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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5篇

    时间:2023-08-27 15:4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5篇,供大家参考。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5篇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篇1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篇2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董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以及宗倬章先生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

    第二十八条 为欢迎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激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扶助优秀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专门设立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具体报考情况评选,分两等:一、全额奖学金, 15000元/人;二、半额奖学金,7000元/人。新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制,由考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具体事宜请查阅网页(http://xshc,咨询电话:0532-85071032。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篇3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1、 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 E-mail: zsjyb@

    3、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zsjy

    4、 学校校园网:http://www

    5、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6、 邮编:266033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篇4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篇5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zsjy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因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注意事项:

    1、 美术加试:凡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具备绘画基础。招生录取时统一录取为土木工程专业,入学后加试美术,根据成绩及招生计划确定建筑学专业新生名单,其余新生在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2()、 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不能调整校区就读。

    第二十条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文理专业录取原则:

    1、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当进档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3、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投档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当地招生考试主管机关要求执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分数相同学生,首先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如出现志愿计划数不对等、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高低顺序进行专业投档。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4、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5、 如果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将按规定录取征集志愿(第二志愿),征集志愿(第二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考生报考专业都不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时,将予以退档,按规定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6、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录取规则为“专业志愿清”。

    8、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 使用省统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 使用校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及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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