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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岗和解”背后的“尊严”与“政治判断”|政治尊严

    时间:2019-02-16 05:44:3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二○○九年,随着日本民主党在选举中击败自民党实现与社民党、国民新党联合政权后,日本战后的“五五年体制”也在事实上宣告解体。当然不是巧合,围绕日本的内政、外交以及对历史问题的处理态度等方方面面,都出现了一系列新动向。
      关于中日战争、战后责任与赔偿问题也出现了变化。十月二十三日,“西松强掳诉讼”有了积极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强掳至日本广岛县西松建设工地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八名中国人原告(幸存者四名,遗属四名)与被告西松建设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包括,西松建设公司承认“强掳中国劳工”的历史责任并谢罪,成立两亿五千万日元的信托基金用作对受害一方的赔偿、对下落不明者的调查、建立纪念碑等。和解基金的支付对象,为一九四四年被强掳至西松建设“安野发电所”建设工地现场(广岛县安艺太田町)的三百六十名中国人。
      之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另一宗西松建设强掳诉讼――战时一百八十三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新县信浓川水坝工地的问题,其中五名原中国劳工以及遗属与西松建设公司之间的诉讼达成和解。和解的内容包括,西松建设为一百八十三名原中国劳工成立一亿两千八百万日元的信托基金,在实施经济赔偿的同时,西松建设承认该公司强掳中国劳工进行重体力劳动的历史事实,并向中国劳工谢罪。
      日本的最高法院曾于二○○七年四月,以“因为《中日联合声明》的规定,已无法通过诉讼请求赔偿”为理由,驳回了中国原告要求西松建设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败诉。但同时,判决承认“受害者的痛苦巨大,期待迈向救援的努力”,敦促双方的自主性解决。
      之后,西松建设公司一方一直坚持“问题已经解决”的立场。但后来因为违法政治献金事件,而实现重视企业责任的方针(对策)转换。其后,与被强掳至日本新县的中国劳工原告,也达成了和解。
      目前在日本,十五件强掳中国人的相关诉讼中,约有一半几乎已经确定为败诉。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二○○七年四月日本最高法院做出的西松建设诉讼的判决,使强掳中国人诉讼整体,都变得很难胜诉。
      围绕西松建设的实际诉讼之外,日本各个方面都努力尝试对中日之间的战后赔偿问题进行反思。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二○○九年,日本岩波书店的《世界》杂志编辑部,历经半年左右时间,会同中日双方战后赔偿问题的当事者、专家,对战后赔偿问题中极具象征意义、同时也引起极大争议的“花岗和解”问题,进行了缜密的讨论、整理,并在杂志二○○九年九月号上发表了报告书《检证“花岗和解”》,报告书执笔者分别为冈本厚(《世界》杂志主编)、高木喜孝(思考战后赔偿问题律师联络协议会事务局主任)、内海爱子(早稻田大学教授)和有光健(战后赔偿网络事务局负责人)。
      对包括花岗事件在内的对日民间索赔问题,直至九十年代初,中国大陆方面都相对低调。但在一海之隔的台湾,陈映真先生主编的《人间》杂志早在一九八六年就认真组织了《花岗事件特集》,发出“为什么有心的日本人和无心的中国人都忘却了花岗?”的质疑。特集以翔实的资料和在日本的追踪采访,配以追踪花岗事件十五年之久的日本剧作家石飞仁先生刚刚发现的以花岗事件为题材的版画,以及报告剧《怒吼吧 花岗》的介绍和照片,特别向当时台湾的年轻人呼吁不要忘记还令中国人阵阵作痛的历史。
