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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水江流域青山买卖契约类型、蓄禁及管护技术研究

    时间:2020-03-27 05:10:4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清水江流域青山买卖契约是指在人工营林幼苗种植郁闭成林或发兜木萌芽成林后到成材伐卖这一过程中,卖主和买主签订的山林权益民间规约性契约,内容涉及青山买卖原因、青山四至、青山价格、经营权限、蓄禁制度,以及林业管护技术等,是人工营林规范管护的重要契约之一,故厘清这一契约类型及其所隐含的林业蓄禁制度和知识,对于揭示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繁荣原因、管理技术细则、民族山区传统林业文化遗产内涵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青山买卖;蓄禁制度;林业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C95-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4-0022-12

    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是指以杉木为优势树种,并兼营油茶、油桐、马尾松诸类树种仿生态森林生态系统之总称[1]。有明以降,随着“皇木”采办在南方诸省的规模推行,人工营林得以迅速发展,留下了一批林业契约,内容涉及山场买卖、山林买卖、林木管护诸多方面。其中就幼苗种植经管护郁闭成林或发兜木萌芽成林后到成材伐卖这一经营过程中签订的人工营林买卖契约,学界称其为青山买卖契约,此类契约在文书中被称之为“嫰杉林字”“子木林字”“蓄禁字”“蓄禁合同”“禁山字”“老杉木字”“老条木字”“大木字”“发兜木买卖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类非建筑用材林,即油茶、油桐、漆树、虫树等林副经济林的青山买卖契约。以上诸类型青山买卖契约属人工营林经营的重要文书,蕴含了流域内各族居民在经营林业进程中留下的丰富林业管理知识,对指导今天森林生态建设有着重要历史文献价值,并已经引起了学界关注。

    查阅学界成果,目前涉及此类研究的著述主要有《侗族传统人工营林的青山买卖》[2]《相际经营原理》[3]《锦屏文书与清水江木商文化》[4]等,以上诸成果,为本文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为深入拓展这一题域的研究,发掘其间的林业蓄禁制度和管护技能技术,以服务于今天我国民族山区的林业生态系统建设和民族地区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创新,本文拟从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青山买卖契约类型,青山买卖后之蓄禁制度、技术诸方面加以分析之,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青山买卖契约类型概略

    清水江流域青山买卖契约属学界所言山场经营权转让文书之一,大致可分为幼林、中幼林青山买卖契约、成熟林青山买卖契约、萌芽林青山买卖契约,以及林副经济林青山买卖契约等。从目前整理出版的诸多清水江林业文书看,青山买卖由于契约书写者所取标准不同,契约命名亦会呈现出不同差异来,如以杉木的幼林样态言,文书称其为“嫩杉木字”“嫩杉木契”“子杉木字”“子林字”等,如以管护手段言,则称之为“蓄禁字”“禁山字”等,如以林副经济林是否挂果、收割、放虫等言,则称之为“嫩油树字”[5]“嫩油桐树字”“漆树字”“虫树字”等,如以森林树种构成言,则称之为“白蜡杉木树字”“油树杉木约”等。为了研究方便起见,笔者以人工营林成材与否、管护手段、林木成材途径等为依据,拟对清水江流域青山买卖契约类型展开相关问题探讨。

    (一)幼林、中幼林买卖契约

    (乾隆)《黔南识略》卷二十一《黎平府》载,黎平府境杉苗经栽手管护“三五年即成林,二十年便供斧柯矣”。材料言明清水江流域杉苗种植郁闭成林至成材伐卖所需时间为23-25年,处在这一时段的杉木林,在清水江文书称之为“嫩杉”或“子杉木”阶段。此类幼林、中幼林买卖契约,在清水江林业契约中称之为“卖嫰杉字”“卖嫩杉木契”“卖子木字”“卖子杉木契”[6]268,等等。现列举契约1、契约2、契约3,以分析此类契约所言内容并总结其间所隐含的蓄禁制度。

    契约1:

