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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十二五”出版内容创新与质量监管的国际化进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

    时间:2019-02-07 05:43:4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今年4月份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指出,到“十二五”期末,我国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基本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逆差状况,大幅度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基本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以民族文化为主导、吸收外来有益文化共同繁荣的开放格局。
      要实现这些基本目标,既离不开出版业内容创新的国际化,也离不开质量监管的国际化。只有加快出版内容的国际化进程,才能够彻底扭转多年来出版物出口逆差的不利情况,真正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出去”;只有加快出版质量监管的国际化进程,才能够建立不同所有制经济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适应国际出版经济竞争的需要,壮大我国出版业在国际整体出版格局中的地位。
      
      出版物内容创新与质量监管
      的基本关系
      众所周知,在金融业,产品创新和行业监管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只有产品创新,没有严格的行业监管,就容易积累系统性风险,导致金融危机;如果行业监管过于严厉,产品创新的动力就不足,大量金融资源就会处于闲置和浪费状态,金融效率则十分低下。
      出版物的质量监管和内容创新之间也具有类似的互动关系。如果质量监管过严,内容创新的动力则不足,具有原创性的文化成果就难以产生。例如清朝前期和中期由于文化管理限制过于严格,使得原创性的学术思想不够发达,大多数知识分子和出版人沉醉于寻章摘句的“考据”热,也使得中华文化在18世纪中后期开始与正在革故鼎新、狂飙突进的世界文明逐步拉开了距离。如果质量监管过松,内容创新就会陷入无序、重复、低效状态,同样也产生不了优秀的精品力作,甚至败坏一个时代的文化精神和社会风气。例如,在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活跃,但文化管理过松,导致肉欲小说和色情文学泛滥成灾,整个社会盛行声色犬马的生活,充满靡靡之音,消磨了一个时代的生命力和国家的战斗力。反过来说,如果内容创新的动力很足,机制很好,那么质量监管的压力也相对较轻,并形成一个正向的外部激励机制;如果内容创新的受限很多,机制比较差,那么质量监管的压力更大,并形成一个负向的外部约束机制。
      总体而言,内容创新与质量监管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张力,形成比较好的协调机制,才能够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我国出版业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需要正确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迫切地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自觉主动地迎接出版业全球化跨国化数字化浪潮的洗礼,积极推动出版内容的国际化和质量监管的国际化进程,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出版产品的文化竞争力和国际传播力,提振中华文化崛起的信心。
      
      三种题材:我国出版业内容创新
      国际化的基本路径
      当前,尽管我国的对外贸易总体保持顺差,外汇储备连年攀升,但我国出版业仍是保持对外贸易逆差的少数几个行业之一,出版物的进出口总额依旧保持赤字状态。这不仅仅因为“走出去”的机制还不够健全,渠道还不够畅通,人才还不够充足,但是,从根本上看来,还是由于西方文化位居文化主流、占有国际主导地位的全球文化格局。晚清以降,在西方坚船利炮和欧风美雨的洗礼下,传统儒学日益式微,西学东渐蔚然而成。在传统与现代、启蒙与革命的二元对抗中,中华传统文化逐渐断裂,并一直在西方文明体系和话语体系下启动缓慢而艰难的转型过程。时至今日,还没有构建起崭新而独特的中华现代文明体系和话语表达体系,因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依旧十分艰巨。在西学主导的国际文化格局中,中华文化既缺乏足够的反抗力,也缺乏原创性的吸引力,因而从整体上对西方社会难以带来巨大而深刻的文化抗衡和社会影响,使得中国当代的文化产品包括出版物的出口能力受到很大制约。但是,另一方面,中国近代社会以来的思想启蒙和革命实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60多年的国家发展经验探索、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快速崛起,不仅使得一个在近代积贫积弱的国家逐渐转变为“金砖四国”之首,并成为对全球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最大新兴经济体。这不仅给经历了多次石油危机和金融危机的西方社会一个生动而鲜活的经济参照系,从而激发了西方社会对当代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浓厚兴趣。
      在上述历史文化背景下,除了以下三种题材内容会引起西方主流社会的普遍关照外,其他内容可能暂时还难以获得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第一,传统中国题材:极具中国传统特色的文化样式和文化内容,如京剧、中医、古代历史文化、民间传统艺术等。这一块的文化产品和出版物是目前我们向西方出口最多的,也是彻底彰显“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真理。其中有不少代表作品,如《大中华文库》《于丹心得》等精品图书。但这块的产品内容存在不少重复,市场供给也处于相对过剩的状态,阅读接受也具在一定的审美疲劳。但由于文化消费的代际差异性,这一块的出版物消费还有一定空间,但消费潜力是可以预见的。
      第二,当代中国题材:关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大题材内容,如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中国经济转型、中国民主政治、中国生态环境、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等。这一块的内容是世界各个国家普遍高度关注的。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图书成功输出国外。其中的代表作有著名经济学家李晓西的《宏观经济学(中国版)》,这是第一部被输出到欧美国家的中国宏观经济学的教材。但是,这一块的产品供给还相对有限,还不够充足,而且也缺乏用更多厚重的用国际语言和国际范式来表达的作品。
      第三,国际话题题材:积极关照和研究国际重大话题、表现全球化趋势的国际性内容,如经济全球化、新自由主义、国际反恐、华盛顿共识、国际金融危机等。目前,这一方面的话题的制造者、发起者、有影响的传播者基本都不是我们,这一方面的内容也是我们最缺乏市场供给能力的。因而,国际话题题材的发展空间也比较大,也最能够帮组我们占领国际主流话语格局和出版文化格局的主动权。
      换个角度来看,以上三种题材也是加快我国出版业内容创新,实现内容主题国际化的三条基本路径。其中,第一条路径自从改革开放后就一直在走,未来空间已经不大;但是第二和第三条路径的潜力无限,将是“十二五”期间我们要着力主攻的方向。
      
