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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光南:《政府采购法》与中国信息安全的保障

    时间:2020-03-17 12:16:3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四月的天空中,除了弥漫着战争的硝烟,还充斥着“非典”的阴霾,在这场与天灾人祸征战中,全球人类都面临着小到自身安全、大到国家安全的危机与思索当中。无疑,这场看得见硝烟和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将大大促进世界各国发展自己信息产业的决心,并加大扶持本国的高科技企业的力度,加强对本国信息安全的建设,从而真正维护好本国的信息主权。

    而对于信息主权的维护,无疑是建立在中国信息产业对于发展IT核心技术,提高IT产业素质,改善IT产业结构的基础之上的。在近日召开的“中国信息安全发展趋势与战略”高层研讨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先生在会上呼吁,重视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安全问题,将其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来看待。沈昌祥院士建议,设立国家信息安全专门机构,统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并对信息安全保障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和部署。为此,就我国近期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及我国的信息安全问题,专门走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先生。

    一、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意义是什么?会否与国际惯例有冲突?我国的信息安全需要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今年1月1日生效,它对于规范政府采购和通过内需市场拉动本国产业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根据财政部的数据,去年我国政府采购的总量已经达到1000亿元,今后还将有很大的增长,《政府采购法》不但可以使这笔巨额资金得到合理的、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使这些资金主要地用来拉动本国产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法》是符合WTO原则、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家知道,加入WTO并不等于立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WTO也不等于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GPA是所谓“复边贸易协议”,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效,我国大约要在2年以后才会谈判加入GPA的问题,此前,根据国际惯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产业。例如美国在加入GPA之前,美国国会曾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购买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件组装的不算本国产品。后来美国参加了GPA,对该协议的成员方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但对低于开放门槛(约合17万美元)的项目,仍须购买美国产品。从这些国际惯例来看,我们的《政府采购法》与WTO原则没有矛盾。

    《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有法可依,并要求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这将有利于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还将出台一些文件,对于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应用,将要求采购在信息安全方面得到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或者要求软件程序的全部源代码在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通过审查,这些措施都将有利于保障信息安全。

    二、您曾表示“微软推出的"政府源代码备案计划"是为了与开放源代码软件竞争,而并非是为了保障信息安全”。为了防止简单地将“源代码备案”与信息安全混为一谈,国家应该对类似微软这样的“源代码备案”制定严格的实施细则,使“源代码备案”这一举措能真正发挥保障信息安全的作用。而您认为:微软总裁的二月北京之行的“源代码备案”是否真正符合国家信息安全需要?“源代码备案”计划的实质是什么?

    实际上,微软是为了与开放源代码软件竞争,才提出了“共享源代码”计划,扩大到政府层面上,就是“政府安全计划(GSP)”,在中国又迎合了中国国情,译为“政府源代码备案计划”。为了防止简单地将“源代码备案”与信息安全混为一谈,应该对“源代码备案”制定严格的实施细则,例如要保证该源代码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全面、彻底的测评和认证,这样才能使“源代码备案”真正起到保障信息安全的作用。

    总之,不能将“源代码备案计划”停留在字面上,而是要严格地按照有关规定去实施。根据目前情况,微软的“政府源代码备案计划”即GSP难以满足要求,因为单是“源代码的完整性”这一条就达不到。虽然微软许诺它在中国是100%地公开全部源代码,但是从微软在世界其他国家实施GSP的情况来看,都没有做到100%公开,因此可以断定,中国不可能得到更优惠的待遇。而如果不是100%的开放,源代码是不完整的,根本不能就信息安全性作出任何结论,因为只需若干行源代码就足以在一个软件中引入“后门”。只要我们以科学的、严肃的态度去实施“源代码备案”,国家信息安全将不致于受到某些公司公关宣传的影响。

    三、我国的信息产业现阶段的整体发展对于政府政策的倾斜上有什么特殊的需求?

    中国的IT产业已经达到很大的规模,年总产值约有1万五千亿元,已被人们称为“世界工厂”。在世界IT业总体处于低迷的情况下,中国IT业还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这是很难得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中国IT产业有巨大的内需市场,现在愈来愈多的IT产品成为家庭和个人的消费品,这就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IT市场,正是这个市场推动着中国I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在劳动力和成本方面具有优势,外国公司纷纷将IT制造厂移到中国,使中国向“世界工厂”的方向发展,我国加入WTO后更加速了这个进程。今后,我国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指导下,在IT方面的投入将不断增加,为IT产业带来更大的市场需求。《政府采购法》的出台,18号和47号等文件的出台,也大大改善了产业环境,这些情况都使中国IT产业能够持续、高速地增长。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中国IT产业不足的一面,这就是缺乏核心技术。虽然IT总产值很大,但增加值很小,尤其是往往不掌握知识产权,象我国的DVD机出口受阻,被迫交付大量权利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除了经济效益差以外,由于缺乏核心技术,还使产业发展没有主动权。例如我国一年已销售1000万台PC,但如果不用外国的CPU和操作系统,连一台PC也做不出来。在核心技术被外国垄断的情况下,当然也谈不上保障信息安全。所以在我国,发展IT核心技术,提高IT产业素质,改善IT产业结构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政府政策应向自主核心技术倾斜,例如在电子政务和其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应用中,应尽量推广基于Linux的自主操作系统及其应用软件、解决方案,尽量推广采用国产CPU和Linux操作系统的网络计算机(NC)等等,这样才能使自主核心技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

    四、政府采购与中国信息产业发展关系如何?《政府采购法》将对我国中国软件业发展带来怎样的机会?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否适应我国软件业的发展?

