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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德性 关于德的事实论据

    时间:2019-02-03 05:41:2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许多研究者对“高校贫困生问题及资助政策”的伦理解读经常犯一个错误,即事实与德性混淆。事实不清楚,德性之光就会被遮掩,更进一步,把事实作为一种德性,则会抹杀受资助者的主体性,使德性带来结果上的恶。众所周知,“事实”在伦理学上只是“是”而不是“应该”,“是”与“应该”之间转化需要特定条件。
      关键词:事实;德性;贫困生
      
      一、事实是什么?
      贫困生的基本属性是“贫困”,而贫困却不只是高校贫困生这个群体所专有,相反它是一个社会性问题,贫困生不是凭空而产生的,它是整个社会贫困问题在高校的反映,因而关注贫困生,一定要关注社会贫困问题。鉴于很多相关研究者把贫困生定义为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困难的学生,笔者认为贫困生经济上的贫困只是其贫困的集中表现,而贫困的本质应在导致其经济贫困的因素中寻求。福利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认为,“无论何种贫困状态,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由于权利的缺乏或者其他条件的不足造成的。” 这就将经济上的贫困作为一种现象来看待,而真正的贫困绝非仅仅是经济问题,还应该包括政治、制度、法律、文化、阶层等综合因素,因而贫困本质上是贫困者可利用的综合资源匮乏和贫困者改善贫困状态获取的社会支持力匮乏。
      高校贫困生的“两个匮乏”是怎么出现的呢?一般来说,贫困具备“代际传递”性,父辈的贫困往往会影响和延续至自己的后代,在这个意义上,高校贫困生一定是隔代贫困所导致的结果。
      就整个社会角度而言,社会贫困与社会救助相对应而存在。社会救助作为政府的公共行为,在理念上体现了社会正义和公平,在结果上以求达到扶危救困的效用。社会救助作为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所包括的范围广泛,教育救助、资助政策只是其中一项内容而已,以政府为主体所构建起的普通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实际上是政府完成社会救助职能的一项政策、方针,是政府社会职能在高校中的一种延伸。
      二、德性源于对事实的尊重
      前一部分已经明确了事实是什么,简单概括之,贫困对于贫困生而言只是一种结果上的“是”,不是伦理上的“应该”。贫困生需要资助,正如饥饿者需要吃饭一样,无德性可言。
      那么基于这样一种事实,资助德性又是从何而来呢?这是因为“是”与“应该”是可以转化的,资助德性正是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得以体现。“贫困生需要资助”作为一种事实而言,是不需要德性介入的,而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其实隐含着两个伦理命题:“谁是贫困生?”和“尊重贫困生”。
      “谁是贫困生?”所蕴含的伦理意味在于贫困生认证过程公正,事实清楚,能有效防止“伪贫困生”。一般情况下,现行的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基本按照以下步骤,贫困生申请贫困资助需要提交盖有生源地镇一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红章的普通通高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然后填写一份贫困生申请表,写明申请理由,然后以院系或班级为基本单位进行评议,评议后由各院系统一交学工处资助管理科(中心)进行核查、备案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管理科(中心)根据各院系上报数据建立贫困生档案和贫困生网上数据库。院系或班级为单位评议一般分两个步骤,一是评议小组听取申请人陈述并审阅其申请理由,二是评议小组集体评议。有一部分申请者为获得无偿资助不惜夸大或编造贫困理由,用假象骗取信任,有一部分申请者借助个人关系说服评议小组成员,用个人意愿干预评议结果。再次,各级认定过程缺乏调查,只做表面文章。由于学生来自五湖四海,学校在认定、核查过程中基本不做任何调查,过分依赖各地民政部门,很难排查伪贫困生。
      若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有失公正,事实不清楚,存在虚假现象,那么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教育资助政策就会因为谬误而有失德性。在贫困生问题上,如何保证事实清楚这是彰显德性的首要条件。
