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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腐败、金融业不良资产与居民资产配置之谜

    时间:2020-04-26 05:16:4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腐败现象人人诟病,个个批评,就像一个谁看着都象是生了病的人,谁都觉得该治治了,却没几个人说得出到底病在哪里。不知病根之所在,当然开不出什么让人觉得对症的药方来(也许开了不少,但吃了总不管用,甚或越吃病得越厉害)。谢平和陆磊的分析就像一份医院的查体诊断书。看了这份诊断书,我们至少在相当程度上了解了我国金融行业腐败的病况,也因此对生病的原因有了大概的推测或联想。

    腐败作为一种权力的伴生物,方法、形式、层次、程度千变万化,从来无法给以准确的衡量,但是现代经济学提供的各种工具、方法,可以让我们大致地根据各种表象,各种间接的证据,甚至各种民意测验,替代地衡量腐败的程度,特别是在各种不同部门、地区、所有制、管理制度之间进行横向的比较。这种比较的意义就在于它向我们揭示了腐败产生的深层原因,或者至少是腐败产生的可能原因。

    ——高西庆

    金融腐败是一个常见的名词,却也是一个缺乏准确学术定义的名词。一般认为,政府官员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产,从中为个人谋私利的行为才是腐败。由此出发,一切利用某种垄断权(包括行政权与资源配置权)所进行的不按交易规则或行政权力规则办事,为自身谋取私利的行为,从广义上讲都是腐败。由此,无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金融机构的涉及私利的违规行为都可以归之为金融腐败。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逐步采取了日益严格的监管手段,但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所披露的情况看,金融腐败程度仍不容乐观;在中国实体经济始终处于较快增长的背景下,银行业和证券业均出现了较大的不良资产,证券市场“圈钱”行为和银行业不良贷款愈演愈烈;在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额和比率持续居高不下,银行业总体安全性和效益性始终存在问题的情形下,居民在资产选择上依然倾向于储蓄存款而非股权,结果是银行业市场的膨胀和证券市场的萎缩。这些“谜点”如何解释?我们认为,研究金融资产配置不能不考虑金融腐败,特别是多种金融形式的相对腐败程度,影响企业融资和公众的资产选择行为,造成上述“谜点”。

    权力“扶持之手”的不同力度

    弗赖伊和施莱弗(Frye和Shleifer,1997)系统性地概括了三种权力结构下的腐败特征。一是“看不见的手”法律主导型权力结构(invisible-hand model),政府在法律之下提供最低程度的公共品,市场管制程度低,腐败程度也较低;二是“扶持之手”行政主导型权力结构(help-hand model),政府扶持企业,由此导致有组织的腐败(organized corruption);三是“掠夺之手”的非法组织主导型(如黑手党)权力结构(grabbing-hand model),由此导致无序的腐败(disorganization corruption)。有趣的是,他们参照瓦尔德(Walder,1995)的分析,把中国列为扶持之手类型,认为中国的权力特点是:强有力的政府按照产业政策,支持某些企业并限制其他企业,政企不分,以此保持经济秩序。这一分析完全是建立在一般行政腐败的基础上,对我们的启示在于,沿用到金融市场上,证券监管与银行监管都涉及机构审批、任职资格、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一般监管手段;但它们各自有其部门特点:银行监管只涉及存款类金融机构,一般不涉及市场交易管理,而证券监管则直接监管交易市场行为和企业的发行行为,对市场的监控更加直接。因此,即使我国总体上依然处于监管者(或权力当局)扶持之手的权力结构之下,但具体细分到银行业和证券业却存在差别—前者因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存在保护存款人的明确承诺和政策工具,“扶持之手”效应更为明显,因而即使存在银行业腐败,却至少是有组织、有秩序的,借款人和公众都能确切了解自身被寻租的时点、规模和损失底线;而证券业却并非完全的“扶持之手”,个体投资者无法准确知道自己在哪个时点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失,且损失并无来自当局的承诺保障,毕竟,“股市有风险,风险要自担”。而一旦遭遇的是非法的“掠夺之手”所造成的风险,公众显然无法承担。

    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上遵循着不同的发展主线。作为从原国家银行体系发展起来的商业银行系统和城乡信用社组织,在历史继承关系上都具备国有或国家干预的特性,因而在风险化解上天然具有国家承担责任的特点,中央银行是“明示”的最后贷款人;而证券市场作为金融体制的增量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尽管不乏政策“托市”现象,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始终未能成为一项正式、明示的制度安排。比如,商业银行关闭,则中央银行会承担存款人兑付责任;虽然证券机构风险处置中,中央银行同样会全部或部分兑付其损失,但在市场交易中导致的损失(如市值缩水)中央银行不承担责任。

