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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与现代法律制度之差异

    时间:2020-03-19 05:11:1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点评人:

    宋 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也引起了各种关系的急剧变化。在宋朝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得很有“个性”。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自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当时的司法制度、刑罚制度、证据收集制度等制度与现今有一定的差异。从《玉仙观奇案》的案件发生到终结过程来看,宋代的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

    1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玉仙观奇案》中,范子夷既是河南开封县新任县令又负责当地的案件审理工作,集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现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分开的——我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职能独立。《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 、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一。在《玉仙观奇案》中,范子夷自己起诉、侦查、取证,自己负责审判,集起诉、侦查与审判工作于一身。可见封建时代控诉和审判机关没有分离,没有专门的侦查起诉机关,起诉权和审判权合一。

    玉仙观案中,范子夷从民众中了解一些情况后,就派人暗中监视观主的一举一动,自己开始收集各种证据。当告密的人所获得的信息更加证实自己的判断时,范子夷依职权命令衙役搜查观主的房间。当证据确凿之时,范子夷开始亲自审问并获得口供,等到最后各种证据齐备,足以断定观主罪行的时候,范子夷就向皇上递交了申报材料……

    而现代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种权力分别赋予三种不同的主体,能够有效地禁止权力滥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过,此案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它属于官员犯罪,对于这类案件现代诉讼法规定直接由检察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

    3、宋代独特的刑罚制度。综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诞生于奴隶社会,确立于封建社会。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和人道的历程。

    宋代有一刑罚叫重杖处死,即“杖杀”。北宋政权建立初期,统治者即开始使用“重杖处死”的酷刑——多用于官吏的受贿犯赃枉法。自宋真宗后,惩戒贪赃受贿之法日宽,“杖杀”亦不用于枉法官吏,但仍时有使用。同时,宋代的刑罚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轻刑”、“减刑”,体现了“刑罚时轻时重”思想。本案正是如此,本来案件经过上级官府详审,拟定死罪,但是后来皇上旨意是免其一死,而“杖脊后流配沙门岛” 。

    宋代的悯恤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后世具有启发性。

    范子夷在断案中很值得称赞的是没有刑讯逼供。中国从商周到明清,一直以来刑讯逼供是获取证据最重要的手段,统治者认为被告人的口供是十分重要的断案证据。因此,为了获得口供,统治者会采取各种方法,而不论这些方法是否会侵害到被告人的利益。而具体到本案中,范子夷事先就收集到很多物证,并且有小道士“作人证”,在物证和人证面前,“观主承认偷盗观里的金银饰物,用以换取自己喜欢的字画,并据为已有;又以珠环诈盗陷害朝廷命官……”

    另外值得借鉴的是古代“五听”的断案手法。五听是西周开始一直使用的一种断案制度,具体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范子夷审案善于察颜观色,别人预想不到的,他却能抓住关键。当看到观主回答时常有失措的样子,就猜想其中必有奸诈。这实际上就是用了“辞听”和“目听”的方法。

    虽然范子夷“智惩玉仙观主,一时被传为佳话” ,但从现代诉讼制度来考察,范子夷断案过程中有些地方属于“问题”。当“道士中的告密者将观主拿观中物品的事情揭发出来,更证实了自己的判断”的时候,范子夷就带着几个衙役闯入玉仙观,在观主外出未归的情况下,命令衙役搜查其房间。现代诉讼中,搜查必须有一定程序,要有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出示搜查证。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今天,就是侵犯了观主的权益。

    当观主闻讯赶回观里,范子夷立刻将他逮捕。这也不符现代诉讼中关于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逮捕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有关机关实施逮捕的时候应出示逮捕证,并在24小时内进行审讯,同时要通知被捕者家人。

    最后,当范子夷将观主逮捕后,对他说:“老观主,没想到你会自投罗网啊。”可见,范子夷在案件没有审理之前,就认定观主有罪。我国封建时期断案一直都实行“有罪推定”。而现代诉讼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只要案件还在调查阶段,就只能假定嫌疑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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