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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问题分析]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时间:2019-02-14 05:25:3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企业频频受到反倾销诉讼,其主要原因是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乃至我国整个经济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文章通过说明非市场经济对我国的影响从而提出建议,试图改善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不利影响,从而使我国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
       2009年7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Berwick Offray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请求,要求对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窄幅织带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随后在7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此作出决议对中国纺织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国台湾的窄幅织带企业由于美国承认中国台湾市场经济地位,被裁定征收不超过4.54%的关税。其中也许与台湾企业积极应诉或采取实现预警措施有关,但是其中起决定性的因素是在于承认冲过台湾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无需以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反倾销率,扩大反倾销幅度。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与依据
       美国《1930年关税法》771(18)(A)中对反倾销的规定,该规定表述为:“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国内成本价格不应反映市场规律。因此其国内产品价格也不代表该产品的真实价值。”该法还规定了确定一个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六条标准:第一,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第二,雇员和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第三,该国对合资公司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第四,政府管制生产方式和资源分配的程度;第五,政府决定价格和决定产量的程度;第六,其他商务部认为需要考虑的因素。
       我国签订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反倾销条款》(中美反倾销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原产于中国进口产品进入WTO成员的程序以及规定;第一,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受调查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 进口成员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第二,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第一项使用方法。第三,一旦中国根据WTO 进口成员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第一项规定即终止;如证实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第一项中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反倾销影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我国面临高额反倾销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有600余起,从二十世纪80年代的平均被提起反倾销案件不到10起,而到21世界则上升到350多起。由于我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就必须接受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认定反倾销幅度不相同的计算方法。对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而言,反倾销协议规定正常价值计算有3种方法,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构成价格。且只有获取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不可行才考虑之后两种方法。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出口物的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应依序适用:首先是替代国价格。其次,相似产品价格等同于替代国向进口国销售价格。最后,相似产品在替代过价格,由于不同国家市场发展状况不同,不能正确选出一个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出口国出口状况的国家。
       (二)高额的反倾销费加大企业的负担
       结合美国商务部发起对我国窄幅织带反倾销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织带企业大多数规模不大,打这类官司需要面临重重困难以及高额的费用,加入企业平常运营管理方面达不到标准,应诉会更繁琐,费用会更高。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开销主要有三种:律师费、应诉资料收集费、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
       (三)影响我国国内经济水平增长
       我国自1992年就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越来越低,大多数产品价格都是由市场导向所决定的。
       三、对策与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完善市场机制
       我国要加大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产权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发展模式,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扶持,使中国的经济体制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融合,以事实证明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应当集中力量使我国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从非市场经济的阴影中摆脱出来。
       (二)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指控
       企业面对反倾销的指控一定要积极应诉,实施反倾销的调查也不意味着反倾销事实的成立。国际事件表明,倾销裁定成立的概率大约只有50%。但是如果企业不应诉,就等于不战而降,而且还会导致更多反倾销指控的恶性循环。以美国对我国硝基甲烷反倾销案为例,在此案的初裁阶段,我方涉诉企业因不愿应诉而耽误了抗辩的最佳时机,美国商务部按起诉方的要求对我方裁决了233%的反倾销税。在此案的最后阶段,我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行动起来,聘请了美国律师,进行了成功的抗辩。最后美国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的裁决否决了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裁决,使我方获得了全胜。
      
       (作者单位:薛璐璐、陶冬梅,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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