      “尊重贫困生” 所蕴含的伦理诉求在于资助双方互为主体性。资助有两个利益体,资助者与受资助者。二者虽然只差一个 “受” 字,却使得资助双方地位在实际中大相径庭,资助者认为提供无偿资助本身就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精神,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并通过经济补偿达到目的,这是一种义举,德性莫过于此。受资助者认为在贫困困扰之下,经济资助远远大于道德名义,既然接受资助本身也蕴含了成全义举之效,放弃一种德性的同时也能获得另一种形式的德性,何乐而不为之呢。
      资助双方主客体地位的不均衡,恰恰反映了一种“非德性”做法。德性在伦理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领域中,德性又具有局域性,跨越领域的德性最容易引发德性霸权。资助者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所弘扬的德性不能以牺牲受资助者原有德性为代价,弘扬一种德性的同时失去另一种德性,本身就是有违德性属性,是一种典型德性霸权,德性霸权必然使受资助者被动接受新规范、丧失主体性,在实际资助工作中,极有可能出现施舍思维,贫困生也很难得到应有尊重。
      综合之,资助政策的德性是与“非德性”做法相斗争而弘扬的,“非德性”做法在于蔑视事实,而德性之处恰恰从尊重事实萌发。
      三、事实与德性的博弈
      我国现行的普通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是以“奖、勤、补、助、贷、免”为框架,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虽然这一体系因覆盖面小、运作存有漏洞、奖多贷少等因素而饱受很多研究者的批评和非议,但是这一体系在经济上确实补偿了高校近20%的贫困生,对贫困生完成学业起到重要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资助德性有效防止了“伪贫困生”,无偿资助金可以顺利发放给贫困生。只要你是贫困生,你就可以一直处于优先获取无偿资助的地位,这一点具有排他性。高高竖立的围墙排除了其他干扰,保护了贫困生的权利,也使贫困生权利演化为权力。争取权力有助于激发人的积极主动性,而一旦权力获得并高枕无忧时,权力则会引发惰性。
      其实,事实与德性这一博弈,起因还在于资助的无偿性,无偿资助属于单一义务行为,最容易引发惰性。无偿资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结果上的恶就会使好心办坏事,因而找到有效资助途径才是化解博弈症结所在。
      四、变更与融合
      事实与德性的博弈,凸显了无偿资助的不足,立足于我国已形成的“奖、勤、补、助、贷、免”立体化资助体系之实际,有效、合理地分配“各小项”在资助过程中的效率值,才能找到有效资助途径。
      什么才算有效资助途径呢?马克思认为实践决定认识,我们不妨借鉴下在资助方面取得成功的几个国家做法。比如日本、美国,通过贷款方式解决贫困生问题的比例占到整个资助体系的一半以上,这就比较明确地指明了,解决贫困生问题最有效途径应是“贷”而不是“助”。
      以日本为详细案例进行说明,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政策性贷款,而非商业性贷款,这就要求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并有义务为贷款双方提供保障,或者委托有关组织独立地完成这项事务。日本的育英奖学金是通过具备法人团体地位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来实施的,为保证其良性发展,日本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日本育英会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日本育英会”全权负责助学贷款的募集、审批、发放及回收,是处理日本助学贷款的专门机构。有了这个专门机构的保障,日本助学贷款几乎覆盖了所有需要资助的贫困大学生,而日本的助学贷款总归还率平均达到95%,可谓相当成功。而在美国综合资助体系中,资助多与勤工助学岗相结合,从而有效防止不劳而获。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看来,无偿资助利弊明显,别国实践亦证明,即使无偿资助有许多利,无偿资助也没有成为其资助体系的主体,其地位只是辅助。就我们国家在资助金筹措方面出现的资金短缺现实,以及在无偿资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笔者认为应当弱化无偿资助的影响力,强化有偿性,构建以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进行有偿资助的体系更适合。■
      
      参考文献
      [1]马新文.阿玛蒂亚・森的权利贫困理论与方法述评[J].学科流派
      [2]邹海贵.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J].高教探索.2009(4)
      [3]王翠兰.日本育英奖学金政策及其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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