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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林权改革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研究

    时间:2020-03-27 05:13:3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 在国家的经济和生态系统发展中,国有森林资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林权改革的实施,我国森林资源管理遇到了新的挑战。对此,该文对基于林权改革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建议。

    关键词 林权改革;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2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24-0162-02

    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森林资源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林权改革不断推行,这使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1 现阶段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与方式

    森林资源管理存在广义和狭义2种概念,管理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是狭义的森林资源管理。广义的管理从管理对象出发,不但涵盖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还涉及到植物资源、旅游资源和森林资源等;从管理业务角度出发,既涉及规划管理和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还涵盖对森林资源利用经营等活动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决策。

    1.1 林业生产管理

    1.1.1 造林与抚育更新。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人工造林,严格管理造林环节,必然就强化了对以后森林资源的管理。按照林业局的具体情况,对造林任务进行分配,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定期清查森林资源。待成林后,采伐部门一定要依据林权证的要求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确保森林资源能够永续利用[1]。

    1.1.2 林地林权。对林地的各种侵犯行为进行制止是国有林区林地管理的主要工作。通过制止侵犯行为对林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合理组织林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主要的做法之一,依据经济和自然的客观规律,对各项空间位置和用地结构进行科学界定,并贯彻执行国家在林地发展与管理等层面的政策。

    1.1.3 森林防火与病虫害。根据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实施森林防火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林区各个单位实行单位领导和部门领导负责的制度,对森林火灾进行预防与补救,同时设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主要措施,实行谁经营、谁管理的制度。

    1.2 木材采运管理

    1.2.1 采伐许可证管理。对国有林区进行采伐时,一定要具备采伐许可证,否则采伐工作无法进行。对林木进行采伐的部门可以向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颁发许可证之前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核,之后才能实施采伐。

    1.2.2 采伐限额管理。一定要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国有林区采伐限额的管理,即生产量要高于用材的消耗量,对森林的年度采伐量要进行严格控制。

    1.2.3 木材运输管理。现阶段需要凭借运输证对木材进行运输,建立木材检查站,从源头确保木材可靠。同时,在运输途中设立关卡,抽检运输的车辆,便于对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1.2.4 “三总量”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是一定要严格依据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控制木材采伐总量,不能有超采的情况出现。二是一定要严格根据运输许可证的规定控制木材运输量,防止超量运输的情况出现。三是一定要严格依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控制木材销售的总量,销售汇总不能出现超量的情况。

    2 林权改革后我国森林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2.1 经营管理的分类化

    分类化经营在真正意义上了实现经营权、所有权的分离,有效解决了森林企业和国有林区的政事合一、产权虚治和政企合一等问题。在改革林权制度之后,主要从2个方面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分类:一是公益林和商品林;二是民营林和国有林。

    将国有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追求经济利益是商品林的特征,需要将商品林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首先,对商品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应该予以放宽,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商品林的管理予以放宽,可使其融入市场环境中去。其次,按照林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场,这也是发挥商品林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生态效益是公益林所追求的方向,执行中需要严格的依据国家的规定。

    将国有林资源分为民营林和国有林,应该依据国家的规定管理国有林,因为其是国家的资产。在改革林权制度后产生的民权林,需要适当放宽管理,为其自主经营提供一定的保障,对其实施保护式管理[2]。

    2.2 参与式的管理森林资源

    参与式的管理森林资源是指公共个人、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在非法律和行政手段下,主动参与森林资源的经营、保护与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有3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的主体。在这种管理中,参与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经济组织和群众个人、林区职工。二是非强制性。在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中,参与主体为一种自愿的行为,并非政府和其他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三是在参与森林资源管理中,各参与主体能够以伙伴关系加入进来,对来自森林资源经营、保护与管理上的利益进行分享。全部参与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经营、保护与管理是森林资源参与式管理的主要特征,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国有森林资源现阶段的复杂性。赋予不同参与主体不同的权利是这种管理方式的主要内容。在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将林地经营和林地使用权赋予给员工,但是在真正实施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应该给予相应的保证。通过这种管理方式令林业职工变为对森林资源主动进行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而不是之前的被动工作者[3]。

    2.3 采伐控额的管理

    林业职工经营林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采伐控额管理方式制约,对林业职工林地自主经营权利也进行了限制。因此,对采伐控额进行新的规定非常必要。就这种管理方式来讲,其初衷是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然而自管自用是企业经营森林资源的特征,这样就会使企业利用森林采伐对企业的经济负担进行找平,导致过伐超采的严重局面出现。然而在改革林权制度之后,林业职工的私人物品中就包含了林木,在经营私人物品并令其发挥最大效益时,应该令其主体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因此,应该适当开放林业职工采伐控额的管理,在不违反规定的基础上,由林业职工自主决定森林资源的采伐量,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在进行采伐前一定要经过批准[4]。

    2.4 森林资源评估的管理

    首先,为了提升当地的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对森林资源的评估行为进行规定,对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其次,评估人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资产评估的准则和规章制度,对特定条件和目的的森林资源的资产价值进行细致地估算和分析。

    3 结语

    根据国有林区的具体状况,我国进行了林权改革,并且在全国多个地区进行实施,彰显出巨大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林权制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是国家林业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管理质量的好坏将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应用与管理上带来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林权改革之后,将更大的挑战抛向了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因此,为了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一定要在林权改的前提下,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4 参考文献

    [1] 童荣政,张海涛.林权改革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分析[J].民营科技,2012(4):158,129.

    [2] 田华民,李有谋.基于林权改革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2):142.

    [3] 万志芳,张琦.基于林权改革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9(6):471-474.

    [4] 王丹,王鹏.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资源管理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7(4):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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