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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贸易权力的重构

    时间:2020-05-21 05:29:4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面对多边贸易体系权力结构多元化对美国贸易权力的挑战,美国力图凭借主导区域性贸易协定及其制度规则以重振贸易权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则是美国重构贸易权力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借助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国致力于拓展美国的贸易利益,增进美国的贸易实力,主导制定新的贸易规则,重塑亚太贸易权力;另一方面,美国还冀图依托其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主导地位以应对多边贸易体系权力结构多元化的挑战,重振美国的全球贸易权力。

    关键词 美国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多边贸易体系 贸易权力

    近年来,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引起了中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谈判之一,其对亚太地区国际关系的影响已经成为中外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另一方面,学术界普遍认为,美国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具有深远的战略意图,其主要目标就是重塑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地位。实际上,美国力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有另一层战略考量,即:应对多边贸易体系对美国的挑战,重构美国的贸易权力。对于美国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这一战略含义,中外学术界尚未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探寻多边贸易体系的变迁以及美国贸易权力面临的挑战,剖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美国贸易权力重构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梳理美国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战略意图,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引言:贸易与权力

    贸易是国家间关系最古老的方式之一,是推动国际关系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演进,贸易成为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厘清贸易权力的内涵,无疑有助于准确把握“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美国贸易权力重构的关系。

    权力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对于权力的内涵,国际关系学界迄今仍未达成广为接受的界定,权力亦成为争议最大的概念之一。例如:经典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摩根索将权力视为国家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手段;约瑟夫·奈以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因素为分析视角,提出了“软权力”的概念;而更多的学者则倾向于将权力界定为一国在国际关系中所拥有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对有关争论的综述,参见李少军《国际政治中的权力是什么?》,载《欧洲研究》2011年第2期,第1-14页;戴轶、吕彬《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及其启示:与国内政治相比较的分析》,载《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11期,第87-88页。毫无疑问,上述观点从不同层面对国际关系中权力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可谓各有千秋,但却失之笼统,没有形成权力的系统分析框架。

    在西方国际关系学界,苏珊·斯特兰奇从结构性权力的角度对国际关系中权力的内涵与范畴做出了迄今为止最具启迪意义的论述。在斯特兰奇看来,所谓结构性权力,是指塑造和决定全球各种政治经济结构的权力,包括确定国际关系议事日程和制定国际制度规则的权力,世界各国及其政治机构、经济机构等均不得不在这个权力结构框架内展开活动。简言之,结构性权力就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是塑造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或国家与公司之间关系框架的权力。斯特兰奇进而强调,安全结构(提供安全保障的权力框架)、生产结构(决定生产及其方法和条件的各种安排的总和)、金融结构(支配信贷安排与决定各国货币交换条件的所有要素的总和)和知识结构(决定知识及其储存和传播途径与条件的权力结构)是世界政治经济中权力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权力就是通过这四种结构对特定关系产生影响的。 Susan Strange, States and Markets, London: Pinter Publishers, 1988, pp.24-28, 45, 64, 90, 121.不难看出,与其他学者相比,斯特兰奇对权力的界定更为具体,即: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可划分为安全权力、生产权力、金融权力和知识权力等四种基本权力,由此为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分析奠定了更为清晰和更具可操作性的理论框架。

    除安全结构、生产结构、金融结构和知识结构这四种基本权力结构之外,斯特兰奇同时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至少还存在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次级权力结构,即跨国运输体系(主要指国际海运和空运体系)、国际贸易体系、国际能源体系和跨国福利体系。斯特兰奇指出,次级权力结构是基本权力结构的辅佐,在次级权力结构的形成过程中,基本权力结构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Susan Strange, States and Markets, p.139.就国际贸易体系而言,斯特兰奇认为,国际贸易的流动、内容和条件均依赖于国际关系的基本权力结构,国际贸易制度规则及其组织机构中的议程设置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样受制于国际关系基本权力结构的影响。 Susan Strange, States and Markets, pp.165, 185.

    由此可见,在探讨国际关系基本权力结构的同时,斯特兰奇还将贸易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初步界定了贸易权力的两个基本内涵:一方面,贸易权力的基础是国家的贸易实力,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为以贸易流动量、贸易内容和贸易条件等要素为代表的世界市场份额,此即市场权力或市场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贸易权力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制度权力或制度主导权,即一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议程设置能力和谈判能力,尤其是对国际贸易制度规则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鉴于此,对贸易权力的界定是斯特兰奇结构性权力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并亦为剖析美国借助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重构贸易权力提供了理论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侧重于从制度权力的维度重构美国的贸易权力,因此,本文将首先从制度层面分析多边贸易体系与美国贸易权力的变迁,然后综合运用有关贸易与权力的理论,着重探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美国贸易权力的重构,进一步透视美国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战略意图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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