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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劳务公司的税收征管亟待加强】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

    时间:2019-02-03 05:3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多,各地都陆续成立了一些以经营劳务服务为主的劳务公司,其主要职能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合同或协议,为其安排劳动力,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应该说,劳务公司对引导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仅指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众多的劳务公司普遍存在机构管理混乱、人员素质较差、工作目的不明等问题。同时,在税收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漏洞,以致造成发票失控,税款流失,秩序混乱。具体情况有:
      一、假借“护协税”名义,代开劳务发票,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例如某街道下辖一劳务公司,该公司在无资金、无固定工作人员、无任何业务的情况下。经街道工作人员介绍,向受票单位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内容为劳务费。开具发票时,既不审查受票单位有无该项业务,也不与受票单位签定任何合同或手续,只按开票金额的4%~5%向其收取费用。公司每月申报纳税,却按劳务费收入(全额)5.5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当我们询问其中原因时,公司负责人称其为:“护协税”,我是在帮税务机关和政府工作。并透露:“单位员工的工作业绩、年终考核也与此相挂钩。”纯粹就是一个开票公司。据统计,该公司2008年累计开票金额达600万元,年纳税额近35万元。看似吸引了税源,而损失的却远远比这引来的多得多。此类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劳务公司自身队伍混乱,鱼龙混杂,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使得某些效益较好的不法单位钻“政策”空子,通过虚开劳务费用,加大企业成本,减少税前利润,从而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二、与用工单位间签订虚假的劳动用工手续及合同,或根本就没有任何合同,虚开、代开发票,以票(税)谋私。例如某劳务公司自成立后,在无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向地税部门申购服务业发票。该公司或与用工单位签订虚假劳动用工手续及合同,或根本就没有任何合同,根据受票单位的要求(填开日期、内容、金额)开具发票。按发票联金额5%向受票方收取税费(现金)。开具发票时,采取填开阴阳发票、大头小尾等手段,虚开发票存根联内容及金额。申报纳税时,按存根联上开具的服务费金额交纳税款。该公司向某单位开具劳务发票12张,票面(存根联)金额为332万元,(发票联)金额却为34万元,发票开具存在大头小尾现象。该公司按开票(发票联)金额5%向受票单位收取税费(现金),累计收取税金34万元x5%=1.7万元,而累计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仅0.86万元。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擅自扩大了服务业发票的开具范围,从中列支了商品销售、工程施工等业务收入,致使受票方偷逃国家税款(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另一方面,已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的生财手段,以票(税)谋私,贪污税款,直接影响税收秩序,严重的已构成违法犯罪。
      三、协助其他单位处理不合法开支,偷逃国家税款。例如某劳务公司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要求协助做假工资表,虚增工资额,减少服务费,以适当降低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比例为回报。这样,就达成了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联合“做扣”,利益双赢的效果。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赢”了,国家的税敖却被他们偷逃掉了。该劳务公司采取的做法是;将用工单位的汇款先挂在往来账科目,再通过往来科目返现金给该用工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做账务处理,仅提供工资表,直接由劳务公司通过往来科目套取现金。经查实,某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联合“做扣”套取现金金额合计32万元。此外,劳务公司还自己做假工资表直接套取现金,合计金额10万元。这种行为,一方面使得某些不法单位和个人通过虚开劳务费用,虚增单位的成本,减少利润,既套取了现金,又偷逃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使得这些劳务公司增加了代付款项,减少了差额,偷逃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针对上述现状,结合征管实际,我建议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要者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整顿劳务市场的税收经济秩序。对不符合开票条件的,如无该项经济业务或有业务却未与用工单位及劳动力个人签订完整协议、手续的均作为不合法操作,其开票行为认定为非法开票。一经确定,税务机关应当场收缴其发票,追缴其偷逃税款。
      二、加强对劳务发票的监控与管理。首先,规范劳务公司的开票制度和开票范围(代发工资、代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劳务费),控制每户劳务公司的发票月用量,坚持执行发票以旧换新制度。企业在换票时除需携带发票购领簿、需缴销的发票外,还需附报当月的劳动合同、交纳社保费单据及工资发放名单。其次,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撑的从发票审批到按期缴销等全过程监控体系,实行管票与管税相结合。
      三、大力宣传税收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劳务公司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上的职能作用。要求并监督劳务公司严格执行代收转付用工单位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政策。杜绝劳务公司与开票单位“作扣”现象。防范其利用发票帮助他人虚报冒领盗窃公有资财、化名开票行贿索贿、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把劳务公司开办资格审核关。要建立用工单位的开票备案制度,即用工单位在用工后、开票前须携劳动合同及协议,书面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申请,经调查确认后方可开票。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务公司分户发票台账,及时掌握纳税人劳务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使劳务公司的税收管理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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