      一九四五年六月,被强掳至日本秋田县花岗地区鹿岛建设(原来的鹿岛组)公司工地的中国劳工因不屈于虐待而起义抗争。失败后,九百八十六人中的四百一十八人被凌虐而死。一九九五年花岗受害者们在日本提起诉讼,要求鹿岛建设公司谢罪、赔偿,这是首例以强掳中国劳工受害者为原告在日本提起的诉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东京地方法院在不“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原告中国劳工败诉。二○○○年十一月,在法庭调解下,中国劳工受害者与鹿岛建设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几乎在达成和解的同时,围绕如何评价“和解”,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主要展现在两个层次。首先对于法庭判决之外的“诉讼上的和解”本身的评价,其次在于原告中国劳工与原告律师团之间的围绕和解内容的沟通问题。
      围绕中日之间战后赔偿问题认识上的分歧,有非常错综复杂的结构。《世界》杂志的报告,主要在原告中国劳工与原告律师团之间的沟通问题展开。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花岗和解争论”所暴露的问题,在中日之间战后赔偿问题中,带有普遍性。
      在读到花岗事件总结报告之前,笔者有过若干接触战后赔偿问题的机会。透过自身的经验,笔者也对《世界》杂志检证的结果颇有同感。因为战后中日之间特殊的恢复关系的过程,对于战争责任、战后责任的历史认识问题,中日双方之间的交流和讨论才刚刚起步,还远远没有达到充分的理解和共识。而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特别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追问历史责任时,无论是作为“原告”、“被告”的“中日双方”,还是作为“原告”和“原告律师团、支援团体”的“中日双方”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问题,往往非常深刻地影响到双方对解决方式的理解。
      在此,对“花岗和解”的理解产生分歧的情况,稍作回顾。
      一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花岗受害者劳工与鹿岛建设达成了如下“联合声明”:
      第一,中国劳工在花岗矿山工地的遭遇起因于内阁会议的强掳和强迫劳动的决定,是历史事实。鹿岛建设株式会社承认该事实并认识到作为企业同样负有责任,对中国劳工幸存者及其遗属表示衷心的谢罪。
      第二,中国劳工幸存者及其遗属根据上述事实,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发出了公开信。对此,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认为应该通过双方协商致力于问题的解决。
      第三,双方将根据上述情况以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周恩来总理)的精神,今后与幸存者及其遗属的代理人等继续协商,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
      署名为:“花岗事件幸存者和遗属代表耿谆,代理人新美隆、内田雅敏、田中宏、内海爱子、林伯耀,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董事长兼副社长村上光春。”
      但之后,鹿岛建设一方迟迟不肯兑现“联合声明”中的承诺。原告中国劳工一方无奈于一九九五年在日本提起诉讼,一九九七年败诉后,二○○○年接受“诉讼和解”。
      二○○○年四月,双方代理人交换了经法院调解的和解草案。原告律师团也向中方原告详细解释了和解方案,并出示了和解方案的中文书面翻译。
      二○○○年十一月,双方最终正式就和解方案达成协议后,原告律师团向中方原告口头解释了和解方案,但没有出示和解方案的中文翻译文本。
      二○○○年十二月,原告方代表耿谆收到和解方案的中文翻译文本后,认为与之前接受的口头解释存在根本性出入,受到巨大的刺激而病倒,之后原告团和支援团体联谊会发生分裂,出现了一部分原告与律师团和支援者之间的对立局面。
      《世界》杂志的分析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做了总结。
      一、书面、口头翻译,以及原告及其律师团和支援者之间的沟通问题。
      因为“花岗和解”是强掳中国人劳动问题首次出现在日本的法庭上,关于“诉讼和解”,中日双方之间的沟通尚极为困难。在“花岗和解”经验之后,接手同样诉讼的日本的律师,尽量避开容易引起误解的“和解”,而使用“解决”,避开中文语义上“救济”色彩较强的“补偿”,而使用“赔偿”等词汇。
      二、书面文件确认的重要性。
