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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投过程标中的行政监督相关内容] 合肥招投

    时间:2019-02-03 05:42:5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就十分明确地表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及对社会公共安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这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应尽职责、权利和义务。招投标活动的基本程序为:发布招标信息――投标企业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工程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阶段及内容为:
      1、发布招标信息阶段主要监督:(1)项目是否具备了招标条件,(2)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能力,(3)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标方式,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4)信息发布是否合理合法。
      2、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1)招标人是否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是否存在肢解发包现象,(3)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符合实际,(4)有否其他对投标人不公平的条件。
      3、投标人资格审查阶段主要监督:招标人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标人。
      4、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阶段主要监督:(1)是否按规定截标时间送达投标文件,(2)开标程序是否正确,(3)投标文件是否有效,(4)是否有串标漏标围标等现象,(5)是否有排斥或倾向某投标人的现象,(6)评标办法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7)定标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5、签订工程合同阶段主要监督:(1)工程合同是否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原则签订,(2)工程造价及规模有否改变等。
      通过以上各项监督,来规范招投标双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如何有效地进行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这不仅是在内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途径,从当前的实际出发:
      1.要处理好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的关系。
      现在,我国正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招标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是项目法人为了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报价低的单位来完成建设任务的方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是公正性和公平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在招标中的正当权利,一方面项目法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有权组织招投标活动,政府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当项目法人无能力自行招标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在招标方式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选择招标方式。但是,建设部89号令对公开招标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从招投标的实践来看,公开招标也有利于扩大招投标范围,增加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度,防止串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而邀请招标虽然操作上比较简单,也比较省时、省力,但行政监督大为削弱,其中产生各种弊端甚至腐败现象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尽管项目法人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行政监督丝毫不能削弱,不仅是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行政监督也要加强,包括对邀请招标理由的审查、对邀请的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等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邀请招标的监督应当更为重视。只有真正处理好了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权利的关系,招投标活动才能更具活动力,有形建筑市场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2.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行政监督是一种管理,它是服务于规范有形建设市场这一大目标的,管理也是服务,这是相对于总的目标而言。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行政监督则首先必须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规范、把握程序、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相对于行政监督而言,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个相关方面――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的职能则主要地是提供服务,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提供场地服务、信息服务和一条龙窗口服务。当前,建设工程交易正在打破“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的壁垒,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也在逐步形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分工等原因,使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情况很难了解清楚,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也将参与竞标,这就给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鉴于此,交易中心的信息服务职能应当有进一步的深化,就是要强调为行政监督服务,通过与全国有形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信息联网,加强对每个投标人的跟踪了解(如项目经理的动向,投标人资质、资信的变更,履约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并把信息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3.要解决统一执法问题。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深入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各行政职能部门加强了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但由于行政监督体制不顺,执法主体分散,政出多门,口径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有的地方和行业客观强调地方和行业的特殊性,只允许本地方、本系统的企业参加投标,限制公平竞争,仍然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加强统一执法的力度,将分散的行政监督权归口到一个部门,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遵照“人本原理”的原则,可以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执法人员统一随职能调入,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出多门、口径不一、行业垄断的现象,又有专业执法人员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依法维权,慎待投诉。
      
      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四类当事人:一是招标人,二是投标人,三是评标专家,四是监督人。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要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在这项工作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诉。
      建设市场由于“僧多粥少”,竞争十分激烈甚至残酷,投标人为了中标尽了最大的努力,有的甚至是不择手段。在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事例越来越多,投诉的内容“五花八门”,有法律法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当事人违规、过失的问题,也有恶意投诉的问题。作为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每一个环节的监督,正确对待投标诉。对于署名的投诉,应予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串标、围标、背后交易、不公正公平评标、定标、监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严肃查处;对调查核实后属于不符合事实的,应分析投诉者的投诉目的,如属恶意投诉的,则应追究投诉人的责任,因为他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耽误了工程建设的时间,二是扰乱了建设交易市场的秩序,三是增加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对于无证无举或匿名投诉,则可以不予理睬,以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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