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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反洗钱初探

    时间:2020-04-27 05:22:3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 河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资助

    ◆ 中图分类号:F832.31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证券业常见的几种洗钱方式,指出我国目前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强化内控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洗钱 证券监管 资金交易 转托管

    证券业洗钱方式

    支票换现金方式。证券公司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保证进出的单证一致,如果收到的是支票,发出的同样必须是支票,不能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代替,而且支票最后必须要交回到开具支票的单位手中。但实际过程中的操作,却与此规定大相径庭。证券公司营业部为了达到方便调现的目的,经常以现金添加的方式将转账支票入账,这种操作方式,使开户人可以再次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将现金打到银行卡上,然后直接提取现金,方便了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通常,现金添加方式和支票添加方式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中现有的两种入账方式,收到支票或现金后,不能马上入账,必须等银行的确认回单后才能入账。而证券公司所采取的入账方式,往往利于洗钱者的不法行为,支票换现金的方式具有隐蔽性,所以这也是被犯罪分子广泛利用的一种方式。

    转托管方式。证券转托管是指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处的证券,想要委托另一个证券商管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转移在原证券商处的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在哪个证券商处买进的证券就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但是有些投资者如果不想在原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想换另外一家证券公司交易,同时又不想卖出持有的股票,可以办理转托管手续。犯罪分子抓住这一漏洞,首先在一家证券公司用支票购买股票,然后把买来的股票转托管到另外一家证券公司,最后把这些股票卖掉,获得现金。经过几次这样的交易,就完成一次洗钱。 特殊机构高买、低卖、接盘方式。这种洗钱方式主要适用于国企,多发生在国企和私募基金之间,国有企业的账面控制比较严,因此这种方式很少在国企之间进行。国企以市场价格买进某支股票,入账价格却低于当时在市场的买入价格,这两种价格之间的差价便被某个人或组织装入囊中。或者私募基金直接把剩余的股票给国企,国企再通过转托管的方式,也能达到洗钱的目的。由于私募基金的隐蔽性,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导致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就是以这种方式流失的。

    我国证券业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一)可疑交易监测、跟踪难且该标准比较模糊

    央行颁布的可疑交易标准是证券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由于证券市场存在周期性,当证券业处于繁荣膨胀的周期内,用这些标准来判断洗钱行为难度较大。具体来说存在两方面的困难:第一,上报任务繁重,人工成本大。目前,可疑交易仍然依靠人工方式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上报的质量与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成正相关性。第二,上述判断标准模糊,在市场繁荣期不具有明显特征。可疑交易标准在市场处于低迷,交易量少时具有普适性。然而在市场处于活跃期,洗钱活动的上述特征就并不明显,故进一步提高“牛市”的可疑交易判别标准是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点。

    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跟踪是由各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再按照洗钱行为发生的领域向各监管部门提供可疑线索反馈,监管部门根据反馈的可疑线索和资料进行跟踪、调查、查处,最后决定是否移交公安机关等。证券业的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跟踪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原因:一是交易流程复杂。证券交易流程由开户(包括银行资金账户、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注入资金、购买股票、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等组成,交易中还有可能涉及转托管、委托交易、股票过户等情况;二是交易涉及三个账户,即银行资金账户、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而且银行资金账户的开立并不受限制,客户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资金账户。这些都增加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跟踪难度。

    (二)职责错位使证券账户的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证券业的反洗钱工作属于操作—监管的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弊端十分明显:首先是在交易过程中多重代理关系的存在,对结算公司管理账户、了解客户的真实信息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信息传递的失真和滞后。证券机构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的可能不是真正办理业务的客户,很难了解到客户的真实信息。再加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托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账户的监管难度增大,甚至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其次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规定要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开户资料保存为电子版,定期向上级报告。这就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客户开户资料,对证券公司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监管上的空白,具体多长时间上报一次并没有规定清楚,从提供假身份证、假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系列违规操作,在这期间完全有时间发生。最后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禁不住利益诱惑,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能在金钱的引诱下背离职业道德和要求,从不法交易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有关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为洗钱者提供虚假账户,再帮助他们销毁账户,根本不管资金的来源渠道是否正常,很容易帮助洗钱犯罪分子把非法收入合法化,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三)证券业反洗钱技术手段等基础设施不健全

    银行业反洗钱经验表明,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筛选、记录、分析、报告,手工操作工作量大,但是效率并不高,而且容易出现差错,必须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发专门的业务监测系统,使系统在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上发挥积极作用,提高监管水平。但是,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刚刚启动,缺少这方面的经验,还没有开发和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反洗钱软件和系统,缺乏对大额可疑交易的有效监测。另一方面,不少基层央行的反洗钱人员一般只对银行方面的业务操作和相关规定熟悉,对证券业业务了解很少,对如何开展这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则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对证券业反洗钱的实地检查和监督及对其资金交易中可疑交易的判断分析,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强,内控体系尚未形成。

    证券业反洗钱措施

    (一)提高对大额可疑交易识别能力

    由于证券业的反洗钱工作比银行业的更为复杂,更难控制,应尽快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用技术手段识别可疑信息,即在证券反洗钱领域能够自动识别甄选可疑交易的电子化智能系统和信息共享网络,能够筛选、分析证券、期货机构日常经营数据的信息,定期监测观察可疑交易,发现可疑交易的一套可行的涵盖各个业务环节的预警系统。我国证券业的反洗钱工作应该从现在做起,密切关注我国乃至全球的可疑资金流动,及时发现线索,提前防范。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手段,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的连接,真正实现网络监控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内控制度

    证券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是不容忽视的内部因素。作为证券金融机构,要坚持内控优先的原则,保证机构内部每一个部门都能被监督到,每一项业务及交易记录都能被查到,完善证券业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管理稽核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建立起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同时要结合各个证券机构自身的特点不断进行修正、完善和创新。稳固的内部防线的建立,提高了洗钱的成本,加大了暴露犯罪行为的机率,使犯罪分子对于通过证券业洗钱会有所顾虑,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洗钱行为。

    (三)提升反洗钱人员的素质

    由于洗钱犯罪的隐敝性、复杂性,在判断是否为洗钱时,需要较强的专业结算、外汇、工商、海关等相关知识,如果反洗钱工作人员仅限于理解法规的字面含义,缺乏经验与专业技能,就不能真正发现洗钱的线索。而反洗钱工作也需要大量涉及法律、金融、会计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恰恰我国证券业的反洗钱人员在这方面比较欠缺,央行和证券、期货业监管机关要通过举办各种的业务培训班,来培养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由于我国对反洗钱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工作人员在反洗钱方面的意识淡薄,需要加大对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提高警惕。同时,国内各大专院校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专业,全面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因此,只能在实践中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队伍。

    参考文献:

    1.崔大淼.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反洗钱问题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

    2.李虹.关于证券业反洗钱的调查与思考.浙江金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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