    对于银行和证券业的不良资产,监管当局的处置行为是存在差异的。名义上,银行不良资产需要自身利润核销,但实际上,面对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1.66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从1997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向国有银行注入2700亿元资本金,剥离1.4万亿元不良贷款,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和再度剥离中行与建行的2 787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以央行票据或8年无息再贷款形式,按50%兑付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加上历年对地方金融风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置,估计总成本在3万亿元以上,平均每个中国纳税人承担约3000元通货膨胀税(或金融稳定税)。以此确保银行体系不发生系统性风潮。

    表3 1995-2001年证券操纵市场典型案件不完全汇总

    对于证券机构,目前采取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以中央银行资金的形式全额兑付1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债权,按90%兑付10万元以上个人债权。似乎与银行储蓄具有同等对待的特点,但事实并非如此。所谓债权是证券机构按保底承诺私募的基金或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而显然不包括中小投资者因证券机构腐败性操纵价格所造成的股价暴涨暴跌风险,这却恰恰构成了投资者损失的主体。换言之,中央银行在为证券机构的“盗窃”行为负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更为恶劣的通过坐庄、操纵直接“抢劫”中小投资者资产的行为却缺乏相应的安排。

    问题是,这种政策安排是合理合法的,—一方面,价格损益所造成的风险和利润都是投资者必须承担的;另一方面,谁能准确区分哪些是操纵造成的损失,哪些是正常市场波动的损失?在世界各国,银行业和证券业都存在不对称政策担保机制,比如各国有存款保险公司,却不存在股票价格保险公司,原因是股市投资者已经被认定是风险承担者。但我国的问题不在于此,股市的风险不是市场正常波动,而主要是恶意腐败行为操控下的大起大落。

    银行业和证券业腐败存在量与质的差别

    在银行业市场上,贷款利率不能突破一个市场公认的上限,否则借款人会脱离正规信贷市场而进入体制外融资,则贷款人亦无从寻租。因此,银行寻租性腐败所导致的结果是按照市场给定的上限定价,银行腐败程度总体是有限的。而证券业对股价和资金的操纵都可将腐败推至极限。

    在城市,四大国有银行一般占据银行业50%以上的资产与负债,但争夺存贷款市场依然构成了银行业的竞争压力;而农村信用社虽然在县以下区域性信贷市场构筑了自身的垄断地位,但实际上面临民间借贷的现实压力。因此,银行业腐败是有度的,其客观原因是实际贷款利率不可能无限制上升。

    近年来,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限制逐步放开;贷款利率是否浮动是检验信贷寻租行为是否存在的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4)的分析,全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政策性银行利率下浮的贷款占10.8%,上浮的占50.1%,不浮动的占29.1%。贷款利率下浮说明银行在追逐优质企业客户。调查还显示,38.5%的大型企业贷款利率下浮,中型企业贷款和小型企业贷款利率下浮的比重仅占21%和11.9%。这说明银行业不得不竞争大型客户并给予让利。另一方面,利率上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黑箱寻租转变为光明正大的风险升水,对于借款人而言,既然已经支付了较高的利率,不大可能再支付额外的腐败开支。价格的浮动无疑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至少借款人参与了定价过程。

    从腐败个案中看,若干重大银行类腐败案件都呈现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数量操控”,即当事人都是以信贷额度作为腐败交易标的,而非直接控制价格,这表明银行并无能力决定市场交易价格,只是在权力交易过程中把“租金”作为利率加成。二是“长期交易”,即当事人一般在最短2年,最长10年的过程中逐步、渐进地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越是长期行为则越隐蔽,也就越不可能肆无忌惮。三是“低水平寻租”。除金德琴直接侵吞挪用巨额公款外,其余重大银行腐败案件均是利用信贷权力寻租行为,但租金最低的115万,最高不超过500万,与其经手的数千亿元银行信贷资产而言,利率加成水平并不高。

    证券业的情况正好相反。尽管证券市场在形式上具备完全竞争的特点,任何单个机构都无法控制整个市场。但是,恰恰在这种貌似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却具备绝对垄断的性质。对于个股而言,单个证券机构具备在短时间内操控其价格波动的理论与现实可能性。

    从表3所显示的典型案例看,其特点如下:一是“价格操控”。对腐败交易者而言,股票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其谋取非法利润的前提,因此,操纵、坐庄和内幕交易是必须采取的手段。以下案例的根本出发点无疑是操控股价。二是“短期交易”,证券市场腐败操作短则1天,最长不过10个月,基本采取能打则打,不能打则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术,在短期内成为价格决定者,赚取暴利。因而市场具备事实上的垄断性。三是“高水平寻租”。从单个案例的不当获利(寻租总额)看,最少的君安操纵厦海发,1天赚取238万元,多的如原信达信托操纵陕国投、琼民源案和亿安科技案,获利都在1亿元以上,最多的超过4亿元。与其说是腐败交易收入,还不如说是操纵价格的垄断利润。

