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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大案该问责谁:问责大案

    时间:2019-01-28 17:40:3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闲来翻报,发现近几年被问责的官员还真不少,比如“武汉四名官员因城区渍水事件被问责”、“泸西火拼案,20官员被问责”、“73名官员进土地问责黑名单”、“汛期当前,广西部分水库无人值守,部分官员被问责”等等。引入问责机制,无疑是政治改革进程中的大事,顺应了潮流,赢得了民心。
      可是我有些不解的是,对于腐败大案的发生,却几乎没有主管领导被问责的。之所以发生腐败大案,一条很重要的原因是负有主要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不作为,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腐败危害性的认识,我们足够清醒;对腐败的惩治力度,我们也越来越大。可是,对于腐败大案的问责,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原因何在?我觉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谁来问责的问题。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对官员的管理使用是组织部门的职责,对官员的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他们管理和监督的官员发生了腐败,当然得问责他们。这就是说,让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自己去问责自己。这就难怪很少找到腐败案件被问责的新闻了。
      我们固然不能学封建社会的“连坐”,但对那些违反组织原则、带病提拔干部的领导干部,对那些发生腐败大案窝案的部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以达到惩前毖后、减少腐败的目的,还是很有必要的。否则,打击腐败的力度再大,也不能杜绝新的腐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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