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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轻”也不应“失范”]失范

    时间:2019-02-11 05:37:2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教师郭文斌发出一条微博: 孙先生在给念完小学的女儿算账时发现,去年一年女儿光花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捐款上的钱,就有四五千元。一个小学生一年竟然捐款四千多元,的确让人咋舌。小学生捐这么多,固然有教师误导的原因,但能将板子全打在教师身上吗?这四千多元可不是一次性捐出去的,而是多次捐款的积累,为何要在小学生中组织这么多次捐款?让学生捐款,借此培养学生的爱心,方式没错,但没必要搞这么多次。据了解,学校一年来一共组织了四次捐款,分别是干旱、地震、助学、帮助贫困山区小朋友建图书馆。一年竟然要搞四次捐款,恐怕是将小学生当成了企业家。
      郭老师认为,让小学生捐款,借此培养小学生的爱心,方式没错,错在一年内次数太多。我看未成年人(也就是未能自己挣钱的人)捐款,实际上是老师用成年人(主要是家长)挣的钱来培养未成年人的爱心,这个方式本身就有问题。方式倘若有问题,一年捐一次还是捐四次,都还只是个数量问题。
      即使是企业家,这么个捐法也有“苛捐杂税”之嫌。以前,我对什么是“苛捐杂税”不甚理解,打从知道某地红十字会每天从教师工资里扣一元钱“慈善捐款”,某小学一年组织小学生捐款四次,算是弄懂了“苛捐”。直接把手伸向教师腰包和小学生家长腰包的捐款,不是“苛捐”又是什么?
      近日,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追责机制缺失,信息披露、中间评价等环节构架薄弱,监督管理机制缺乏……这些问题可能民政部的《披露指引》一个也解决不了。从根本上说,中国需要尽快出台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法规。人大立法如果需要精雕细刻,需要长时间打磨,民政部可以先出台政策法规,而不是“披露指引”这一类“中看不中吃”的“软货”。
      《人民日报》 记者日前采访了参与慈善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解答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滞后的原因以及立法难点等问题,值得一读。郑先生说:“我国慈善事业是一个非常年轻的事业。”“但慈善事业毕竟年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年轻”,所以“失范”,我国的慈善法制还不够完善,慈善机构的发育还不够成熟。
      慈善捐助的手都已经伸向小学生了,再伸就是幼儿园的孩子了,而我们的慈善事业还很“年轻”,确实让人觉得有关立法刻不容缓。一项事业“非常年轻”,是否就不能够先搞出一个“游戏规则”,我始终想不明白这里面“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关系。中国人做事情,一向喜欢先干起来再说,“干就是一切”,不大讲究先定好“游戏规则”再玩。所以,永远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胆小不得将军做”,现在是和平年代,做将军的机会少之又少,更多的机会是做“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之类的“大官”,自封就行。京剧《沙家浜》里胡传魁有句经典唱词:“乱世英雄起四方,有枪便是草头王。”现在则是“盛世商会起四方,蒙钱便是草头王”。也有点“文革”初期的意思,拉上几个人就能成立“战斗队”,“遍地主席(会长、总经理)下夕烟”,若有“首长”接见来个“合影”,回到自己起家的小地方,个个都比阿Q神气。中国要建立法制社会,能不能在干一些事业之前,大家坐在一起先好好商议一个“游戏规则”,然后再“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记得“五月花号”一帮“海盗”到达美洲新大陆,大家下船之前先“封闭”若干天讨论、制定“游戏规则”,然后才下船去掠“地”攻“城”。我们在自己的国家里做事情,不应当先有“约法”再干吗?“年轻”不应当成为“失范”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连“海盗”都不如的理由。
      【原载2011年9月12日《北京晚报・北京论
      语》标题有改动】
      插图/拔苗助“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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