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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探索性研究

    时间:2020-03-19 05:11:0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1956年民主改革完成以前,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充斥了彝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等级内婚”、“同族内婚”、“姑舅表亲先婚、姨表亲不婚”、“转房婚”和家庭“父权制”等一系列婚姻家庭制度,以及彝族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程序,都对凉山彝族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当这种影响作用于婚姻家庭司法实践,我国司法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同时还应当兼顾彝族固有的婚姻家庭习惯法。

    [关键词] 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

    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内容精彩纷呈,思想更是博大精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更具特色,在华夏五十六个民族之中,闪耀着绚丽斑斓的光芒。鉴于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现行婚姻家庭法制的统一对多民族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本项目小组于2008年7月深入凉山彝族自治州收集资料(发放问卷250份,有效回收220份;个人访谈10人;摘录资料达2万字;收集专著10余册),对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进行描述性的研究。希望通过本文,把彝族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展现于世人面前,为全面地认识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历史和更好地总结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的婚姻家庭法制经验和理论尽微薄之力,为尽快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所助益。

    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强权和高压植根于社会制度之中,自由和人权被压抑得无处彰显,甚至连实现民族繁衍功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毫不例外的受到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没有阻碍彝族人民在凉山那片充满原始风俗人情的土地上,创造出璀璨绚丽的法制文化。

    一、彝族婚姻之制度

    根据彝文《勒俄特依》(史诗)和有关民间传说推测,凉山彝族从古侯、曲涅两个原始部落(被认为是彝族的祖先,居住在今云南省昭通地区一带)延续至1956年民主改革完成,先后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奴隶社会,在这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彝族人民书写着自己的文字,讲着自己的语言,创造着自己的文化,特别是他们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在人类文明史上也是光辉的一笔。他们在“等级内婚”、“同族内婚”、“姑舅表亲先婚、姨表亲不婚”、“转房婚”以及家庭“父权制”等等系列婚姻家庭制度的束缚下,享受着一个社会人应有的权利,履行着社会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等级内婚”,即不同社会地位的男女不能结婚,只有相同社会地位的男女才可以结婚,禁止跨等级联姻(见表1)。彝族奴隶社会,等级森严,家支[1]林立,他们把人分成了不同的五个等级:“兹莫”、“诺伙”、“曲诺”、“阿加”、“呷西”[2]。作为贵族统治阶层(又称“黑彝”)的“兹莫”和“诺伙”,为了维护他们的“血统纯洁”,实行同等级内联姻制度,禁止与被统治阶级(又称“白彝”)的“曲诺”、“阿加”和“呷西”通婚。在五个等级中,“呷西”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世代为奴;“阿加”的社会地位比“呷西”稍高,为“兹莫”、“诺伙”、“曲诺”劳动,有自己的住房,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阿加”和“呷西”在同等级内结婚需要得到自己所从属的主子(“兹莫”、“诺伙”或“曲诺”之一)的同意,否则不得结婚;“曲诺”近乎于中产阶级,他们不从属于任何阶层,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兹莫”和“诺伙”,在婚姻方面,“兹莫”和“诺伙”都无权干涉;“诺伙”的地位仅次于“兹莫”,跟“兹莫”一样拥有属于自己的“阿加”和“呷西”,等级内婚不受任何干涉,但是如果“诺伙”因借债无法偿还,或是自己的亲人[3]全都去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在身边而成为无依无靠之人,“诺伙”将会沦落为下一等级,即“曲诺”;“兹莫”是最高统治阶级,他们在等级内结婚方面不受任何干涉。

    “同族内婚”,即彝族青年男女不能同其他民族通婚,只能在彝族内部联姻。彝族有句谚语:“水牛是水牛,黄牛是黄牛”,或许这就是对“同族内婚”最恰当最形象的表述。如果出现彝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情况,无论彝族一方婚前的地位有多么尊贵,他(她)都将在原等级内除名,而被划入被统治阶级某一等级。

    “姑舅表亲先婚,姨表亲不婚”,即姑家的儿子(女儿)与舅家的女儿(儿子)天生就是一对夫妻,而此姨家的儿子(女儿)与彼姨家的女儿(儿子)却绝不可通婚。调查得知,彝族夫妻婚前属于“姑舅表亲”关系的人数为绝大多数,占到了80.39%。此外,舅家有女要先探问姑家是否要娶,同样,姑家有女也得先探问舅家要娶与否,然后才可另配他人。但如果姨表兄妹通婚或发生性行为,则会以兄妹通婚论罪。彝族奴隶社会对那些触犯重罪的人常常采用烧死、剐皮、钉门神、抽脚筋、割耳、挖眼、割生殖器等残酷的刑罚。[4]

