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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向何处去【拍卖业向何处去】

    时间:2019-02-02 05:34:2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当前,我国拍卖业的发展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拍卖业向何处去是许多人所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好关系拍卖业未来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   
      搞好科学定位
      
      据国家商务部披露,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拍卖企业5364家,注册拍卖师9973人,全国拍卖业实现成交总额3029亿元,其中拍卖成交总额同比增加20.8%。
      对此,沾沾自喜的声音不绝于耳。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表示,将拍卖企业做大做强,并提出“拍卖行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则有人建议,在长沙设一个拍卖大厅,“做到天天有拍卖活动,天天有市民参与”,并设想,如果“大家都愿意将自己不用的、稍稍值钱的东西拿出来拍卖,市民有事没事往拍卖场跑,既可感受竞拍热烈气氛,又可买到称心如意价格合理的东西,那拍卖业还能不火吗?”
      不难看出,一些人对拍卖业存在误区,认识偏颇,定位不准,既缺乏科学性又缺乏合理性,这是十分有害的。
      古往今来,拍卖行为始终是人类社会中发生率较低的一种行为。拍卖机构是个小机构、拍卖市场是个小市场、拍卖行业是个小行业的状况,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改变。拍卖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行业比较优势是相当有限的,其行业缺陷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拍卖机构是小机构。国内外的拍卖行基本上都属于中小企业,且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拍卖的中介性决定拍卖的经济主体用工少,吸纳社会劳动力不多,因为它不直接生产,且只是代理他人经营,拍卖标的有限,工作流程简单,工作周期较短,所以企业规模不必很大。我国拍卖企业平均员工10-15人,大的也在30人以内。
      另从资产角度看,拍卖行市场准入条件低,注册资本要求不高,加之企业创利能力有限,故企业实力并不雄厚,企业规模并不强大,从而改变不了小企业的性质。简言之,同样是商品销售,拍卖企业的经济效益便无法与零售业流通企业相比。
      2011年上半年,北京实现商品零售额3230.8亿元,其中仅菜百一家企业就实现零售额78.1亿元。相比之下,尽管上半年全国拍卖总成交额为3029亿元创下史上最高纪录,但仍不及北京一个城市的商品零售额;而在全国219家拍卖行实现的艺术品拍卖总成交额428.42亿元中,虽有北京保利、中国嘉德、北京翰海及北京匡时4家顶尖公司春季大拍成交额分别达到61.28亿元、53.23亿元、24.58亿元及20.03亿元,但比北京菜百的黄金饰品零售额还是差了不少。
      另外,全国经营最差的拍卖行仅成交几万元,区区佣金收入连企业自身的生计都无法维持,还有一槌未敲的拍卖行,各地更有很多拍卖行越来越感到无货可拍,陷入无可奈何的窘境。
      再次,拍卖市场是个小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大小取决于消费者偏好及其购买力高低。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适合于拍卖的商品都属于稀缺资源,其特点在于:一是东西少,二是需求少,三是购买力低。目前全国有一亿多收藏爱好者,但真正想通过并有能力通过拍卖方式购买名家书画的人却寥寥无几。
