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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S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时间:2020-04-26 05:21:3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提要] 我国对GATS的承诺并没有完全履行,尤其是对金融业开放的承诺,那么当GATS在我国完全生效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将会受到哪些影响呢?本文通过对目前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GATS;金融业;市场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GATS生效对我国金融业影响的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7月7日

    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形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金融业为服务业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由于GATS将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列为具体承诺,而并没有对其有统一的定义,并允许各成员国采用“肯定清单”+“否定清单”的模式对其做出具体承诺。这就导致各成员国之间出现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具体的国民待遇的情况。而我国加入GATS时也对此问题做出了具体承诺,尽管目前对一些问题的承诺还未兑现。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已经研究了GATS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本国立法问题以及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现状。本文将继承之前学者的研究方向,主要分析我国兑现对GATS的承诺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现状

    尽管我国在GATS中对金融市场的开放做了具体承诺,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程度远远达不到对GATS的承诺。目前,我国银行业不允许全资外资银行在中国建立,并且对合资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有具体的要求;证券业并不允许外资企业在我国上市,并对本国资本投资外国股票有一定的限制;保险业则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与寿险有关的各种保险。这就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对风险抵抗力的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其增长率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速,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又一驾马车。

    二、GATS对我国金融业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签订的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协议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顺利达成了GATS协议,其中两个金融附件把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其中。附件一标明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定义、法规、认可以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附件二主要是对金融服务贸易的修改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

    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的主要承诺有:(1)“银行业:所有地域与客户限制将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只根据审慎标准颁发许可证,取消一切现有的限制外国银行所有权、经营及法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有关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证的限制;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和汽车信贷业务。“入世”后外汇业务将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入世”时,人民币业务将限于上海、深圳、大连、天津;一年内推广至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推广至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推广至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推广至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2)保险业:“入世”时,外国保险公司能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开展业务;两年内扩展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后允许成立外资占51%的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两年内将允许建立独资子公司;“入世”后外资可以占寿险合资公司50%的股份;“入世”后,作为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子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而不受地域或数量的限制;“入世”后四年内逐步取消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20%的要求。(3)证券业:“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A股、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

    三、履行GATS承诺后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内部环境分析

    1、优势S。本国金融机构不仅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点,更对本国的文化习俗、人文情怀、消费观念等方面更为熟悉。另外,本国金融机构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组建了自己固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定的客户群体。通过长期合作,培养了客户对其忠诚度,与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并成功树立起了良好的信誉。另外,国民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安全性更有信心,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即使在GATS完全生效后将仍是人们存款的首要选择。

    2、劣势W。银行体系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平均达到12.93%,而资本充足率只有4.37%,已经超出了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所积累的不良资产过多,结构繁琐,人员冗杂,技术水平较低,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混杂。证券市场的问题:资金黑洞庞大,部分券商已经到了崩溃边缘;保险业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要数无序竞争了,然而过高的代理费也会使保险机构产生种种不良现象。其他金融机构问题:金融机构的违法或者违规操作是其必然经历的过程,在这期间,会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并且还是坏账的积累期,与此同时出现的还有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困难,很显然我国金融机构正处于这样的阶段,且现在金融业所的业务范围已经在挑战我国对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界线,国内立法与监督则跟不上金融业发展步伐,因此国内的金融业监管不力问题始终存在。近年来,由于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商业银行高管的薪资甚至出现了腰斩的现象,因此不少银行高管纷纷跳槽,导致我国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出现了高级管理人才短缺的现象。

    (二)外部环境分析

    1、机遇O。中国兑现对GATS的承诺后,特别是当中国的金融业进一步开放后,更会加剧外资涌入中国,进而推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创新,不仅能够为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改善本国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同时,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机构带来的冲击就越大,这能够促使我国整个金融机构提升整体素养,使国内金融机构改善自己的绩效。同时,国内金融机构还可以学习外资机构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运作机制、对高级人才的重视,以及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份额占领要领进行分析研究。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行的是比较先进的金融产品的进入,以及懂得金融业务尤其是国际金融业务人才的进入。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后也为本国金融机构带来了现代化的金融设施并为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筹资、融资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并且依据莱文的理论与克拉席森等的实证分析,一个国家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后,这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的利润率将会提高,成本等费用将会随之降低。

    也表现在会促进我国加强立法与执法的力度,规范金融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对外界冲击力的承受能力也明显偏低,这就导致了我国金融体制的脆弱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后将促进我国金融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进度,并促使我国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能够为我国金融业融入金融一体化做好准备。

    2、威胁T。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后势必会摊薄我国金融机构的利益,与中资机构争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同时,外资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因此在接下来的互联网金融中,中资机构也会受到不小的冲击;在处理国际方面的事务中外资机构有一定的处理经验和国际信誉,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四、GATS生效后我国金融业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滞后,总是在金融业出现问题后再进行改革,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所以分业监管制度对目前金融业的监管越来越不适用,而我国金融业的透明度远远达不到GATS的标准,而GATS提供的监管标准我国也未能很好地执行,进而使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不利。因此,加快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本国金融机构要明确自己的生存现状和发展目标,并把其传达到每一个金融工作者。要牢牢把握金融业的生命要穴,还要加快金融业的改革进程,银行业应重点解决其债权债务问题以及资本充足率问题。其中,要重点分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加速对银行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建立信贷风险约束机制和财务管理体系,加速发展高新技术,加快对银行的电子化建设,拓展中间业务,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证券业要注意加强对透明度的管理,规避内幕交易的发生,让证券业真正做到市场化。证券业的改革不仅要在结构内部进行,还要对现有的证券业务边界之外的增量改进,即进行大批量的金融创新,这就要求不仅要对开放式基金进行创新,对私募基金也要大力支持,同样或者说更为重要的是要完成从控制风险到揭示风险思路的转变,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尽管国务院颁布的“新十条”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但也要求保险业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因此,保险业要进行深入彻底的改革,积极抢抓历史机遇,对内对外同样要求,深化改革转型,加速建立现代化的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行业内的治理结构,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机构体系。GATS生效后,我国的金融机构将面临与国内与国际上的双重挑战,因此国内的金融机构不能安于现状,要力图创新,在与国际接轨时不至于脱节。随着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已成为共同遵守的制度,我国金融机构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理清我国现有的信用制度,并努力使其完善与发展。

    (四)注重人才的竞争。现在行业的竞争主要为人才的竞争,而我国金融机构目前高级人才流失严重,而外资金融机构在对人才的管理方面有足够的经验,而且可以支付比国内金融机构更高的薪资,因此国内金融机构必须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在接下来应对外资机构进入时才能有更强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德香.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荆珍.GATS框架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改革与战略,2010.2.

    [3]马凌.GATS框架下浅析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及对法律体系的完善[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5.

    [4]许庆国.GATS金融服务附件完全生效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8.

    [5]吴益民.试论GATS与中国服务贸易法制建设[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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