      三、双方基于原本深厚的信赖关系,没有强调严格的翻译说明和书面文件确认,但也正因为这样的“过于互信”,当翻译沟通等问题出现时,所带来的不信任,也极难愈合。
      鉴于“花岗和解”的经验和教训,在其后的“西松建设强掳诉讼和解”过程中,日方的律师团和支援团体就诉讼和解过程对中方原告人员做出解释时,就及时附加了相关文件的中文译本,以便双方核对。
      二○一○年一月号的《世界》杂志,就“西松建设和解”又刊载了《强掳中国人 强迫劳动事件》的特集。其中,律师内田雅敏的文章《与西松建设的“和解”所显示的可能性》,以及座谈会《强掳中国人问题――如何实现战后赔偿》(与会者为:参与战后赔偿问题的律师高木喜孝、内田雅敏、森田太三,德国现代史专家佐藤健生)就战后赔偿问题做了总结性回顾,其中指出:解决战后赔偿问题的三个重要原则为:一、加害者承认加害的事实,向受害者谢罪。二、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三、为避免加害者重蹈覆辙,向后世实施历史教育。
      从“花岗和解”到“西松建设和解”,关于和解逐渐达成的共识是,在通过诉讼方式难以达成解决的情况下,选择的“和解”方式,虽然是不充分的解决,但是通向战后赔偿问题最终解决的第一步。
      虽然西松建设因为政治献金问题而突然转变态度,主动要求采取并最终达成“和解”方式,实现了战时强掳中国劳工企业和受害者中国劳工之间的初步和解。但战时东条英机内阁通过支持“强掳中国劳工”的法案的史实,说明“强掳中国劳工问题”,并不只是战时企业的单方面责任,日本政府同样负有决定性责任。
      同样是战后赔偿问题,战后的德国以政府和加害企业共同成立“记忆、责任、未来”赔偿基金,来对受害者实施有效赔偿。其中所谓“政治家的政治判断”,起了决定性作用。德国普通国民虽然开始对政府的战后赔偿态度和行为冷眼旁观,但近年来国民舆论普遍认为政府的赔偿行为“最终是为了德国好”。在此,显示出在战后赔偿问题上德国和日本政府在态度和具体措施上的差异。日本不久前刚刚实现历史性的民主党政权交替,前首相鸠山一直强调“东亚共同体”的“友爱政治”,那么,以真挚的态度与中国大陆和台湾,以及朝鲜半岛等地的人民达成战后赔偿问题的共识,恐怕是实现“友爱政治”的基础。而要打下这个基础,就需要日本政府做出“友爱政治判断”。有研究指出,在战后赔偿问题上,日本的市民运动有不亚于德国市民运动的推动力量(这一点在日本支援团体和律师团对中国原告方长期不遗余力的支持上,体现得非常明显),但之所以进程缓慢,就在于日本缺乏通过“政治判断”来整合市民运动结果的政治家。政治家需要有勇气做出有象征性的行为,以表明对亚洲人民的诚意。
      距离中日之间的战争赔偿问题、历史记忆和认识问题的解决还任重道远,通过“花岗和解”的争论以及众多中日间战后赔偿问题的实践,我们还应该得到怎样的启示?
      首先,像愤然退出原告团的耿谆老人所象征的,受害幸存者追求的不只是单纯的“补偿”,而是挽回“意志的尊严”。而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追求“尊严”的过程中,追求“尊严”的主体必须受到足够的尊重。而这里的“尊重”,也许并不是仅仅依靠日方律师团和支援者们解决中日之间战争问题的善良愿望就能实现。善良的愿望并不能越俎代庖地取代耿谆老人们凭借记忆来展开争取“尊严”的主体性。同样,对“花岗事件”有历史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必须明确,不能因为“诉讼和解”的形式,就不予追究。对“责任主体”――包括鹿岛建设和日本政府――的放任,就是对耿谆老人们“尊严”的再一次践踏。这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们依赖近代法律制度展开的解决方式的局限性。有主张认为,以国家、日本政府的名义谢罪不具有正当性。伦理、道义上的责任同“法的责任”不得相提并论――法律不得干涉人内心的自由――“谢罪”不得由国家权力进行强制。但德国政府在经年摸索之后,以国家的名义承认道义上的责任并通过与民间企业成立和解基金的做法,恐怕不能简单地被称为“混淆伦理、道义和法的责任”。
      近代以来,中国以革命的形式展开自身的现代性追求,而日本则通过对外侵略来向外部转化自己的矛盾。中日之间追求现代性的框架不同,对历史感情记忆的处理方式等也存在差异。这固然与文化传统等因素有关,但现实却不容我们安然地躺在“历史性的差异”上,我们必须凭借我们现在的主体,透过历史展开我们追求“尊严”的进程。中日之间需要通过摸索新的共同价值观的可能性,来构筑通向未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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