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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马克思价值论 [马克思价值论的一种新解]

    时间:2019-02-13 05:29:1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社会主义商品货币问题的争论和分析》第一分册第一篇简介      骆耕漠同志近年撰写的《社会主义商品货币问题的争论和分析》一书,其总论和第一分册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了。在这本书里,作者对国内外经济学界有争论的社会主义商品货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和交换关系是非商品性的生产和交换关系,指出国内行使的人民币本质上已基本转化为马克思、恩格斯所预言的直接代表着一定量社会劳动的“隐蔽的劳动券”单位和凭证。作者称自己的这一观点为“社会主义非商品论”。与此相反,现在绝大多数人确认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仍为商品货币经济,不过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商品货币经济,作者简称这种观点为“社会主义商品论”。我已在另一篇文章中对全书的概貌作了一些介绍。这里,我再专门对已出版的第一分册中的第一篇――“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和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新见解作一介绍。
      在这一篇里,作者着重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时,探明了:(1)隐藏在交换价值(价格)背后的共同物(价值)到底是什么;(2)劳动为什么表现为价值。这是马克思价值论的不可分的两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的划时代的改变也在于此。以里嘉图为代表的近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古典派不但根本没有这第二条,而且连第一条也远没有说清楚。他们只是不充分地分析了价值形态掩盖下的价值实体和价值量,只窥见“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但是从未问、从而不知道该劳动为什么要采取那样的“物的形态”和“表现为价值”。作者又指出,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把马克思对形成价值的劳动分成三方面的问题,即:(1)什么劳动形成价值?(2)该劳动为什么形成价值?(3)该劳动怎样形成价值?对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这三个不可分的方面,马克思都第一次作了科学的分析和确定。恩格斯还专门强调说:“价值毕竟不外就是这样的凝结的劳动。”这表明:形成价值的劳动,不是任何“凝结的劳动”,而是具有以上三方面的确定内容的凝结的劳动。恩格斯所说的“劳动为什么形成价值”的问题,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为什么表现为价值”的问题。可是,现在人们介绍马克思的价值论,常常有意或无意地把其中一些要害模糊过去,以致实际上是改变了马克思的论点。作者强调指出,对“价值”,只有马克思才做到这样辩证地、全面地将它的表和里,它的形态和实体一并分析清楚。我们应该按照马克思的话,把商品和价值这两个经济范畴所反映的客观实际全部弄清楚,不要片面地介绍“价值是凝结在产品内的劳动”这一点内容,更不要错误地再去宣传“凡凝结在产品内的劳动就是价值”。
      作者在详细介绍完《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Ⅰ节至第Ⅳ节马克思是如何论价值的之后,又返回来阐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商品的两种表述法。作者指出,他们的第一个定义是:商品是私人生产和用来作交换的产品;他们的第二个定义是:要在“一个历史地规定了的发展时期”,“把生产一个产品而支出的劳动,表现为它的‘对象的’属性,那就是表现为它的价值”,才“把劳动生产物转化为商品”。作者认为,把马克思的这两个商品定义连起来看一下,就能对商品的全部内容一目了然了。前一个定义是从所有制的基础,来揭示商品的历史性,指出它是什么“历史地规定了的发展时期”的产品。后一个定义是从商品同一般产品区别开来的一个根本特征――即它所含的劳动表现为它的价值――来阐明商品。作者认为,这两个定义是首尾呼应的,将它们综合起来一想,商品的前后身世和里里外外的特征,就都一清二楚了。现在学术界有不少人把《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商品与货币》所揭示的私有交换经济现象误认为是概括公私两类交换经济关系在内的论述。作者认为,抹煞私有制这一前提,把商品简单地定义为“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修改了马、恩的原意;至于那些把商品定义为“不同的所有者用来交换的产品”,借以论证“社会主义商品”的存在,也同样是修改了马、恩的原意。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中,的确有些地方只讲到“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是商品,“用来交换别种物的有用物”是商品,“进入交换的产品”是商品,等等,但是只要愿意用心看一下其前后文,就可以立即发现那些地方已经把私有制作为前提,并非泛指不分公私区别的一般交换。“社会主义商品论”者挖引了这一类文句来证明他们的论点有马列主义的根据,实际上反倒证明他们自己在有意或无意曲解马、恩、列的著作。作者还强调指出,根据马克思的原意,商品的价值和那个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不是同义语,二者之间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才发生该劳动表现或不表现为价值的问题。现在人们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往往只局限于引证和介绍《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前两节,往往只知“价值是对象化在产品内的劳动”这一方面的内容,而不知马克思在第一章第三、四节,特别是第四节的内容。为此,作者在本书的第一篇中用了将近一百页的篇幅,逐段逐段地帮助读者认真地去理解和掌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三、四两节对商品所特有的价值因素所讲的许多其它绝对不可分的特征,帮助读者建立这样一个重要观念和认识:那个实体(劳动)为什么和如何独特地表现为产品的价值――表现为产品的某种物的属性这另一方面的重要内容。概括地讲,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包括前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社会),由于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是私人劳动,它是不可能直接社会化的,即不可能由社会直接用劳动时间来统一计量,表明各种产品值多少社会劳动。他们的私有个人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值多少社会劳动,只有用各自在生产之后所自发交换到的“另一种产品”的物量――使用价值量(即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形态来计量或表现,别无它法。