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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唐代上层社会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婚姻家庭生育与妇女地位

    时间:2019-02-13 05:47:2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在父权制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一般都处于被动状态。传统的封建礼教对女性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几近苛刻的地步,在唐代社会也不例外,仍旧奉从父权意识,还将其法律化。然而,唐代妇女地位相较于其前后朝代是相对比较高的,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开始关注女性的权利,这直接影响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一、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一)唐代法制和礼仪中对已婚女性的态度
       唐代的法制和礼仪中对妇女做出了各项道德规范和要求(如继续沿用前代的“七出”),但在女权萌芽的情况下,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女性的权利,女性的地位不断上升。最明显的标志是高宗上元元年(674)武则天提出父在为母服丧三年。“若父在为母服止一年,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也就是说,即便父亲仍在世,若母亲过世,子要守孝三年。之前,父在,子仅为母守一年;父死,为母服丧三年。而无论母在或不在,子为父服丧都是三年。这就将父与母放在同一位置上,正视父与母在家庭中对子女同等的重要性,这是妇女地位上升的一大表现。
       (二)佛教盛行对妇女地位的影响
       唐代佛教盛行,佛教在情感方面强调子女对母亲的爱,这也使得唐代妇女的所处境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佛教讲“四恩”,起首是母恩,然后才是父恩、如来恩、说法法师恩。将母恩至于四恩之首,是女性的付出得到肯定的反映,对于子女来说,母亲的关爱比父亲的威仪显得更为重要。《佛说父母恩重经》在唐代很受人们追捧,虽被视为伪经,未能入藏,但其流传的广泛性显示了唐代尊敬母亲的风尚。在《父母恩重经》中,虽然出现“父母”,但主要强调的是母恩。在佛教观点的影响下,普罗大众对于妇女的认识会有改观,从尊母发展到对妇女地位的认可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
       二、 唐代的婚姻状态
       (一)夫妻关系
       受佛教的“因果论”与“轮回”思想的影响,唐人认为“婚姻是命中注定”,这样一来,夫妻间的关系便在宗教的基础上更加稳定和和谐。命中注定,即为天作之合,夫妻双方在此生互为唯一,必定使得他们互相珍惜,这在婚姻家庭之中,对于妇女在夫家的地位巩固更为有利。
       对唐人来说,婚姻虽然是以家族为中心,“合两姓之好”,但夫妻间的琴瑟和谐也是婚姻组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寄内诗在唐代的鼎盛发展便是个很好的证明,寄托的夫妻之间的情愫更加显示了夫妻感情的深厚。另外,夫妻合葬在唐代也很盛行(妾婢不能与夫同葬),但在唐以前的儒家传统中,合葬一直被视为“非古”,但在唐代有相当的正统性,《唐律疏议》就提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
       从现有墓志来看,唐代夫妻合葬的比例也是相当大的 :在931方已婚女性墓志中,提及合葬墓志数有191方,在已婚同性墓中占25.52%;在2579方墓志中提及合葬墓志数有1520方,在已婚同性墓志中的比例占58.94%。
       在处理婚姻关系方面,《唐律疏议》中除了沿用自汉代就有的“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之外,又增加了“义绝”和“和离”,这一方面反映了唐人对私人感情的尊重,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唐代夫妻间情感的深厚和妇女在婚姻方面权利的完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增加这两个条例。
       (二)唐代出嫁女与本家的联系
       唐代社会奉从父权意识,还将它法律化。《唐律疏议・户婚》不仅视女子不从父母而自嫁为违法,而且女儿出嫁后,“夫丧服除,誓心守志”,父母仍有权夺而嫁之。就连男女离婚书上要有女方家长的签名或是盖指印,也就是说,一段合法婚姻的开始或是结束,必须要有妇女本家的同意,仅仅靠男女两者的个人愿望是无法实现的,当然,包括“未见庙”的不正式婚姻除外。
