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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在中国的发展趋势预测

    时间:2020-03-19 05:06:5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死刑作为剥夺人之生命的极刑,作为威慑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武器,历来被广大统治者所青睐。但死刑的血腥与不人道也倍受诟病,近年来对死刑的存废引发了巨大的讨论。中国作为死刑保留的国家之一,死刑发展的趋势也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本文试图从死刑的历史演进以及其存在的价值阐述自己的看法,同时对死刑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发表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法 死刑存废 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董世闻,盐城师范学院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77-02

    一、刑法中死刑的演进与存在价值

    死刑,又称生命刑,即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刑罚的刑种,因此又被称为极刑。在西方英语中被为capitalpunishment,意居诸刑罚之首,最重之刑罚。死刑上溯之原始社会,下至现在文明之社会,其本质均为复仇,以牙还牙,但原始社会为血亲复仇,现不过为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已豍,因原始社会血亲复仇限于被害人亲属、氏族以及所处部落之间;而国家建立之后,血亲复仇被禁止,收归国家统一行使,复仇变成了以公权力的名义的屠杀。生命刑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曾经历过泛滥的现象,成为严刑苛罚的标志。体现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之血腥,刑罚适用范围超乎现在人之想象。如根据睡地虎秦墓竹简记载死刑种类有:戳、弃市、磔、定杀,除此外记入史籍的还有族、夷三族、枭首、车裂、腰斩、肢解、凿颠、抽肋、具五刑等;范围如西周吕刑,五刑之律共三千条,其中死刑达二百条之多。在西方中世纪,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分尸、焚刑、车裂、轮碾、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涉及的范围更是五花八门,如威廉一世的森林法,杀死国王林地上的一只鹿就要处以残害肢体刑,后继诸王更进一步处以死刑;英国爱德华三世时的法律规定,冒犯王后、国王的未婚长女、国王的长子或继承人之妻者,一律应处绞刑。

    在奴隶及封建社会,死刑之所以如此泛滥概因当时生产力低下及人之意识淡薄有关。在当时社会,由于不存在人本意识,人不过是一种会说话的动物,因此,动物习性在当时人的上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同时奴隶主及封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采取及其血腥残酷的刑罚来维护本阶级的专制统治。故死刑是尽可能的囊括所有危害其统治秩序的行为上。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以及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死刑执行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许多西方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比较人道化,即使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了法律的限制,从而最大限度的减轻死刑犯的痛苦。死刑轻缓化发展趋势较明显。

    除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外,法律自身价值也影响死刑的存在及发展。一般来讲法的价值是指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那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即对于主题法所表现的积极意豎。作为法律价值的体现,法律体现在其作用上为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豏。规范作用体现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及强制;社会作用主要体现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管理公共事务以及实现阶级统治。在死刑泛滥的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法律规范作用中的预测和教育,以及社会作用中的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无疑处在重心位置,法律的功利性远远大于法律的人道性。

    二、社会的发展及死刑的变革

    死刑的存在追根究底,主要是和生产力的发展息息相关。生产力低下的社会里,由于人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人的价值和其所犯的罪行相衡量,替代措施主要是监禁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或相差不大或替代措施成本较高,因此死刑就有了存在的空间。因此,大到犯盗窃、纵火、杀人等严重犯罪,小道连一个人懒惰、盗窃蔬菜和水果等都被可能被处以死刑豐。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的价值和替代措施的社会成本相比较,大于或远远大于该社会成本,同时死刑彻底剥夺了犯人的改正机会,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于是一些有识之士率先对死刑的存在价值提出了质疑。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提出了自然权利说,18世纪法国卢梭提出了天赋人权说。当然二者在弘扬人权时并没有将死刑和人权对立起来,而是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个人的生命权仍是可以剥夺的。后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丽亚在前二者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在一定条件下废除死刑的观点,并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豑。”

