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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三方利益诉求冲突与平衡

    时间:2020-04-21 05:15:1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政府大力推广但农民投保水平低、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差、灾后赔偿比例低、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政府的國家战略问题、农民的灾后救济问题以及保险公司的市场化问题产生矛盾。本文通过对三者利益和造成当前状况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两两之间的利益进行比较,来探究解决三方的利益诉求,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农业保险发展有所完善。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保险公司、政府

    1政策性农业保险概念及定性

    1.1概念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的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见该条例不止适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种农业保险形式。但本文主要论述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因此,后文所说农业保险,应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1.2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但自身经济效益低的特点。我国属于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保险公司面临保险的高赔付率风险,无法实现其盈利目的,更可能长期处于亏本状态;而对农民而言,灾后虽然可以通过农业保险获得赔付款,但农业保险所赔偿的额度目前仅限于再生产的需要,无法为农民带来收入保障。而农业保险的创办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化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可以在其他方面进行社会建设,由此来看,不能简单地将农民和保险公司视为农业保险制度本身的受益者,其更多承载了社会责任,社会其他群体在这项制度安排下获得了利益,是主要的受益人,由此反映出农业保险明显的公益性。

    农业保险的参保又同时需要具有包括缴纳保险费在内的义务,并且在可以投保农业保险的主体上也有所限制,也就使农业保险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因此我们认为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也就决定了其实施不能单纯凭借市场的力量,仅仅通过市场的价格规律进行调节,保障供给的平衡,而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扶持,动用财政力量,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其社会效益的实现,平衡多方利益。

    2三方主体各自利益分析

    2.1农民角度的利益分析

    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应当在于保障农业收益,防止因为不可预测的农业灾害或者其他因素产生经济损失,而无法保障基本的农业收入,影响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和生活。就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来看,公开报道农民投保率年年增长,但现实中农民对农业保险真正有所了解的则不多。这其中差距的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2.1.1大规模农业保险与土地细碎化的农业现状不匹配

    我国农户多为散户,每家所拥有的土地数量较少,且多分散种植,形成了土地集中度差,农村土地细碎化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人多地少的状况,这种基本情况从客观上导致了土地均分、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下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农场式土地。虽然我国目前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试图做活农村经济,但土地转让作为其中一个内容,需要考虑到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可替代性和交易成本和收益,以及交易链条的长短,这在当前农业作为农民最后一道生存保障以及当前农民基数较大的情况下,对于农村土地细碎化现象的改变作用微乎其微,除非能够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为农民提供可依赖的长期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才有可能让农民真正脱离土地,推动大土地的发展,促进农业的规模经济,产生对农业保险的需求。[1]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2]这实际上更是将农民与土地紧密结合,巩固了农民与土地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虽是基于农民产权制度的考虑,但也造成了农业细碎化现象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的局面。

    2.1.2农业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低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空心村”现象普遍存在,虽然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三农”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提出农业现代化问题,强调农业供给侧改革,要强化惠农富农,但粮食价格持续低迷,且随着气候变化的影响,农业风险增加,单纯依靠农业生产,很难保障基本生存(除去大规模经营农业或经营特色农业群体),外出务工收入早已代替早期的农业收成为普通农户生活的主要来源,这也就导致了农民对于投保程序复杂、索赔流程繁琐、周期较长且补贴较少的农业保险无法提起兴趣。

    2.2保险公司角度的利益分析

    2.2.1保险公司的营利性目标和农业保险公益性的矛盾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建立的追求经济价值的商主体。作为商主体其营利目标决定了其决策应当是朝着促进公司收益的方向努力,促使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农业保险是一个弱质性的产业,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高风险、公益性以及经济效益低下是其主要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很难会选择农业保险作为业务开展对象,甚至为此承担破产的风险,这是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的合理选择,除非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测算将保费提高,但对于农户来说,其经济收益难以负担高昂的保费。那么,保险公司的收入预期和农户投保中的保费问题就产生了难以弥合的鸿沟,也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进行调和。

    2.2.2农业保险开展成本高昂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经过宣传、协商订立保险、查勘定损、理赔等阶段,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多数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知之甚少,而我国保险公司又多仅设至县级,这也就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派专业人员深入各村落宣传,增加了人员成本和交通费用。同时由于当前专业农业保险人才较少,人员不足,也就难以保障农业保险宣传和后续理赔的全面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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