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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时间:2020-03-22 05:12:2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在现代商业银行中,理财业务的开展通常是将经营权交给理财管理公司,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商业银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向着多层次发展,由此带来了代理成本的增加和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失灵等问题。不对称信息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框架。因此本文对现阶段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委托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以促进我国现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制度的发展,提高管理效率。

    关键词:现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不完全契约理论 代理成本 约束激励机制

    一、理财业务在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现状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也就是说真正操作客户资金的是专业的理财管理团队,银行只是负责发售和赎回的办理。理财产品因其高收益而受到全民的热捧,商业银行也因此不仅吸收存款还能增收大量中间业务收入而如火如荼的发售。

    但在实际过程中,据普益财富不完全统计,2009年底共111款银行理财品到期,其中保证收益型42款,保本浮动收益型13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56款。到期的理财产品中,有6款未实现预期收益,到期收益实现率为94.59%,甚至还出现到期收益率为0的现象。

    二、理财业务问题的理论根源:

    针对上述现状,纠其根源,是理财业务的在进入投资通道后,投资者观测不到资金的真实走向,这就产生了系列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可以用契约经济学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来解释。所谓不完全的契约是指契约无法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即使双方能够预计将来发生的情况但无法用明确的语言描叙出来,或者前两者都可以但无法为第三方所证实。根据这个理论,可以判断银行和持有人之间的契约就是非常不完全的。在这种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投资人面临着双重道德风险:

    (1)来自资金托管人即银行方面的道德风险

    资金托管人本应作为资金持有人的委托人,负责保管资产,监督资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理财,以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资金持有人无权选择资金的托管人,托管人都是由资金发起人或理财管理人指定。这样一来,就使得资金托管人本应向资金持有人负责而变成了向理财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极有可能使得托管人与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场上共同侵害持有人的利益。

    (2)来自资金管理人方面的道德风险

    由于理财公司或投资公司是理财项目的发起人和组建者,同时也是契约条款的制定者,因此当出现现有合约没有规定和说明的情况时,理财公司或投资公司显然享有实际上的解释权和制定新规则的权利。而理财的持有人或投资人一般都较为分散,并且处于信息不完全的劣势,难以联合起来争取剩余控制权。

    三、解决之策

    为了解决我国现代银行理财业务的问题,尤其是封闭式公募理财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加强监管,规范理财市场

    中国银监会已经加强理财产品监管,严格防范创新业务风险和误导性销售,同时加大了对代客理财业务的监管力度,要求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严格遵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有关保证收益、研发流程、成本与收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实现客户分层、目标分群。

    (二)改革现行的契约制度,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分摊机制

    我国目前金融业中存在着理财持有人与理财管理人激励机制不兼容、风险分摊不均匀的问题。高比例的理财管理费已经可以使理财管理人旱涝保收了,这直接导致了持有人利益与管理人报酬的脱钩;并且理财发起人在整个理财中所占份额过低,投资损失时,其承受的损失远不及管理费收入,这样的风险机制不足以约束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既存在“不作为的道德风险”也存在“作为的道德风险”。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规定理财公司的佣金及费用标准,以维持理财管理公司的日常必要开支为上限,下不设限,以提高理财管理人员的积极性;(2)合理调整分配方式,将佣金与理财红利相挂钩,采取在基本佣金基础上的累进奖励报酬制度;(3)放开理财管理费用的自由竞争。竞争可以有效降低理财的运营费用,促使其提高运行效率;(4)提高理财发起人、理财管理者在资金中所持份额的比例,以保证管理者与理财投资者利益绑在一起。

    (三)规范理财产品营销,提高产品透明度

    商业银行应该通过多种方式,让公众明白理财产品并非高息存款,而是风险自担的委托投资,公众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类型的理财产品。此外还应增加理财产品月度投资报告、相关投资标的市场报价、相关投资市场重要信息分析等参考信息公告,帮助客户及时有效的了解产品投资策略和市场风险。

    (四)加大对公众理财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

    高度重视投资者的教育工作,把投资者教育放在与产品开发、营销同等重要的地位,促进市场信息透明化等公众理财投资教育方面做的大量工作。

    (五)加强理财业务售后服务管理,建立理财业务的投诉处理标准和程序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客户利益的重要环节,客户投诉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具有较好地促进作用。构建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银行理财产品品牌价值,更有利于提升银行声誉。

    四、小结

    我国理财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是由中国不完备、不健全的理财内外运行机制所造成的,具有特殊性,所以只要认真的解决好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契约型理财在我国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以上提出的有待改良的方面对我国理财业来说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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