      两次转变:西方出版物质量监管的基本经验
      自文艺复兴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西方国家的出版物管理体制实现了两次重要的制度性变革。第一次就是将出版物内容监管的方式,由预审制转变为追惩制。第二次就是出版单位设立的方式,由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制。一般而言,这两次深刻而重要的转变对于西方近代和现代出版业而言,不啻于一次“灵魂深处的革命”,极大解放了西方出版业的生产力和创造力,有力地助推西方近代工业革命和现代科技的腾飞。
      在历史上,对于出版物内容,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曾经采用预审制和追惩制的双重管理体制,即事先检查和事后处罚的出版管理制度。出版物在出版发行之前,必须将原稿或者清样送经政府有关机构检查、删改和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英国和法国最早的出版法令都有此规定。德国1841年颁发的普鲁士政府的书报刊检查法令,就曾遭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痛斥。进入18世纪之后,西方众多国家开始抛弃预审制,而改为追审制。即: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前基本不受限制,政府管理机构也基本不作干预。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后,由有关机构审读样本或者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政府有关机构依法惩处。
      当然,无论是预审制还是追惩制,西方国家都普遍重视对出版物内容的监管,都对出版物政治倾向予以限制,对淫秽色情出版物予以限制,对诋毁宗教、影响青少年成长、危害国家安全等的出版物也予以限制,并对出版社负责人的违规责任有明文规定。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版物的内容中出现了叛国、煽动暴乱、诽谤、伪证、荒淫猥亵、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隐私等现象,那么这些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出版责任人员要按照《普通法》《刑法》的明确规定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从内容监管的主体上看,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出版机构进行内容审查,如法国政府的文化部图书与阅读局、美国政府的新闻署等。有的是政府的其他机构审查,如日本的文部省、加拿大的传播部、瑞典的文化委员会等;这些部门除了履行内容审查的职能外,还对学术书刊的出版给予资助,对图书出口给予扶植。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西方国家的内政、公安等机构,海关、邮局,税务部门,情报、国防部门,教育部门,卫生、专利等部门等也会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履行对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职责。1975年,美国旧金山警察局曾对海明威的诗进行搜查,理由是儿童不宜。有的行业组织通过制定一些规范来履行出版物质量监管的职责,如日本的出版协会制定了《出版伦理纲要》《杂志编辑伦理纲要》等。此外,还有一些民间文化组织和宗教团体也加入到出版物质量监管的行列中来。不仅如此,为了加强对出版物流通的管理,确保其不产生社会危害性,英国、法国等国家普遍要求出版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缴送出版物样本,以便备案稽查。法国1881年7月29日立法中就已经有出版商向行政机关缴送出版物样本的规定。1994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义务上缴文献样本法》,对义务上缴文献样本的种类、期限、程序以及生产者和接受者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尽管西方国家的出版物质量审查和监管机制比较严格,监管机构众多,但对于日常的经营管理一般相对较少干预。即便是加以干预和管理,也多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调节,而尽量少用直接的行政方式。
      与此同时,经过比较漫长的历史变迁和社会变革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具体实际情况,逐步改变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通过登记制度来建立出版单位。遵纪守法的公民,只要有着一定的意愿和经营能力,能够照章纳税,履行义务,就可以申请登记成立出版社。这个政策将成立出版社的程序简化得如同开个体商店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就赋予出版社自主经营管理的自由,也赋予其自主进行内容创新的自由。当然,它也存在经营机制过于灵活、经营实体过于微观化、出版资源过于分散和浪费的问题, 也不便于政府予以宏观调控和市场指导,甚至弄得政府甚至都无法统计该国究竟有多少出版社。
      
