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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研究

    时间:2020-04-26 05:16:0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私募基金被公认为是除上市与银行借贷外的第三大融资工具,而作为重要的金融资产之一,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定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从监管空白到逐步完善需要时间和实务操作的反复论证,在国家大力建立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当下,其监管政策也面临着监管难度大、监管环境复杂的现状。本文从私募基金监管政策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 监管政策 现状 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经济社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对投资目标进行权益性投资而最终通过退出机制即投资目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的回购等方式获利的一种投资性基金。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统计,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以来,截至2015年6月30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备案产品达16402只,管理基金规模达3.89万亿元。无论是产品数量、管理人数量,还是资产管理规模,私募基金的整体发展速度都比公募基金快很多。同时,在私募股权基金高速发展的今天,伴随着企业享受金融创新所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也成为了

    大难题,政府或金融市场应当如何对其进行适度的法律监管使之既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又能激励市场创新?在私募股权基金迅猛发展的当下,研究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及现状

    在私募股权基金产业规模迅猛发展的今天,同时也在积蓄着风险,针对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环境和现实状况,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

    第一,市场主体无序发展造成市场混乱,金融风险持续扩大。私募基金的表现形式多样,目前的证券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监管,在这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各类私募主体迅速扩张,导致市场的竞争状态无序。主要表现为,准入门槛较低或者容易规避,私募基金主体混乱;各类理财合约及其混乱不规范,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信托的基本精神,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在目前投资渠道缺乏的情况下,更多投资者容易陷入高收益的陷阱,参与非法集资项目当中,导致多数普通投资者血本无归。

    第二,基金的投资行为大为短期行为。在当前法律监管缺失及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很多基金管理人采用激进的投资策略,无视合同内容,追求短期逐利严重,没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外部监管约束,一旦市场环境变化,基金收益下降,乃至本金损失,将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市场风险。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发展较晚,但同时也面临快速的发展,大多数基金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导致投资行为过于基金,仅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盲目投资,导致市场风险急剧,同时也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自律组织欠缺独立性以及自律功能不完善。目前,作为国内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将管理人以及基金备案已委托证券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并对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的披露与监管与私募基金在证券业协会的备案机制进行了结合,但证券业目前在建立初期且技术等方面尚待提升和完善,目前其独立性和自律功能尚不完善。

    二、大力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在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的大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监管问题成为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未来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将是我国金融发展的个重要课题。在明确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和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之后,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大力加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和管理,提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水平。

    第一,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指的是联系政府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主体。按照行业发展内在的差异性适度开展监管,重点对违法违规进行监管。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可根据投资方向、风控水平制定不同监管标准,尤其是对基金销售、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等角度进行监管,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进行了解客户背景的调查、如实披露信息等;对于国家政策鼓励的基金,政府也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和鼓励,通过扶持鼓励政策,促进国家重点扶持行业的发展。同时,可以综合考虑不同私募基金的内部合规政策、对外风险造成的影响、监管配合程度以及以往诚信情况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第二,加强基金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投资者开展政策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并同时落实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提供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按照目前金融发达国家的经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目前证券业协会也制定了特定的标准,并在证券业协会的备案内容中予以监督,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问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三,完善政府协作及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综合监管协作机制,进行信息共享、打击非法违规活动等;长期关注投资活动较少的基金管理人,分析其经营行为,将非法经营活动和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防范。自从私募基金的监管职权由发改委转到证监会之后,证监会更应该结合其上市监管职能协调基金备案流程,并在股市波动导致产生更多违法违规时间的今天,同公安部等各部门合作,以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打造个公平、透明、健康的资本市场。第四,通过加强备案制不断完善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备案制的实行有助于解决查询途径分散和道德风险等困扰私募基金长期发展的问题,使得整个行业更加透明。不过,面对庞大的私募市场,投资者还需要自己加强甄别。基金业协会应不断完善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制定更为细化的相关规则。备案固然有诸多优势,但也有不足:一方面,备案制的初衷是鼓励私募行业的发展,私募机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不设门槛,优点在于给中小私募机构阳光化的途径,促进行业成长;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私募管理人关于其自身信息填写的真实性均为自我承诺,一旦发生法律问题,基金业协会只能事后做出处罚措施。第五,因此,备案成功的基金并不能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的依据。面对庞大的私募市场,投资者还需要自己加强甄别。基金业协会也在完善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制定更为细化的相关规则。第六,提高私募股权基金专业人员素质。行业协会建立私募股权基金从业人数数据库,学习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先进国家健全的机制,积极培养和培训从业人员,提倡诚信和依法经营,培养基金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便最大限度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目前,随着二级市场及股权投资的兴起以及私募基金领域比较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更多的优秀人才正在积极加入到私募基金大军当中,该等人员应在巨额利益面前其职业操守很容易受到挑战,而资金安全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监管部门应重点培养基金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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