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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点梳理

    时间:2020-04-21 05:20:1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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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学新法、用新法,

    为民谋福祉,

    为国强根基,

    是标准化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立法宗旨PURPOSE

    加强标准化工作 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修法原则PRINCIPLE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突出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

    坚持改革导向

    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相衔接,将改革的各项措施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实践导向

    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为法律条文,以更好地指导和支撑标准化活动。

    立法回顾LEGISLATION MILESTONE

    修法进程REVISION PROGRESS

    新法意义SIGNIFICANCE

    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高标准的支撑,新法对标准的范围、结构、水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标准范围上,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能更好发挥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在标准结构上,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能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在标准水平上,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能更好发挥标准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以及新产业、新动能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有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新法从立法宗旨到具体制度设计,都贯穿了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要求。在立法宗旨上,强调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标准内容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在制定程序上,强调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充分听取意见,鼓励消费者、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在标准获取上,规定政府标准应当免费公开,有利于公众了解标准、知晓标准、执行标准。

    有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新法首次提出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同时强调标准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法内容NEW CONTENT

    新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有十六项重大制度设计。

    1 扩大标准范围

    新法将标准范围由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二条)

    2 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新法将标准化协调机制制度化、法制化,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

    3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新法明确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八条)

    4 明确标准化奖励制度

    新法明确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5 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

    新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以实现“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同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第十条)

    6 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

    新法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7 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

    新法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提出了不同要求,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第十六条)

    8 对标准制定环节提出要求

    在制定程序上:新法要求立项时进行需求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在标准内容上:新法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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