    立卖嫩杉木字人姜启章,今因要银用度,情愿将已分下嫩杉木二块,坐落地名一处白号山,一处乌号山,共计贰处。作拾股分,启章弟兄占一股半,此一股半,启章名下占一半,包五名下占一半。今启章一半出卖,以本族姜启才、姜映祥二家蓄养管业。依中处定断价银叁两捌钱正。入手应用,其木长大砍伐,照股均派,木尽,地归原主。倘有来历不清,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字存照。

    外批:此山作拾两分,启章包五共占一两五钱,启章占七钱五分

    凭中姜周杰

    代笔姜文启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7]

    契约2:

    立卖子木字人白坌寨龙天仲,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盖沟山杉山一团,上抵富荣寨龙怀山子木,下抵老海冲龙孔照子木,左抵龙四林荒山,右抵卖主山,四处分明,要钱出卖。先问亲旁,无钱承买,请中上门问到演德寨龙仁招二人承买。当面凭中议定价钱八拾仟零八十文。其钱卖主领足,子木交与买主耕管。砍木出河。地归卖主。是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契存照。

    凭中龙天祥

    卖主亲笔

    民国十五年三月卅日立①①贵州省天柱县林业局,原档案号GT-天柱县林林局-001。

    契约3:

    立断卖子杉字人攸硐伍永刚、烈兄弟二人名下,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冲深子杉一团出卖。计数乙千二百株,上下抵路,左抵龙姓柴山,右抵卖主山为界,四至分明,要钱先卖十股之六与龙再升,今将十股之肆出卖与甘硐杨通海名下承买。当日三面言定价钱叁拾伍千零八十文正,其錢亲手领足。并不少欠。其子杉任买主与龙再升协同修薅蓄禁。日后其杉长大成林,砍伐下河,其地任归原主。出山关山。不得异言。恐有来历不清,有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存照。

    内添三字。

    凭中伍永芳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立字[8]231

    以上3件嫩杉木青山买卖契约需要关注问题有4:其一是从时间来看,在清乾隆年间,清水江流域就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青山买卖契约了,而且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如此规范的青山买卖行为,如按年鉴学派长时段理论进行分析,应该在明末清初就已经存在了。从文书书写内容及格式规范看,这样的嫩杉木青山买卖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社会经济行为了。其二是嫩杉是相对于成材杉而言,由于是嫩杉木,故还需要人工管护,故在文书中多提及“其杉木付与买主蓄禁管业”“其杉木交与买主耕管欲禁”“其杉木卖与买主为业”“其嫩杉木付与买主耕管为业”“其嫩杉木交与买主开拕刨兜”“子木交与买主耕管”等。资料中的“开拓刨蔸”指的是对所卖青山,买主有钱有义务对林木实施管护,务使其能够正常成才,实现商品价值。具体的出样和管护技术包括给嫩杉木松土、防止病虫害对林木根部的咬啃、如何处理野生藤蔓缠杀幼树、如何处理樟树类常绿阔叶林树种对杉木幼林的化感反应等,具体管护技术见下文。其三是杉木从幼林到成材伐卖为一个生长周期,一般为25-30年不等。因属嫩杉木买卖,故还需借地蓄养,时间一般为杉木一个生长周期,林木成材伐尽后,地仍需交还原主。此类契约一般书写有,“嫩杉木蓄禁限至叁拾年正,砍木下河,地归卖主营业”。“其杉木限禁三十年,砍伐下河。出山关山,买主全无。其契退与卖主管业”[8]114。“愿凭买主蓄禁百年之内”[9]26。等等。这也反映了清水江流域各族居民在经营林业过程中长时段的封闭管理制度,这样的经验是清水江人工营林得以持续规模化生产的原因之一。查阅已经整理出版的清水江林业文书,发现此类文书数量甚多,故不一一述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文书都书写有“修薅严禁”“耕管蓄禁”“蓄禁”等字样,其中的“禁”就是封闭管理,这样的青山被称之为“禁山”,以下就自然涉及青山买卖的另一种类型,即禁山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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