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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腐败分子”成了“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把0打成o

    时间:2019-02-04 05:29:4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遗产税并不就是“腐败税”,但一旦它的课征对象是腐败收入,那就是百分之百的“腐败税”。日前,“反腐专家”又开发出一个“金点子”―――向腐败收入征遗产税。“反腐专家”称之为“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如此“反腐专家”、如此“治本之策”,其荒谬不值一哂。
      “税收”调节对象的前提是“合法”的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遗产税的对象是“合法收入”,私有财产保护的对象也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向腐败收入征税,不管是什么税,都是使腐败收入即非法收入、违法收入、犯罪收入“合法化”,其实质也就是让腐败行为“合法化”―――这不是“反腐”,而是对腐败的保护!
      尽管有些问题积重难返,在取缔、处罚、打击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征税”不失为增加国家收入的一条有效途径,所以曾经有人提出将色情业合法化然后课以重税的建议。但“征税”意味着“承认”其“合法存在”,我们能容许色情业合法化吗?能容许假冒伪劣合法化吗?能容许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合法化吗?能容许走私、贩毒合法化吗?总之一句话,能容许“非法”合法化吗?
      “反腐专家”称,遗产税将直接增加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但税负是可以转嫁的,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为了更大的税后所得,腐败分子将投入更多的成本,搜刮更多的民脂民膏,此之谓变本加厉―――所谓“腐败成本”顶多是一死而已,“腐败成本”几乎是不变的,而腐败收入则可以无限大,用“遗产税”反腐无异于对腐败的激励。
      “反腐专家”称,遗产税将大大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因为,“遗产税的开征必定会促进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这是一个悖论:“腐败行为暴露”了,那“遗产”就是非法收入,只能罚没不能征税,否则,就是“腐败行为”并未“暴露”。其实正如专家自己所说,“贪污受贿者的行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为,其所得必然不能见光”,如果真那么容易“暴露”,又何需你“反腐专家”开发出什么“金点子”?
      “反腐专家”称,征收遗产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这无疑是将“转化为国家收入”当成了遗产税(用到“反腐”上就是“腐败税”)的目的之一。让“腐败分子”成为纳税人,实在是政治文明的耻辱!国家的收入来自于税收。只有在腐败的政治社会里,先放纵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后由朝廷抄家没入国库,才会成为一种增加国家收入的手段。这是一种可耻的手段,今日“反腐专家”的所谓“遗产税”,与此异曲而同工―――用遗产税反腐就是征收“腐败税”,就是对腐败的放纵。
      “反腐专家”还称:“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问题大大高于已经处理和解决的腐败问题。即使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使这些问题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处理人数过多,严重削弱党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反腐专家”的这些话不免让人大为惊诧―――“腐败分子”怎么成了“党的执政基础”?“处理人数过多”怎么就会“严重削弱党的威信”?能否解决腐败问题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反腐要坚决要彻底,这已是全党的共识,怎么在“专家”眼里,对腐败分子的“处理”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呢?何等荒唐!
      反腐需要制度,但并非“制度”就能反腐,制度反腐的前提是制度必须科学。反腐不是与腐败分子达成某种妥协,不是给腐败分子免费送安全套、注射器,而一些“反腐专家”开发出的“制度创新”,诸如“廉政帐户”等,却全都在给腐败分子送安全套上打转转。
      [陈仲琼荐自《杂文报》2004年10月15日]
      荐稿人语:这究竟是“反腐”还是“助腐”呢?!这样的税,大有一种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分一杯羹的意味,最后受宰的还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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