      在一国整个流通市场中,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拍卖市场只是个小市场,其容量始终不会很大,其扩张仅局限于品种不多的一些商品领域,而且影响市场容量的不确定因素很多。
      第三,拍卖行业是小行业。与其他买卖方式相比,拍卖最显著的特点是竞争性强和透明度高。但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的适用范围并不十分广泛,它一般只适合于特殊商品的交易,即那些供求不易平衡、价格不易确定的商品。如不经常流通的商品,主要是普通公物、无形资产等;又如非正常流通的商品,主要是公物中的罚没物品、破产企业财产、其他须强制拍卖的财产、文物艺术品等。而大量的普通商品,如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等,人们更习惯于采用普通的买卖方式进行交易,即实行固定标价、协议定价等方式销售或转让,如住宅、土地使用权等,由此产生批发业和零售业。
      由此可见,在迄今为止的、人类所经历过的几个主要的社会形态当中,普通买卖方式的适用程度、利用率和普及化,远远超过拍卖方式,故批发业、零售业的发展规模与速度也远远领先于拍卖业。
      进而言之,零售业在其自身发展史上至少已经历过“四次革命”,即百货商店的问世、超级市场的产生、连锁店的形成和无店铺销售的出现,这使零售业在流通领域的市场地位无以伦比的强大和巩固,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须臾不可离开和忽视的支柱产业之一,社会公众极其重要的消费渠道。相比之下,已有两千多年历史的拍卖业,在古罗马时期就以敲槌表示拍卖成交,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将闭路电视引进拍卖会场、减价拍卖采用电子钟,90年代中期又出现网上拍卖,但改革的幅度和对人们的影响力远远低于零售业。
      有资料显示,2010年世界最大的零售业企业――美国沃尔玛的年销售额为4082.14亿美元,在全球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居于第一位。而世界上没有一家拍卖企业进入500强,近年就是排名第500位的企业的年销售额至少也在170亿美元以上。反观世界两大艺术品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2011年上半年的拍卖成交额仅为34亿美元和32亿美元,而这样的业绩在世界拍卖业中已经是龙头老大、令人可望而不可及了。早在1996年,苏富比在全球46个国家和地区就建有拍卖机构,其中19家分行,即定期举行拍卖的拍卖中心,如纽约、伦敦和香港、台北等,另有93家办事处,即一般不举行拍卖只从事公关联络的网点,如费城、东京、上海等。再看世界上最大的鲜花拍卖行――荷兰阿尔斯梅尔,总建筑面积75.5万平方米,相当于125个标准足球场那么大;5个拍卖厅,共13座拍卖钟,总共可容纳2000人参拍;每天清晨6:30开始拍卖;总共达4500辆容量的2个停车场;员工1800人;每天平均5万笔拍卖交易,但年均拍卖额仅在20亿美元左右。总之,拍卖业和零售业差距甚大,经济效益是天壤之别。
      拍卖业不是一国的支柱产业,它对其他许多行业都存在高度的依赖性,处于边缘行业的地位,故我们没有必要把拍卖业做大做强,拍卖业也不可能做大做强,这是由拍卖业的“三小性质”所决定的。进而言之,人们可能天天去超市,但却不可能天天去拍卖行,拍卖业先天就存在各方面的行业缺陷,诸如资源有限、资金闲置、业务量小、市场份额少、企业规模不大、人员素质偏低、发展障碍较多等,这种状况只能努力缓解却无法根本改变。因此,我们必须科学定位拍卖业,而不应当对拍卖业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
      
