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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法律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宣传演讲活动

    时间:2019-02-13 05:47:1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总是存在部分弱势群体。在我国社会处于加速转型的今天,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已呈扩大的趋势。占有较多社会资源的阶层,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对上升,成为“强势阶层”,相反,则成为“弱势阶层”。如果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社会的公正将严重缺失,社会的稳定将失去社会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从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基本要求,应当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够的。社会改革成果分配上的实质不平等,需要涉及社会改革成果分配的相关法律应实行相应的倾斜保护。否则将偏离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的发展目的。当前,面对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弱势群体生活的恶化,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制度势在必行,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维角度强化对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更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试图从完善相关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一、现阶段弱势群体的现状分析
       在社会在变迁过程中,由于一些社会成员因生理、能力或者社会等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这是每一个社会都会出现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那些比较容易与资本、权力较近以及掌控社会稀缺资源的群体,其强势程度已经影响社会公共决策的公平公正性,一般劳动者所获权益机会越来越少,其所获福利也随着物价指数上升逐年降低,成为社会发展成本的承担者。近几年,城乡孤寡老人、极端贫困人口、残疾人和灾民业已成为弱势群体的主体 ,随着经济转型以及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部分离退休人员、失业及下岗职工也成为弱势群体的新的成员。根据统计资料分析,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呈以下发展态势:一是该群体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据统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至 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ll%至14%。如果按照世行的人均一天支配1.25美元,一年就需要人民币3190元的可支配收入,如果按照这个数字去推算,2009年,中国的贫困人口还要高于2.54亿人口。弱势群体达到的规模说明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的严重性,我们政府应予以高度的重视。二是该群体弱势程度正进一步加重。世界银行的统计数字,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至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0.4。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2005年逼近0.47,200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8。我国现阶段基尼系数还处于上升阶段。
       我国现有的弱势群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经济生活贫困加速。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并徘徊于贫困线边缘。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灾害,他们的生活承受能力极低。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据统计,弱势群体的消费结构中,贫困家庭恩格尔系数为59%,比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第二、政治生活地位极低。他们处在社会底层,参与政治活动机会少,即使参与也没有充分的话语权。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由于弱势群体较少甚至不能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分配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有所影响。第三、心理压力普遍较大。他们就业机会少,工作不稳定,劳动收入较低且家庭负担较重,他们经济生活上的低竞争力和政治生活上的低尊严,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明显低于一般社会群体,部分成员心理压力已达到难以承受的临界点。
       二、现有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弱势群体是处在被社会漠视的共同体,他们的正当权益常常受到不法侵害。因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法律保护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现有相关法律中,针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单行法并不多,弱势群体正当权益保护并没有统一的法典,其相关法律制度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的相关条文中。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相关法律仍存在以下不足:
       1.公平维权观念在立法中缺失滞后。弱势群体在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中付出的代价相当昂贵,而应该分享的成果却最少,尤其是农村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弱势群体的一些基本权益诉求在立法中缺乏明显的操作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政治权益没有相应保障条款。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的诉求权利被忽视。他们的正当权益一旦被侵害没有相应的立法监督。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法规中被扭曲或否定,从而得不到相应的权益救济。立法制度的空白与滞后使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流于形式。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造就了城乡社会二元结构的明显失衡,导致城乡社会在社会保障等方面出现全方位的失衡。
       2.公正维权程序在司法中被弱化淡化。当社会弱势群体享有的权益遭到不法侵犯时,如果司法救济能及时予以纠正,其艰难处境就可能得到相应改善。但是高额的权益救济成本、久拖不决的诉讼过程等司法救济的机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放弃权益救济是唯一的选择;司法中的贪赃枉法难以在短期内实现根除,某些地方和部门的司法公然保护不法利益集团的权益,不仅不主持公正,伸张正义,反而对侵权者加以保护,使社会弱势群体陷入极其难堪的境地。
       3.切实维权意识在执法中缺位错位。部分执法人员唯上唯权唯利不唯法,切实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意识的错位是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形式化”的重要因素。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执法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执法者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情况司空见惯。行政执法人员只向“领导负责而不向法律负责”的‘唯上’、‘唯权’、‘唯利’行为和缺乏合法程序的粗暴执法,在很多情况下使得行政相对人中的弱势群体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三、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法律制度完善
       社会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保护方式有多种,但法律保护方式是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最优选择。