    围绕《政府采购法》和47号文件,有关部委正在制订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将为本国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例如在软件的政府采购中,对于国产软件(和服务)的比率将有明确的规定,这当然对国内软件企业十分有利。现在许多国内软件企业都在根据政府采购的需求,努力完善自己的产品,争取能进入政府采购。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北京市政府在其电子政务系统中,决定采用Linux及NC,这样就带动了许多企业,有做Linux操作系统的,有做运行在Linux上的Office软件的,有做基于Linux解决方案的,有做国产CPU的,有做采用国产CPU及Linux的网络计算机的,等等。如果各地的政府采购都向北京市学习,那么将对国产软件、国产CPU和自主核心技术的网络计算机的发展提供很好的机会。

    政府采购对中国软件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中国软件业虽然拥有一些优势,如拥有大量低成本的人才,但劣势也很明显,特别是长期以来软件企业很难嬴利,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受盗版影响或软件价值被低估。在PC软件领域,盗版影响很大;在系统集成领域,主要则是由于低估国产软件的价值,表现在工程项目的经费中,软件费用只占极小部分,往往只以投入的人工来计算,而不承认软件知识产权的价值。二是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由于中国软件公司大多很小,难以与跨国公司竞争,在有限的软件市场中,中国软件公司只占1/3,跨国公司占了2/3。三是软件企业税负重,这个问题在2000年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后已基本解决。

    现在,《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将极大地改善上述情况。首先,它将扩大软件市场总量。据统计,在2001年我国政府的软件采购额为40亿元,占我国软件总体市场的14.1%。而世界上一些国家政府的软件采购量占到软件总市场的1/3,所以今后中国政府的软件采购还会有很大的增长。根据赛迪顾问的预测,在未来3年里,光是中国电子政务软件的市场,将以33.9%的年平均增长率递增,到2004年约为百亿元。再加上电子政务以外的一切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都包括在内,那么政府软件采购的总量是很大的。其次,政府采购将扩大国产软件在总软件市场中的份额。由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况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软件来说,就是采购本国软件和服务,所以,政府采购将使国产软件在与外国软件公司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扩大国产软件在整个软件市场中的份额。此外,政府采购将提高国产软件和服务的价值。根据《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即47号文件)的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这样,政府采购也解决了过去在工程项目中国产软件和服务的价值被低估的问题,这对于系统集成公司有重大意义。总之,《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将对中国软件产业提供巨大的推动力。

    目前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有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内需市场;有18号文件、47号文件提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有新软件保护条例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政府采购法保证的政府采购支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软件产业理应得到快速的发展。

    五、对于同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竞争的国外企业,国外企业是否需要调整针对性策略来顺应中国的政策?

    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国外企业正在调整策略,顺应中国的政策。最明显的是采取更有竞争性的销售策略。例如2001年底北京市正版软件采购时,微软在产品价格方面很少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在2002年底进行同样的采购时,微软在产品价格方面就很有灵活性。现在很多国外企业都竞相以更低的价格、更好的服务来与中国企业竞争,这对中国用户来说应该是件好事。另外是“本地化”的倾向。因为《政府采购法》采购的“本国产品”不限于是“土生土长”的本国企业的产品,它也包括跨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合资、独资公司的产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也正在努力实现“本地化”,在我国设立更多的合资、独资公司。这里应该注意,并不是任何在中国注册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是“本国产品”,如果某些公司的主体在外国,在中国是仅有少数人的“空壳”公司,或者是只做市场销售而不做开发生产的实体,那么这样的公司的产品不能享受“本国产品”的待遇。为此,政府采购中可以作出规定,例如规定该产品的增加值主要在中国实现,这样做正是仿效美国关于“美国产品”的规定。

    六、在《政府采购法》指导下的未来政府采购将为我国信息安全的加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上面说到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已达到1000亿元,今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根据发达国家如欧共体各国的数据,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与这些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还很小,今后一定会有很大的增长。必须指出,政府采购的范围不仅仅是政府机构本身的采购,而且也包括一切利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今后这些采购都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进行。

    电子政务在信息化中起着带头作用,它也是由政府采购所覆盖的领域,为此,应制订有关标准,切实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既满足电子政务本身的需求,又为企业、学校、社区等等的信息化树立榜样,从而有力地带动本国IT产业的发展。

    而所有这一切政策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都将为我国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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