      推动诚信建设
      
      拍卖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诚信问题,从而立信于世,重塑行业形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拍卖的基本原则,运用在拍卖活 动中主要是指拍卖当事人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诚实、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以自觉、守信的方式履行义务,同时根据拍卖规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里,首先要求处于中介地位的拍卖行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具体措施包括:
      一,堵塞法律漏洞。我国《拍卖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该法存在的重大缺陷或称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它使拍卖行有可能规避相关法律。即是说,只要拍卖行利用这一法定的免责条款,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说不保真伪,那么它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哪怕消费者买到了假货起诉拍卖行也不可能胜诉。
      难怪尽管当前拍卖业口碑不好、诚信缺失,拍假、假拍、假鉴定大肆流行,但拍卖行却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皆因有法律撑腰。我们说,法律必须是公平的,它不能只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利,更不能成为一部分入侵害另一部分人权益的保护伞。《拍卖法》制定于1996年,现在时过境迁,再不修改必然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扰乱社会秩序的维护,故有关方面应当尽早修改。
      二,设立退货机制。在任何社会,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总是弱者。有鉴于此,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无论《拍卖法》修改与否,拍卖行都应当设立退货机制,即如果消费者通过拍卖买到了假货,能够无条件向拍卖行退货。
      设立退货机制将有利于打破拍卖行利用法定的免责条款知假卖假、以售其奸的霸王地位,制约其只认钱无诚信的非正常经营行为,从而净化拍卖环境,弘扬公平正义。
      设立退货机制也符合国际惯例。如香港佳士得明确规定:“如经本公司拍卖之拍卖品证实为赝品,则交易将取消,已付之款项则退还予买家。”具体条件是:
      (1)买家必须在拍卖日起5年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买家认为有关拍卖品乃赝品;(2)买家随后必须在14天内将拍卖品送还本公司,而其状况与拍卖当日相同;(3)送还拍卖品后,买家须尽快出示证据,足以使本公司确信拍卖品乃赝品,买家并可将拍卖品之良好所有权转让予本公司,而与任何第三人之索偿无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毋须向买家支付多于买家就有关拍卖品而支付之款项,而买家亦不能索取利息。
      我们看到,如果从香港佳士得拍得假货,买方在5年内都能够退货,关键条件是向拍卖行证明所拍标的为赝品。即是说,拍卖行没有什么免责条款可以利用,假货必退,义不容辞。
      三,加强企业管理。拍卖行虽小,但内部管理不能放松,尤其要加强对《拍卖法》的贯彻执行,将它与诚信经营结合起来。
      如《拍卖法》第13条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即拍卖行要取得文物拍卖资质,需要向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最后由国家文物局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但一些拍卖行却目无法纪,违规经营。
      2010年11月,某市一家拍卖行组织了一场明清古典家具、瓷玉器拍卖会。之后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此批拍品中有些家具是文物,而这家拍卖行并没有经过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属擅自拍卖。工商部门委托文物局对该拍卖行的39件拍品进行了鉴定,发现有32件是文物,而这32件文物中,已有26件拍卖成交,6件流标,遂对其做出了处罚。
      另如《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一些拍卖行却自拍自买,自己和自己做生意。
      2002年7月,上海某拍卖行受法院委托拍卖上海新新商厦,当时共有两家单位竞拍。作为竞买方上海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该拍卖行副总经理坐在竞买委托席上举牌,并以548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商厦。事后,工商部门认为该拍卖行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会上,接受竞买人委托直接参与竞买,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遂于次年1月对该拍卖行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事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关注,答复说:“该条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二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从而强有力地支持了工商部门的执法行为。此外,工商部门向英、德等国有关方面咨询后认为,该拍卖行强调的所谓“国际惯例”一说也难以成立。
      四,提高人员素质。诚信建设的关键是人。拍卖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提高企业诚信服务,防止企业信用缺失,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在职业活动中言而有信,不欺不诈,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杜绝见利忘义、投机取巧的行为发生。
      2004年5月,一场起拍价达2.25亿元的拍卖会在安徽芜湖举行,拍卖标的是一块面积39万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价位在2.515亿元时,拍卖师连续叫价3次后落槌,拍卖成交。然而,就在落槌成交这一刻,争议发生了。竞买失败的某公司认为,拍卖师第三次叫价后、落槌之前,他们已经举牌再次叫价,可拍卖师竟然落槌终止竞买,侵害了他们的竞价权。几天后,该公司将这场拍卖会的组织者芜湖市某拍卖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拍卖无效、推倒重来。
      在这里,该拍卖师至少存在两种嫌疑之一:一是违背职业道德,不讲诚信,故意对某公司的举牌行为视而不见,从而造成拍卖不公;二是基本功不到位,缺乏拍卖主持技巧,没有在落槌前环顾现场,看有无竞买人举牌,以及留意其举牌的意思表示;总之,其作为拍卖师的专业素质太差,难以胜任一场诚信拍卖活动的举行。
      
      (本文编辑 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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