      加快我国出版内容和质量监管国际化步伐的基本措施
      1. 用心讲好“中国故事”和“中国模式”,正确反映当代中国经济社会新情况
      目前,对于是否存在一个中国模式,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出发,会有不同的结论。而且在西方,还有一些别有用心地人以此来宣扬“中国威胁论”的谣言。但无论是否在思想上或学理上认可存在着一个“中国模式”,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屡屡遭受西方文化冲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没有被西方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俘虏,而且避免了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解体、成为“历史的终结者”的命运,反而还成功探索出一个后发国家在各种历史的艰难险阻中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典型范例。这其中蕴含的中国经验、中国案例、中国特点、中国道路是值得深入研究和宣传出版的。诚如剑桥大学出版社首席执行官潘仕勋(Stephen R.R. Bourne)在一次由中国出版集团举办的关于出版国际化的论坛上表示:“25年前世界上最重要的语言是英语和俄语,后来是西班牙语,现在轮到了汉语,而且,汉语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扮演重要国际语言的角色。”他认为,讲述现代中国最好的故事应该是那些充满人情味的故事,爱情就是一个很好的题材。
      2. 积极参与并研究国际话题,努力抢占国际舆论阵地和国际文化格局的制高点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事件层出不穷。每每面对这些重大突发事件和由此引起的国际性话题,我国的出版界整体反应不够敏锐,难以发出有力的声音去影响国际舆论走向。因此,我们要更加关注类似全球反恐、地缘政治、文明冲突、清洁能源、低碳经济、金融风暴等国际性话题,并敢于率先提出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观点。有时候,新闻出版界作为重要的舆论平台发出的声音,甚至比学术界的声音会更响亮,影响更广泛。如著名的“北京共识”就是来自于美国《时代》周刊高级编辑、美国著名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的资深顾问乔舒亚・库珀在2004年英国伦敦外交政策中心发表的一篇调查论文。“北京共识”出来后,立刻粉碎了1989年西方学者提出的“华盛顿共识”的泡沫。事实上,出版界不仅是一个传播声音的简单平台,也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思想策源地。
      3. 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制,加快出版质量监管的国际接轨
      任何国家的出版物质量监管制度是与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目前,我国的出版物质量监管机制基本采取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的双重机制,这种机制有利于维护出版物内容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基本适应了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日益显得比较繁琐,执行周期偏长。而且,我国出版单位的设立也是纯粹的面向公有制单位的审批制,不利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自由地、有效率地配置优质出版资源,不利于解放民营出版经济和其他经济的生产力,不利于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也不利于从整体上壮大我国出版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转变出版监管理念,加快机制改革和体制创新。
      (1)适当简化出版物事前预审程序
      目前的事前预审程序比较多,除了三级选题论证制度和书稿编辑加工、封面设计、印制发型等不同环节的三审制外,还有一些特别环节。例如,一些选题需要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但是选题备案的周期普遍偏长,少则半年,多则几年。往往在选被备案手续履行完毕之后,最佳的出版周期和黄金出版时间就错过了。因此,一方面要按照国际惯例,对于涉及重大领域的题材予以严格管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另一方面是可以适当考虑对某些涉及重大领域但并不敏感的选题予以简化手续。
      (2)进一步强化出版物质量管理的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的出版物质量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和一系列规章规章组成。这个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具有比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赋予政府干预微观出版经济活动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对出版活动的法律调节和经济调节的作用机制并不明显。而且,它过于重视对出版物质量的约束和监督,对出版物的激励和奖赏机制不足。除了常规性的评奖等行政调节手段外,缺少有效的经济和法律调控手段。西方对于优秀出版物的监管和激励常常运营增减免所得税、增减财政补贴等方法来执行。因此,一方面,要正确定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出版物质量监管上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适当借鉴西方的经济刺激方法,采用所得税、财政补贴、土地经营权限等更加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强化对出版物的质量监管和出版单位合规操作的监管。
      (3)分阶段、有步骤、有选择地将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改变为登记制
      目前,世界采取审准制设立出版单位的国家已经不再是多数。尽管这种制度在我国沿袭多年,并基本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需要,但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随着我国出版所有制形态不断发生变化,部分公有制出版单位市场竞争力的衰退,部分非公有制出版经济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有必要分阶段、有步骤、有选择地将出版单位的批准制改为登记制。当然,鉴于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鉴于文化产品自身生产的复杂性,可以提高申请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从业资格门槛,如规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必须具有500万元左右的注册资本,具有不少于30人的具备出版从业资格的工作团队,具有良好的纳税能力和信用体系等。同时,将新设立的非公有制出版单位也纳入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书号实名管理和出版物质量监管体系之中,纳入到国家相应的工商、税务、海关、外贸部门的管理范围,从而更好地建立覆盖不同所有制形态、不同规模实力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主义出版管理体系。
      
      (何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博士;本文是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课题《出版物质量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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