       (一)强化对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立法保护
       矫枉必须过正。由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地位已处于实质上的不平等境地,因此在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立法中,应实行倾斜保护原则。以根本改变这种不平等关系作为规制对象;通过倾斜保护原则的实施,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必要的娇正,从而使其恢复至平等关系,通过相关立法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以此来改变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具体来讲,就是以完善宪法、修订宪法时,应十分明确的补充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的相关条款。加强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立法,以社会保障法为核心,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相关单行法的制定。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加强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向弱势群体实质性倾斜的制度完善,发挥国家法律制度引导的作用,通过就业促进法律制度完善,积极推动这类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 建立健全鼓励弱势群体积极创业的政府主导机制,逐步提高弱势群体在国民收入中比重,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当前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应是通过以社会保障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实现的。制定和完善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保障法律制度,尤其是要通过出台单行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就业、创业给予相应的扶持、援助。
       对弱势群体而言,劳动权更是一项综合性权益,如结社自由、罢工权、社会保障权等。现阶段,首先要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应当制定《劳动者就业反歧视法》,保障弱势群体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要修改和完善劳动立法,及时反映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建立劳动者工资协商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为了社会稳定,应及时报告弱势群体的动态情况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一套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扶持、援助弱势群体扶贫管理机制,使相关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二)加强对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司法保护
       第一、建立宪法司法审查保护的机制。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保护需要国家的强制力积极作为,但更要防止少数人滥用国家权力的暴力行为,建立宪法司法审查制度,使对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保护能发挥权力的长处并纠正控制滥用权力的缺点。积极拓宽弱势群体正当权益救济的范围,在国家没能履行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义务时,或出台有关歧视性规定时,弱势群体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国家赋予社会弱势群体以应有的宪法诉讼权益,纠正国家的不公行为,恢复社会的正义。
       第二、完善弱势群体正当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社会对弱势群体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护社会公正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法律援助法规制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明确:将符合相应条件的公民有权依法获取法律援助的权益相关条文,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确立以国家法律援助为主社会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使之成为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健全弱势群体正当权益法律援助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弱势群体正当权益法》,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设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弱势群体正当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诉求问题,形成健全的保护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系统法律体系。
       (三)加强对弱势群体正当权益执法保护
       在公权领域,应当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一切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根据明定的法律授权行使权力,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权,否则构成非法。坚决杜绝公权私化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与弱势群体执法保护的相关执法行为。当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完善各级各类执法主体和个人的执法责任制,坚决预防和杜绝违规执法、暴力执法和不作为执法的情况。通过简化救助程序,切实提高救助效率。逐步消除各类救助项目扣发、漏发、错发的情况,使需要救助的群体及时得到救助。
       (四)完善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表达机制
       充分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首先要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弱势群体参与相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正常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增强弱势群体权益表达意识、建立自己的相应组织机构是解决弱势群体权益表达的关键所在。完善权益诉求渠道。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尤其要赋予弱势群体充分保护群体正当权益及表达意愿的机会;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弱势群体权益表达渠道,把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情况的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机制,积极疏通一些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咨政参政议政的渠道。在《内参》上及时发布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典型事件报道。对于弱势群体经济生活的权益诉求,要从立法内容上,建立一个及时畅通的诉求通道。为了保证弱势群体有足够的畅通的权益诉求渠道,我们还应该强化和明确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和游行自由等,并使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诉求。
      
       参考文献:
       [1]黄斐.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1).
       [2]焦武峰,雷波.试论弱势群体及其法律保护[J].江南社会科学学报,2003(2).
      
       (作者简介:李秀萍(1960.2- ),女,法学本科,高校讲师,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经系,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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