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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是正当的权利诉求 法律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时间:2019-02-04 05:28:5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京华时报》有一则消息说,首都师范大学部分学生义务献血活动中,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负责学校献血活动的保健大夫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学生谎称来例假逃避献血。又据《工人日报》报道,北京某工学院一位大三男生原本出于自觉自愿前去献血,但见无偿献血的表格上被事先写好了自己的名字,便当场撕毁了表格。
      发生在首都高校的这两个事例,至少让我们看到了校方对于学生人格和尊严的藐视。组织义务献血活动的初衷无疑是好的,社会也无疑需要愈来愈多的人献爱心、行善举,不过既然号称“坚持自愿原则”,又为何还要“脱衣检查真假例假”来防止所谓“逃避献血”呢?为何不管献血者是否自愿就预先一律匡定了名单呢?其实原因无它,因为要完成“市献血办”下达的“献血指标”,所以此事无商量,有的高校甚至声称如果学生不献血,将被取消保研资格、学位证等等。一场自觉自愿献爱心的献血活动就这样变成了一种“指标献血”的变相强制“任务”。
      其实,“自愿”是一种公民权利,它反映了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当诉求和自主意识。民主法治社会必须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毫无疑义,公民的这种权利意识并不排斥其责任意识,每个公民完全可以在个人和他人、国家以及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体价值和尊严,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作为自主公民,我们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享有能够选择和充分选择的权利,不允许任何强制性外力干预。从这一意义上看,义务献血、爱心捐助及类似活动都应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绝不能以任何方式变相强制。
      问题在于,在不少名为“自愿”参与的社会活动中,不少单位的组织者往往以手中的权力消解了人们的“自愿”,积之日久,不仅活动组织者把每个公民个体当成了自己的治理对象,而且更可怕的是,许多人也没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习惯于“从众”,习惯于“惟上”,即便“违心”也心甘情愿,很少看到有人在自己的意愿遭到“强奸”时,能像那位撕毁表格的大学生那样(尽管其表达权利意识的举止并不可取),显示出一个公民的凛然之气。
      看来,致力于公民意识的觉醒,正可谓任重而道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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