    “转房婚”,按照彝族社会习俗,妇女在死了丈夫以后,则可以转嫁给死者的同胞兄弟或近亲兄弟,甚至可以是自己的公公。彝族社会形成这一习俗的初衷在于人文关怀精神,是亡夫家人对丧偶儿媳的一种怜悯和照顾。当然,丧偶儿媳有权不接受转房而另嫁他人,一旦她离开这个家庭,她不仅不能带走一分财产,也不能带走亲生儿女,留下来的子女由亡夫家人照看。如果丧偶儿媳接受转房,进行转房前,男方(接受丧偶儿媳的人)需征得原妻及其家族的同意以后方可转房。转房在亡夫火葬后即可进行,转房后丧偶儿媳及其子女仍然另立一家独自生活,亡夫留下的财产也由丧偶儿媳自己支配,丧偶儿媳的后夫在两个家庭之间轮流歇宿、劳动,双方各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造成彝族社会“一夫多妻”现象的原因之一。转房过后,如果公婆死亡,丧偶儿媳可以代表前夫与她的后夫一起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她也将分到与她后夫同等份额的遗产;如果转房后的丈夫死亡,他的两位妻子擁有平等的继承权。

    据史料记载,凉山彝族社会从开始推行父权制到1956年民主改革完成,先后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而今我们所能了解到的彝族婚姻家庭关系,男性依然起着主导作用,女性在家庭中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为此,我们可以找出以下三点作为佐证:首先,就生育子女的问题,父权制度要求每一对夫妻必须生养一个男孩。如果第一任妻子无法生育或者是所生育的全是女孩,那么这位丈夫将会再娶一位妻子为其完成生育男孩的神圣任务。如果第二任妻子仍然无法完成,那么他将会继续娶妻,直到他香火得传为止。这也直接导致了彝族社会中“一夫多妻”现象的出现。其次,在父权制度控制下,男性掌控着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同时也享有财产继承的优先权。再次,彝族社会为了从形式上维护父权地位的绝对优势,他们默认了“父子连名”制度。“父子连名”,即父子之名链条式扣诵(仅限于长子,其他子女姓氏不变,但可以随意取名)。比如,祖辈的名讳是“沙玛拉布”,父辈(长子)的名讳是“沙玛拉则”,本辈长子的名讳为“沙玛拉体”,“沙玛”是姓,名连“拉”字。这种制度寓示着父权谱系及其优势地位的代代传承。总之,“男性主义”在彝族社会中根深蒂固,女权保障微乎其微,这种状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彝族婚姻之缔结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彝族青年男女也始终如一的恪守这条准则。通常而言,男子长到16~18岁的时候便可娶亲,而女子的婚龄则会提前1~2年。凉山彝族地区直到1956年民主改革方才得以解放,而之前的彝族社会仍然处于奴隶主统治之下,被沦为奴隶的彝民长期生活在水深火热中,身体健康状况得不到保障。为了延续香火,他们不得不在很小的年龄就开始谈婚论嫁。加之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思想文化水平也达不到科学的高度。鉴于这种种原因,彝族婚姻的正式缔结(即相当于今天的“办理结婚等记手续”),在程序上形成了一套具有独特风格的制度。

    1、订婚[5]

    订婚,彝语称之为“吾染姆”,意思有三层,一是两家联姻开亲;二是为儿女订婚;三是表示两家自愿结亲,绝不反悔。订婚之前的所有事情都是由双方父母各自委托一名中间人(彝语称之为“德古”)全权代表己方来进行处理。“德古”一般是指在当地德高望重,有声誉、有名望,说话有分量,论理可服众的人,其主要工作是确定订婚时男方要送给女方的彩礼[6]多少问题以及酒食安排等细节问题,此外,他们在双方矛盾解决过程中也起着“一语定乾坤”的作用,所以当地人对他们的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称之为“没有法官的审判”,多少年来,这种民间纠纷处理方式得到了彝族社会的认可,甚至他们认为这样才是最公平最合理的。

    在彝族婚姻缔结过程中,除了中间人“德古”之外,还有一类名叫“毕摩”的人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常,订婚和结婚的吉祥日子皆由他们来定(方式是“根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以及各自的生肖属相来判断吉凶祸福”),最重要的是这对青年男女能否婚配也都是由他们的推断结果而定。“毕摩”是专门从事迷信活动的人员,但是在彝族人民眼中,“毕摩”是他们民族贤能之士的代表,因为这些“毕摩”精通彝文以及彝族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毕摩”在彝族社会中扮演着“知识分子”的角色,在精神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订婚一般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娃娃亲”;二是“成人亲”。所谓“娃娃亲”,是指在小孩还未出生或刚出生的时候就由父母定下的婚事,等到双方长大至结婚年龄的时候正式结婚。“成人亲”其实也差不多,只不过订婚时男女双方的年龄已经接近婚龄。婚姻一旦预订下来,男女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亲属都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当事人临婚拒绝,那么女方将会受到极其残酷的威逼[7],直到答应结婚为止;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家庭的一方临婚拒绝,

