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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死刑在中国的存与废

    时间:2020-03-19 05:06:1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死刑存废之争在世界上由来已久,当前国际上废除死刑确实是一种潮流,我国确实应该结合本国实际解决好死刑的存废问题,也不能盲目的追求潮流,存还是废,这是个问题,费应当怎样废,这又是个问题。

    关键词死刑 刑事古典学派 刑法学

    作者简介:马东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93-01

    自从200多年前,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关于死刑的存在是否合理一直备受争议。尽管西方各国在20世纪对死刑的存废不断有激烈的争论,且相关立法时常反复,废后又立的情况时常发生。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汲取德国意大利法西斯对死刑的滥用,尤其是德国法西斯把死刑变成了一种种族和政治操纵的工具。不仅成为了一种报应措施,还成为了一个优生政策。抛除纳粹对犹太人的非法屠杀。被判处死刑处死的“合法”杀戮就造成了16500名遇难者。

    我不想罗列数字,但是数字的证明力是毋庸置疑的。当今世界,已经有81个国家和地区彻底消灭了死刑,14个国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罗斯也承诺要取消死刑制度,有6个国家暂停使用死刑,另有32个国家尽管在立法上还保留着死刑,但至少在过去的十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以上总计134个国家和地区取消了死刑,目前还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

    中国,印度,美国和日本,都是世界上人口众多的大国(中国人口为13亿,印度人口11亿,美国人口3亿,日本人口1.4亿),这四个国家目前都保留着死刑,但是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情况却大不相同。

    日本是我国的近邻。从1979年至1994年16年间,日本共执行死刑25人,平均每年1.56人。

    那么,我国每年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呢?由于官方从未公布有关数据,一般人谁也不可能知道。但是,国内外关注死刑问题的专家、学者,能够从各地发布的死刑判决不高或者从报刊、电视媒体对个案的报道中,大体推算出一个概括的数字。如果把各地处决死刑的人数累计相加,最保守的估算,我国每年判决和执行死刑的人数都超过世界上其他国家判决和执行死刑的总数。

    一、死刑的废除在我国行不通的原因

    (一)封建专制思想,重刑主义冤魂不散以及人道主义在中国没有深入人心

    经历了几千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中国,民众几乎以为统治者的滥杀,以人民为牛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问题还在于,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中国民众没有人权思想。西方传来的天赋人权,人权至上的思想没有深入人心。

    (二)特殊时期,严打等政策的惯性思维

    由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政策引发的社会变革,法律的不健全,少数人钻法律的空子大发不义之财。从1983年起,我国开始了持续不断地“严打”斗争。“严打”的基本要求是从重、从快,即在量刑上一律向法定最高刑上靠以及放松对判处死刑的程序控制,同时放宽对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严打”在特定时期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也在民众心中留下了重刑的思维习惯。

    (三)民众的朴素复仇心理

    中国民众历来就有有怨报怨,有仇报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维模式。汉高祖刘邦当年在坝上与父老约法三章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说法。在民众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尤其是杀人等暴力犯罪的罪犯恨之入骨,几乎理解不了对这样的人不施行死刑会是怎样的一种情况。

    我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民众没有真正的感觉到生命的价值,正如天赋人权的理论一样,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即使是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做。有人会问,那么杀人犯呢?杀人犯难道就不应该死吗?杀人犯确实罪大恶极,但当国家替民众行使权力时,是应该杀了罪犯一了百了让死去的人“瞑目”?还是应该惩罚和教育罪犯呢?首先,直接的死刑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这么多年来我国和世界各地都有發生。其次,有些人所谓的死刑的震慑作用其实是没有根据的。多项调查研究都表明,实行死刑的地区杀人等暴力犯罪甚至自杀类案件都有增无减。废除死刑地区也没有犯罪率的明显上升,毕竟谁也不会放弃自己的生活去检验法律。再次,没有人生下来就是杀人犯,一个人走到最后成为了杀人犯可能是一个人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的不幸,一种生物谋杀自己的同类不是这个生物个体的原因,是这类生物的生存环境的悲哀。换句话说,让国家行驶死刑的权利,其实是国家在推卸自己为自己民众提供理想生存环境的责任。最后,死刑作为惩罚手段的惩罚力度比不上终身监禁。死了之后一了百了和囚禁一生失去自由都是痛苦的,但后者无疑是更痛苦的。

    二、关于死刑废除的初步构想

    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分三个阶段废除死刑的设想:

    第一阶段,先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如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样的话,我国的死刑罪名有望由68个缩减至55个,这已经是我国在取消死刑的进程中前进了一大步。

    第二阶段,进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废止非致命犯罪的的死刑。

    第三阶段,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全面废止死刑。

    虽然这个目标还很遥远,但是我们终将完成这场马拉松。

    参考文献:

    [1][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日]团藤重光著.林振彦译.死刑废止论.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崔敏.死刑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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