       父母的强权把妇女与本家的关系紧紧地联系起来,除了增强了本家对出嫁女的干涉能力之外,也给妇女提供了稳定的依靠,夫家对待妇女的态度便是对待女子本家的态度。那么,女性若是有个强势的后盾,在婚姻家庭之中的地位定是不容小觑。上层社会之中的婚姻,一般以士族婚和新士族官宦婚为主,注重门当户对,夫妻两人的结合也是两个家族的结合,妇女本家的地位一般说来与夫家相当,这样一来更加保障了妇女利益,女性在夫家所受到的待遇便显而易见了。
       (三)妻妾关系
       在唐代的家庭之中,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很是盛行,然而,只有极少数的妾能够威胁到妻的地位。唐代男性一般在正式成婚前先娶妾,但是正式娶妻之时,有很大的可能性会把妾休回家,即便妾已有所出。除了少数的特殊情况外,妾基本来自平民,而且很多是由男性买卖所得,与妻的社会地位差异,使得在婚姻家庭之中两者之间不可比拟的地位落差。在礼制方面,对于妻妾也做出了要求:“妻坐于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妻之后。”唐律对妻妾的差别也作出了规定,不能把妾扶正当做妻子,“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除了刑罚之外,命令妻妾各归其位,这就保证了正妻的地位。
       唐代社会基本上遵从嫡长子继承制的制度。《唐律疏议・户婚》: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在唐律规定下,基本否定了妾母凭子贵,影响正妻地位的想法。另外,妾子以正妻为母,“官僚士大夫若有封荫之典,皆归正妻,媵妾无份”,妾虽然作为母亲,但是仍被剥夺了享受孩子荣誉的权利,只有当正妻去世,丈夫没有再娶才有机会以子亲生母亲的身份得到封赏,足以见在唐代婚姻家庭之中,正妻在丈夫所有女人之中的绝对权威。
       (四)婚姻形态和成婚方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门第婚姻在唐代仍旧盛行,虽然也曾下令禁止士族之间的联姻,但是人们对门第的追求仍然趋之若鹜,唐代望族自为婚姻至唐末犹盛不衰。新的官宦阶层的兴起也使得这个群体形成新士族官宦婚姻,与门第婚姻同为唐代上层社会婚姻主要形态。而文人才子一旦通过科举上升到权利阶层,又往往在望族中择偶以进一步抬高自己的地位,新旧两种政权势力的结合使得这两种婚姻形态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
       另外,唐代表亲婚(包括中表婚)非常普遍,在望族中尤是如此。而这中表婚中,大多是姑表婚,因为姑表婚更能够起到巩固联姻的关系。我们撇开其中的原因不谈,就从家庭构成的关系之中便能看出夫家与娘家的亲属关系。女子嫁入夫家,并不是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新的生活之中大部分仍旧是自己的亲属或是旧识,妇女的地位自然不会低下,“在夫家也不像是移植来的外人”。
       以上谈论的都是从一般的从夫居的方面来看待唐代上层婚姻家庭之中的女性地位,从特殊的婚姻形态来讲,唐代盛行“从妻居”。唐代男女成婚时,男子就女家成礼很正常。敦煌写本中就有提到:“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在这种婚姻中的男性虽然地位远远高于入赘的男子,但居于女方家中,妇女的地位相对于处在夫家一定会高的多。唐代的妇女虽然也像前代和后代那样,在夫权制和父权制的社会中受到很多的禁锢,然而,相较于前后者,唐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更多的法制和礼法上的保障,有更多的社会群体关注妇女的利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更为巩固。“尤其是唐前期,夫妻关系刚柔倒置,妇强夫弱、阴盛阳衰,竟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
      
       参考文献:
       [1]刘煦.旧唐书・礼仪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3]陈若水.隐蔽烦人光景――唐代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杜佑.通典・开元礼纂[M].北京:中华书局,1984.
       [5]徐连达.唐朝文化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6]陈若水.隐蔽烦人光景――唐代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曹灵妙(1990.8-),女,汉族,浙江宁波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科在读,历史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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