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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法制的稳定是什么“稳定”|法制教育手抄报内容

    时间:2019-01-28 17:46:5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起矿权纠纷案,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媒体却又收到了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针对另一起矿权纠纷的函件。公函称,如最高法维持原判,将对陕西的稳定大局造成消极影响。(8月2日《中国青年报》)
      据说,这份公函是省国土厅起草的。但不管谁起草,以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行文,代表的就是政府。省政府请求最高法不要维持原判,是师出有名的“维稳”。政府主张“维稳”,谁都不能说不对;而最高法的审理和判决,不管维持不维持原判,都将是依法的,这一点也应该不容置疑。显然,政府所以发来公函,担心的应该不是判决的不依法,而是依法。就是说,法院的依法判决会影响到地方的“稳定大局”。
      据记者调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请求”不要维持原判的案子,关系的两家企业都属民营性质。那么不知道,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力挺其中的一家民营企业?更不知道,两家企业的探矿权之争为何“将对陕西的稳定大局造成消极影响”?这个问题且不讨论,单说“依法判决”与“稳定大局”是个什么关系,二者间谁应服从谁?
      社会的稳定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正因为社会运行需要秩序,亦即稳定,社会才产生了法制。当然,法制之外的权力和暴力也不是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但那种稳定只能是表象的,暂时的,最终将无法走出“川壅而溃”的宿命。然而,我们的一些地方和官员,很多时候“维稳”的思路并不在法制思维上。不但如此,而且将“维稳”或“稳定大局”片面理解为不择手段地“压倒一切”,那么法制和法律被“压倒”,也就被视为天经地义了――凡是涉及到“维稳”的,一概以“一律”、“坚决”的手段推行。如此“维稳”也不是没有效果,而且有时候会有奇效,但能不能实现长治久安令人怀疑,因为它不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
      有法制才有稳定,这是一个被社会发展所证实了的真理。如是,“维持原判将对稳定大局造成消极影响”之说就是一个逻辑悖论。它其实是说,法院如果依法,法律如果被尊重和信仰了,社会稳定就难保了;而既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那么法制和法律就应服从“稳定大局”,可以被“稳定”所压倒;“稳定”不是由法制和法律决定,而由权力或强权决定。如是,社会岂不又倒退回了丛林时代?
      法院依法判决影响稳定的说法既是耸人听闻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而经不起推敲的背后,究竟是怎样的利益之争?有没有个人或集团利益盗用“政府办公厅”名义的问题,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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