的某种国家功能得到最名副其实的发挥,而不至于出现破坏国家正义的事情。而只要当个人的正义、阶层的正义一一实现时,国家的正义就自然显现出来了。
      一个人类的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总是不同的,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自利性,矛盾和冲突是在所难免。欲望伴随人的动物性而存在,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人可以不断靠近神性,远离动物性,但永远无法去除自身的动物性,包括欲望的非理性因素对现实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从理性的角度构建的国度在理论上是几近完美,但无法协调实际个体利益的冲突。柏拉图为了避免个体的利益冲突,实现城邦的正义和谐,他的做法就是把等级制度与正义制度等同起来,“因为各个阶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简洁明白地就意味着:只要统治者统治,工人们工作,国家就是正义的。”
      应当看到,柏拉图并未跳出,也不可能跳出也他所处的时代,凭心而论:柏拉图的正义论是和社会等级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正义论存在明显的阶级性。尽管柏拉图的正义论带有鲜明的阶级性,有种种弊端,但对我们的理论和现实都有深远的意义。正如波普尔说:“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1]他的正义论给人类寻求正义的社会制度与和谐的理想图景提供了一种价值上的参考和借鉴。两千年后的今天,社会正义与和谐依然是我们孜孜以求的重要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40.
      [2]理查德・塔纳斯.西方思想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6.420.
      [3]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序言.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5.169.
      [5]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8,(1).
      [6]叶秀山,王树人,姚介厚.西方哲学史第二卷[M].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2.
      [7]王淑芹,曹义孙.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之辨析[J].哲学动态,2008(10).
      [8]魏开阔.《理想国》中的正义思想及其启示[J].政法行政,2009(1).
      
      作者简介:王静仪(1984-),女,广东东莞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08级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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