    由此我们断言,银行业的竞争性导致腐败程度虽发散但有界;而证券业的事实垄断导致腐败程度也发散但无界。因此,证券业腐败程度要高于银行业。我们的调查表明,公众把证券类机构列为金融机构中的第一腐败机构,其后依次是保险公司、城乡信用社、商业银行(见表4)。

    除上述量的差异外,两者在资金来源约束、融资者主权和金融机构预期经营存续期的不同性质,决定了银行业与证券业腐败程度在质上存在根本差别。

    从资金来源上看,根据银行业的存款支付是硬约束,其可寻租的资源总量是存在约束的。在扣除准备金之后,一般银行都具备的贷存比约束,也就是说,即使银行存在腐败之心,但因为流动性约束而无腐败之力。或者说,即使腐败也必须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而证券业不同,可利用各种市场谣言把股价操纵得越高,越会吸引投资者资金入市;考虑到挪用客户保证金、承诺收益率私募等不合法手段,可动员资金同样是其操纵的目标。可见,能否操纵是银行与证券腐败的质的差异。

    从融资者主权方面看,是否申请银行信贷,取决于借款人而不是银行自身,因此,在其他融资渠道存在的前提下,融资者是有一定程度的主权的。在证券业腐败收入中,由于是否操纵某家上市企业的股票是证券机构完全自主的行为当然,大部分事件存在证券机构与上市企业的共谋,但共谋不影响证券机构在腐败行为中的主权。融资者实际不具备主权,证券机构的腐败操作更具隐蔽性和随机性,因而腐败的预期收入更大。

    从金融机构预期经营存续期方面来看,银行业腐败以赚取利差为主,利差来源于存款,因此必须永续经营,腐败收入才能达到最大化。即使为了不断获取腐败收入,银行经营者还是会采取适度方式保持机构运转。证券机构以股票价差为主,只要操纵成功,就可以实现腐败收入最大化,因而具有赚一大笔而转移阵地的特点。

    在两个市场对比中,银行信贷只存在寻租,且随竞争性提高而递减(见表5);但证券市场资源实际上更为垄断于行政机构和证券机构手中,因此,证券市场既设租又寻租、操纵和内部交易并存,腐败花样层出不穷。表6显示,83.3%的企业认为证券市场操纵普遍存在或很严重。表7的数据说明,88.8%的券商认为证券市场操纵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一半人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收敛;82.5%的券商认为证券机构存在为企业进行包装等行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内幕交易的普遍性。

    银行业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反向发展

    体制性腐败是银行市场膨胀和证券市场萎缩的一个重要原因。GDP在不断增长,居民收入在持续上升,而储蓄集中于银行业,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居民的审慎心理?如果说中国居民都具有风险回避倾向,如何解释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热潮?因此,隐含于市场交易背后的制度因素是必须考察的。

    我们认为,一旦证券市场被操控的概率过高,企业圈钱导致投资者不关注经营,更不关注绩效和现金分红,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过低,以及操控所带来的恶性损失过大,都是致使市场萎缩的制度因素。随着中小投资者的退出,市场大势持续走低,这一市场必然逐步进入自我消亡状态。

    表8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萎缩。2004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年,经济出现局部过热态势,1至10月固定资产投资高达29%以上,但理论上作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和“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的证券市场,却在3月份以后持续低迷:市价总值从1月份的4.55万亿元缩水为3.87万亿元;流通市值则从1.43万亿元降低到1.22万亿元,分别蒸发6 800亿元和2 100亿元。投资者开户数仅仅从7 040万元仅仅增加到7 188万元,新增不到140万个。其全面负增长的态势与经济高增长指标相映成趣,极度不协调。

    银行业市场的情况却完全相反。我们观察到,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末,即使排除资产质量更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城乡信用社,仅国有和股份制银行的不良资产就高达1.67万亿元,不良率为13.37%。其中,基本不可救药的可疑类和损失类不良贷款构成不良贷款的主体,为1.38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近11%(见表9)。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不良资产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往往是引发挤兑的导火线。但是,我国的情况却是出人意料的,非但银行挤兑没有发生,反而依然成为社会融资的主渠道。

    2004年1至3季度,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稳步上升,其中,资产总额在各季度同比增长分别为17.3%、14.7%和12.1%,负债总额同比增长也达到了17.7%、15.1%和12.2%。特别是,银行业总资产在2004年9月底突破了30万亿元,接近年度GDP的3倍(见图1)。这说明无论是企业还是公众,无论是存款还是融资,都依然以银行业为主渠道。

    上述分析显示,一方面,银行业安全性的国家担保和证券市场因恶性操控导致的非担保损失必然使公众“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相对而言最安全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相对低的腐败和相对少的租金促使公众选择交易费用相对而言最低的金融资产;最后,在转移支付转嫁过程中,公众必须支付通货膨胀税。在证券资产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与其投资于证券资产,不如将钱存在银行。而大量社会资金留存于银行体系,一方面是证券市场的萎缩,另一方面是中国的高度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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