    若拒绝方是男方(包括男方当事人),那么男方不但要不回彩礼,还得杀猪宰羊款待女方亲属以示赔礼道歉;若拒绝方是女方,那么女方除了要将彩礼双倍的退赔给男方之外,也得杀猪宰羊款待男方亲属以示赔礼道歉。在这种毫无婚姻自由可言的社会制度之下,包办、买卖婚姻就是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这就必然导致剥夺婚姻当事人的自主权利,给广大的青年男女造成很大的痛苦。面对这残酷的现实,那些不安宿命的彝族青年男女为了争取属于自己的婚姻自由,他们选择了“私奔”。私奔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8]:第一种是同住一村一寨的相爱男女遭到双方或一方父母反对而“逃婚”“私奔”;第二种是女方在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私奔”到男方家,造成事实上的婚姻,或者是男方动员女方随其逃离女家,双双回到男方家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第三种是已婚男女抛弃各自的原配而“私奔”。除此之外,不同等级的男女双方相爱,迫于森严的“等级制度”,不得不采取“私奔”的方式来争取圆满,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较为仁慈的做法是:他们于双方家庭都是众叛亲离的,等级高的一方将会被贬为同等级低的一方一个等级,而且,他们还会被迫更名改姓、离开原住地到其他地方去生活。“私奔”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青年男女为争得自主婚姻所采取的一种反抗手段,但这一做法却触动了社会许可的底线,这些奴隶制度的牺牲品将会被处死,甚至于一家人都会被残酷的杀害。为此,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这种“私奔”的现象极其少见,因为风险太大且很难“有情人终成眷属”。

    2、迎娶

    在彝族婚姻的缔结程序中,“迎娶”环节体现了和谐的精神。迎娶新娘日期一到,男方派出新郎的弟弟(一般是堂兄弟、姨表兄弟)和同村的青壮年好友前去接亲,接亲的队伍到达新娘家后,由新娘家酒肉宴请,双方互祝吉祥言欢。当夜,新娘所在村寨里的亲朋好友和女青年们,要聚在新娘家里饮酒对歌,大家无拘无束地尽兴热闹。老年人们围坐一起谈古论今,尽兴倾吐各自的苦与乐,引得人们思绪万千,高兴的、难过的各种感情交织在一起。

    3、坐家

    坐家,是彝族婚姻缔结程序中极具特色的一环,是指即使男女双方举行了婚礼,二人仍然不能马上共同居住,而是女方于举行完婚礼的当日就转回娘家居住,开始“坐家”(不落夫家)的生活。“坐家”的时间短则一两天,长则五六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以社会公认的夫妻名义往来,但双方仅履行互相忠诚的义务。男方若希望过上夫妻生活,还必须去努力征服女方。

    4、回门

    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回门”与汉族地区的“回门”意义完全不同。它是指女方于“坐家”结束之日回到夫家与丈夫开始共同生活。这可以认为是彝族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正式成立的标志。从这天开始,夫妻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三、彝族婚姻之解除

    在凉山彝族社會中,解除婚姻关系不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而且还是男女双方家庭和家族之间的大事。因为在凉山彝族,他们以血缘和家支为纽带构成了一个个庞大的家族,家族之间多靠联姻来保持友好和睦关系。男女双方一旦解除婚姻,就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破裂,而且还标志着男女双方家族联姻的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有过错方必须在经济和道义上付出相当的代价,才有希望得到妥善解决,否则两个家族便会以暴力械斗的方式解决。虽然解除婚姻会导致诸如暴力械斗等严重后果,但是从我们的调查结果看,彝族社会从始至终都存在着许多威胁婚姻稳定而导致婚姻解除的因素。

    第一、婚后女子仍留娘家(即坐家)时,一方另有所爱,没能履行忠诚的义务,而且经多方调解仍然无法平和事端,最终就只能走上解除婚姻的道路。如果过错在女方,那么女方家要将聘礼加倍送还男家,即所谓,一变二、二变三倍(彝语称“次补尼、尼补琐”),除此之外,还得杀猪宰羊款待男方家人以示赔礼道歉;如果过错在男方,那么男方就自动放弃已付给女方家的聘礼,当众宣布妻子可另嫁他人,并且也得赔礼道歉。