    死刑所基于的基本原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感情上能够满足被害人的自尊心,抚平人的情绪,但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其所犯罪行所造成的损害依然存在,任然无法弥补;同时罪犯被执行死刑,对于社会来讲也是损失。因此死刑的执行对社会的有利方面,可以说微乎其微。因此理性主义呼吁刑罚走向谦抑。于是死刑在一些国家被废除,全球范围内死刑受到抑制,甚至还出现了非刑罚化的国际潮流。第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出现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据统计当时废除死刑的国家高达两位数。20世纪70年代后,第二次废除死刑的世界性高潮出现,特别是1989年的第44届联大通过了废除死刑公约。到目前为止全世界180个国家中,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高达85个,占国家总数的47%,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适用要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除此之外一些国家同时还把不执行死刑作为国家间司法合作的前提条件,如1981年《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1982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英国1967年逃犯法》就以死刑不引渡作為原则。一些双边或国际公约也坚持以不执行死刑作为司法协助的前提条件,如《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特别是《欧洲引渡公约》具有代表性,该公约第11条规定:“如果按照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受到死刑处罚,并且就该项犯罪而言,被请求方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则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作出使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1990年第4条(拒绝引渡之强制性理由)第4项中叶专门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可以说社会的发展促使死刑走向谦抑。

    三、死刑在中国及发展趋势

    死刑在中国的存在也是历史悠久,除了生产力因素的世界共性外,死刑在中国的存在还和对刑法的作用以及特殊的文化传统有关。刑法以往历来被视为镇压的工具,视为“刀把子”。可以说,刑法的功利性绰绰有余而人道性不足。死刑作为刑法之极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手段,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乐生畏死人之本性。故,认为刑法设置死刑,犯罪分子就会存在顾忌,尽量不犯死罪。于是,死刑在刑法的存在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人作为自然产物,他人以及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是否有权剥夺也是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另,死刑执行的血腥、野蛮和残酷场面,对人的心灵的震撼也是被人所诟病,死刑的人道性受到质疑。其次,由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文化传统影响根深蒂固,对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若不处以极刑,会被认为刑法在处理罪犯时过轻。人们的心理会难以接受,这可以从“药家鑫”案件网络评论几乎一边倒的情形得到印证。

    罪之谦抑性是一种全球化潮流,对我国的影响也是较深远的。我国修改1979刑法形成了1997年刑法。较修改前之刑法,死刑的适用得到了限制。具体体现在:在总则的规定方面:一是将“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最高院对该标准进一步解释为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人的罪行极其严重,要综合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严格予以认定豒,并在条文中将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适用死刑的标准予以列举式明确规定。因此更严格、规范死刑适用标准,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二是,删除了1979刑法对未成年人可判处死缓之规定,在死刑适用对象上限制了死刑;三是,“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至少在立法设置上改变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的实际,这又从核准程序上限制了死刑。2007年1月1日又将死刑复核权上收到最高院统一行使,从而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分则的规定:一是,1997年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分别占分则条文和死刑罪名的约13%以及16%,相对于较之1979刑法分别下降了近1.2%以及6.5%。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更是首次消减了13项死刑罪名。二是,在死刑的规定方式,1979年刑法“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的规定已被删除。另外死刑和无期徒刑搭配、死刑排在前面作为首选刑种、规定可判处死刑以及必须判处死刑约18个条文33种死罪,占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总数的约38%和48%,和1979年死刑立法相比减少了约20%和11%。另外绝对死刑也减少了1个条文2种罪名。

    除此以外死刑在全球的谦抑发展趋势现实也对死刑在中国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据有关资料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已有逾400多名职务犯罪人逃往国外,涉案金额超50亿人民币,其中多名贪官涉案金额超亿元,如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以及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而这些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很多已经废除死刑,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将罪犯引渡给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国家。为了使这些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我国法律的惩罚,我国在个案中或是在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承诺对这部分由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不执行死刑或不判处死刑。2006年中国和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首次在条约中达成“死刑不引渡原则”。2007年和法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也同样约定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适用引渡条约。2004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在中美政府互相出具相关书面承诺后被移交给中方,2006年余被广东江门中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相关法律势必需作出进一步的调整。

    四、结语

    法律的发展受制于一国国情,但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历史潮流,尽管可能有时候一段时期在一些国家死刑会有所抬头。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存在,死刑在我国可能还会存在一段时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价值得到重视、人道主义的发展以及人民更理性的看待刑法,死刑适用在我国使用的范围会越来越受到抑制,直至走向废除。

    注释:

    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5.

    豎杨春福.法理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372.

    豏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2.

    豐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371.

    豑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5.

    豒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上的重要讲话.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1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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