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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基本权利角度浅谈学生隐私权 隐私权规定

    时间:2019-01-30 05:48:5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在接受教育服务时,应该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学生的隐私权往往被忽视,甚至被否定。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通讯交通与各种电子设备的日益现代化,学生的隐私也日益被暴露在公众之下。维护学生的隐私权成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从基本权利角度分析学生的隐私权,探讨如何进行改造以保障学生的隐私利。
      
      一、作为基本人权的隐私权的含义界定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一般认为,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理学家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题为《论隐私权》的论文中。然而关于隐私权的含义,学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信息、安宁”说、“信息、安宁及决定”说、信息说等。我们认为信息说的观点更具合理性,首先,隐私权是在新闻媒体过分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出现的,法律赋予人民隐私权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们是私人信息不被侵犯,从而达到保护人们生活安宁的目的。再者,我国在探讨隐私权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既然我们宪法已经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等一些权利,就不应该在将这些权利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对于阻碍这些权利实现的信息的非法获取就应该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因此,我们认为隐私权就是指个人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密信息的支配和控制。
      
      二、学生隐私权的侵害表现与协调
      
      现在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不能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学校的一些行为,从承认并保护学生的隐私权角度,判断学校行为的合法性,在学校涉及学生个人隐私与学校管理行为的协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学生的恋爱问题。面对着这些学生的恋爱关系问题,很多学校都是以曝光、公开谴责的方式来对待,这无形之中已经对学生的隐私权够成了极大的侵犯,事实也证明,以公开曝光或让学生公开承认错误的方式是欠妥当的,因为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性质上来说也是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在我国,已经因为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公开化引起学生自杀的事件不在少数。我们必须引以为鉴,处理类似问题必须恪守一些协调原则:1)明确告知学生学校是不提倡建立恋爱关系的,并说明理由。2)如果没有发生不良后果,学校不对学生的恋爱关系进行主动调查,即使发生了不良的后果学校也不能用公开的方式进行批评,坚持个别指导。3)发现情况,老师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但学校不应该动不动就给予进行纪律处分。
      2 关于学生的成绩公开问题。过去一直认为成绩公开是一个监督和鼓励因素。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学生考试成绩排名靠后的应当成为学生的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考试成绩是学生个人生活的一项信息内容,应当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当前成绩成为对学生最主要评价标准的社会环境下,成绩的随意公开对于部分学生来说尤其是差生来说可能会使其丧失自信与自尊,直接降低社会评价,并未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因此学校在管理过程中随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很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所以学校务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遵循一些原则:1)不应该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优秀的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不应当让学生承受社会认识的偏差和用人不善造成的结果的不公平的。2)学校应当积极探讨学生成绩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在我国有很多学校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微机管理,不进行公布。这些都是维护学生隐私的相当好的方式,作为校方应当借鉴。3)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了解学生的心理,对于差生不应一味的公开其成绩来督促其进步,而应当对个别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可以以谈话的形式进行也可以以朋友的方式探讨。在充分尊重学生的同时,也是对与学生隐私权的极好的维护。
      3 通报批评违纪学生的问题。长期以来,各个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在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后,一般都是将违反纪律的学生姓名、违反纪律的主要事实以及学校的处理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向全校师生公布。这种做法一直以来都被认为的正常的形式,也没遭到学生的公开反对,学校也未曾怀疑这样做是否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然而,近年来,有不少的学生和学者都对“校园通告”的合法性提出来质疑,甚至有的学生就此将学校告上法庭。
      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因为学生存在违纪的事实,就把学校对于学生的行为和处理的结果进行公布认为是适当和必须的。所以,学校在处罚通告过程中,要协调好这几个方面的利益:1)对于社会公众。绝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更不允许将之公布在网上。2)对于学校。学校在公告违纪现象时,要注意采取的方式,如不明确违纪学生的姓名,不将一些与教育目的无关的违纪行为的细节给予公开等。3)对于学生。当事者的学生必须从分维护其人格尊严,不能随意采取公布方式公布一些与其人身和隐私密切相关的行为。只将处罚的结论和依据在本校给予公开。4)对于其他学生。学校与老师必须提前进行辅导和教育,从而起到指引的导向作用,而不是事后的公告批评。只有协调好这几方面的关系,我们才可以维护好学校的管理秩序,达到教育违纪者和其他学生的效果,又可以保护受处分的学生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三、充分尊重对学生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
      
      1 立法角度。现有的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已明显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隐私权保护的需要,虽然我国宪法在基本人权角度体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仍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保护,不仅在程序上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而且在实体上,由于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也难以得到法律救济。近年来,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讨论已经有多年,对民法的修订已是势在必行了,在将来新修订的民法中将隐私权纳入是众望所归,有了立法的保障,对隐私权的保护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也将有法可依。
      2 司法角度。公检法在执行法律时,应注意在实体上对学生隐私权进行保护。现在有很多涉及学校侵犯学生隐私的案件,然而在审判中实际上回避了学校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学生在这种大背景下根本无法作为诉讼的主体,直接取消了学生进行司法救助的途径。为此我们呼吁司法机关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必须作出实质性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从技术操作上来处理,忽视学生的隐私权,取消学生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可见我国对于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在司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司法是实现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在立法完善的同时,司法方面也应加强对于处于特殊地位的学生的保护。应在实体上进行裁决,而不应是回避实体的技术性处理。
      3 学校角度。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管理与监督是学校必须始终遵循的原则。因此依法加强学校管理与监督是必要的。以隐私权为保护内容的学校管理大致可以包括:1)加强学校对于学生个人信息的管理。对于涉及学生隐私的内容,如成绩、名次、违纪处分等内容,未经学生允许决不能公开。2)加强学校对于监控设备的管理。除非是为了保卫安全和提高管理效率外,不得对学生的私密空间,如宿舍、浴室、厕所等进行监控,所获得的信息应当保密,绝不能随意曝光。3)确实保障学生的申诉辩护的权利。对于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但是有是个人隐私的,在学校采取措施之前应当给予学生发言的权利,不能简单的就对学生的信息随意曝光,如若能做到通过学生的申辩而达到教育指导的目的那才是学校所应当采取的方式。
      综前所述,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管理或执行方式必须符合学生基本权利的要求,必须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利益以及各项权利的冲突。虽然,我们现在对于学生隐私权的保护确实还味成熟,而且各方面的分歧很大。可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立法的发展,随着学校教育制度的完善,随着时代观念的进步,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必定会逐步的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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