    第二、开始同居生活后,一方发现另一方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或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是发现他(她)婚前的品行为当地人所不齿,那么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得到过错方的承认后,聘礼退还问题由双方家族请中间人(即“德古”)协商解决。

    第三、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或是有生育但不是男孩,如果男方在向女方及其家族提出再娶一妻的请求被否定时,男方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归女方,聘礼不退还。

    第四、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特别是有家庭暴力的情况,经多方调解,矛盾仍然不能缓和,那么可以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谁先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谁就被认为是有过错的一方。

    第五、婚后一方出轨或是与第三人“私奔”,无过错方可以直接宣布婚姻关系解除,过错方除了要作出相应的赔偿外,还得承受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四、对司法实践引入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思考

    在现代婚姻家庭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准则:一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不得违背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一系列原则;二是尽量遵循凉山彝族聚居区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法。

    以“转房”为例,对已经铸成“转房”事实(即丧偶儿媳转嫁公公或叔伯)的案件,首先,应当查明“转房”细节,衡量当事人的“转房”自愿程度。若当事人出于完全自愿,司法应当予以确认;若当事人出于非自愿,司法应当作出调解,若调解未果,应保护“转房”关系中弱势的一方,而对强势的一方应作出相应惩罚,构成犯罪的应以犯罪论处。其次,应当查清“转房”后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夫一妻的状态。若是一夫多妻的状态,应对当事人双方做出批评教育,责令其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该采用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如督促其加强对下一代的教育。若是一夫一妻状态,则应尊重其当事人的决定。对于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尽快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次,应当弄清当事人“转房”前的关系。对于符合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已铸成“转房”事实,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并加以教育;对于符合我国法律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已铸成“转房”事实,也应敦促相关登记事宜。

    总之,凉山彝族地区,从落后的奴隶制社会飞速地转变成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面对突如其来的变革,他们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全适应新的制度,他们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全接受新的观念。所以,在凉山彝族地区进行婚姻家庭法制宣传、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要全面的考虑到彝族长期以来的婚姻家庭习惯法,然后针对突出的问题进行特殊处理。面对以上所提及的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诸如“转房制”、“姑舅表先婚”、“姨表不婚”、“父子连名制度”及“等级内婚、家支外婚”等等,我们希望在社会的审慎思考之下,把其中合理的思想观念及其探索问题的方法应用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上来,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思路。此外,那些千百年来遗留下来的思想却也不可小觑,要消除这些思想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并且还要时刻提醒自己,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注释]

    [1] “家支”是汉语称谓,彝语称“此伟”,意为“同祖先的后代”。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凡有彝族血统的都有自己的家支组织.

    [2] 参见罗自强主编.凉山风情[K].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42.此外,在我们调查中得知,“曲诺”是“诺伙”的一种,实际上只分成了“兹莫”、“诺伙”、“阿加”、“呷西”四等。此处采用了主流说法.

    [3] 这里指“父母、祖父母、妻子、姐妹以及子女”等.

    [4] 参见叶清勋.我们调查了解到的凉山彝族婚姻家庭问题的情况[J].现代法学.1979(1).

    [5] 在凉山彝族中,子女年幼时,普遍由父母做主代为订婚,成年后也多由父母包办结婚.

    [6] 主要是由男方家付给女方家里一定数量的钱财,彝语称此为“俄担哲”,又叫“系模普”,前者意为联姻金,后者为妻子价,相当于汉族的聘金。“联姻金”与“妻子价”均须经媒人与双方父母议定,通常以白银计算,也可用牛、羊、馬等作价支付.

    [7] 据我们了解,其中有一种威逼方法是:由女方家长辈决定,在一块潮湿之地挖上一道大坑,在坑内放入老鼠、昆虫甚至是蛇等动物,然后将该女子推入坑中加以百般恐吓和人身摧残,直到她答应为止.

    [8] 参见罗自强主编.凉山风情[K].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49.

    [参考文献]

    [1] 该书编委会.陇贤君执笔.中国彝族通史纲要[G].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

    [2] 伍精忠.凉山彝族风俗[K].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

    [3] 阿卓哈布.王万金主编.凉山风景独好[K].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4] 罗自强主编.凉山彝族礼俗[K].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9.

    [5] 罗自强主编.凉山彝族文史资料专辑[G].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0.

    [6] 罗自强主编.凉山风情[K].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

    [7] 王昌富.彝族妇女文学概说[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3.

    [8] 刘广安.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J].比较法研究.1988(2).

    [9] 叶清勋.我们调查了解到的凉山彝族婚姻家庭问题的情况[J].现代法学.1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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