这种计量,不但是间接的或迂回的,而且必然是上下波动的。这种波动,促使交换者两极分化。每种产品所值的社会劳动量,只能作为不断上下波动的交换比例背后的无形的平均数来被显示。这个私人产品的物质交换过程及其物量形态,必然是不由人统制,反而统制着人。这些都是私有社会分工生产基础上的个人劳动社会化过程和形态上的特征。马克思曾对价值下了一个非常清楚、非常完整的定义,说明:生产或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是“互相独立的私人劳动”,“它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一是,“由它当作人类劳动所有的均等性构成”,即“一切人的劳动作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二是它采取劳动生产物的价值性质的形态,即采取商品交换价值(价格)这种“物的形态”,使“该劳动的社会性质”带上“物的(对象性的)外观”,所以,马克思又说,“价值是支出在商品生产上的人类劳动之物的表现”。学了马克思的这些分析,再回头想想现在人们对价值只泛泛地说它是“物化在产品内的人类抽象劳动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这的确删去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中的基本内容,而又回到里嘉图原先的贫乏的、错误的价值水平上去。归根结蒂,只有在生产产品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价值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物才转化为商品。
      作者在这篇中还指出,必须把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和人对商品的拜物教观念区分清楚。作者指出,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性质是指如下的客观过程和实际:在商品生产者社会里,各人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各人同总劳动的关系,是唯一地通过市场交换来体现的;各人耗费在产品内的劳动不能如实地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和表现,而只能迂回地采取交换价值(价格)这种物的虚幻形态来计算和表现。后者必然是离人而独立,成为不受人控制而反统治着人的无限威力,而且不会因为人们知道或不知道该形态的本质而有何改变。所以,商品的拜物教性质是商品生产的不可分离的性质。作者认为,我们应该记住: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就是从商品不能与之分离的价值形态上而产生的。至于商品拜物教观念,那是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在一部分人(不是所有生活在商品社会里的人)头脑中的一种主观反映,他们把那个隐藏在交换价值(价格)背后起着调节作用的神秘物(价值),当真看作产品的物质属性。这是十分荒诞的观念。对这种观念,马克思用原始蒙昧人的拜物教作比喻,称它为商品拜物教,如马克思所批判的商品拜物教徒倍利就持有这样的观念。这种商品拜物教观念,同商品存在不是不可分的,而是可分的。因为,它不象商品拜物教性质是直接粘在商品存在上的,而且,它也只是一部分人的观念,即使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也有可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商品价值理论去破除的。作者在书中坦率地说明自己在过去曾错误地解释过商品拜物教观念同商品生产不可分的问题。作者还指出,日本研究《资本论》专家河上肇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这类错误。关于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作者还选了三个在我国有影响的著作(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简明哲学辞典》和国内七十年代的一本专著:《政治经济学概述》)各作了一番考察和评论,指出他们各自在商品拜物教理论上的问题。
      作者在这篇的最后一章里指出,价值规律不是别的,就是指那个表现为价值的劳动如何调节自由市场价格忽涨忽跌的规律,也就是指“价值如何决定价格围绕着它上下摆动”这一必然的内在联系而言。因此,名为价值的价值规律,不是泛指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专指对象化在产品内而独特地表现为“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产品的时涨时跌的交换价值起着自发的调节作用的规律。马克思把它比作“象使房屋倒在人头上的重力定律一样”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因此,作者主张,如果改用“商品交换规律”或“价格规律”来表述“价值规律”会更为恰当,更能使初学者容易懂得价值规律的内容。作者认为,对价值规律,关键在于具体阐明:那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怎样构成的?或者价格和价值是怎样一致起来的?如果不辨明这个实质问题,就往往会发生一些不恰当的解释,甚至招来更大的谬误。作者还着重指出,价值规律必然通过竞争和价格的摆动的形态来体现。这是因为,价值规律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产品值多少社会劳动以及它们的交换比例,都不是由社会在交换前统一用劳动时间来直接计量和表现,而是临到交换时由交换双方用自发交换到的另一产品,最后是用共同交换到的某“第三产品”(货币)的物量来计量和表现;二是价值的这个表现形式(价格),总是自发地背离价值,它只是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平均地等于价值,这都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这两个特征是绝对不可分的。作者还指出,价值规律只有到资本主义私有社会分工生产及其交换关系,为从社会主义起的公有社会分工生产及其交换关系所代替之后,才能被消除。从而就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那时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就会不表现为价值。这样,价值规律就转化为直接的、如实的等劳交换规律了。
      作者这一篇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学说的阐述,是经过对原著反复苦读,再三捉摸而写出的。作者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这个问题上,既不受前人(那怕是权威学者)理解的框框所束缚,也并不顾忌到自己过去已发表的文章中曾经发生过的误解,而是本着独立思考、追求真理的精神,务求把马克思主义商品价值学说真正弄懂弄通。我觉得,撇开作者的“一家之言”是否正确的问题姑且不论,他的这种治学精神也是值得学习的。
      
      (《社会主义商品货币问题的争论和分析》,骆耕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九八○年六月第一版,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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